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書經稗疏 | 上頁 下頁
惟君惟長


  舊皆以君長指康叔而言,合之文義,不相倫比。古者王臣侯,侯臣卿大夫,卿大夫亦臣其私臣。為之臣者謂之君,猶趙筒子之稱主也,長者,官之長也。君則有家人,長則小臣、外正。此言食邑之君於其家臣,六官之長於其屬貳,不以德相能而唯用威虐,則不可複以德 ,而當施之以刑也。殷土承紂之亂,民則寇攘殺越,不孝不弟,庶子訓人則違上行私,世家巨室則虐用刑威,所謂亂國也。故武王申言之,而皆使以刑止之。若廢刑典於不用,則是汝不克敬法,而姑息以寬惡人,則「非汝封殺人刑人」,而人之自相刑殺,世祿巨室之私虐殺人者,多有之矣,斯豈文王之以敬天刑而忌疚惡者哉?則殺終不止,而其以裕民者,反底於不裕矣。蓋《誥》之所謂慎罰,皆戒康叔以敕法明刑,除奸保善。故曰「告汝於德之說,於罰之行」,言以罰而為德也。罰以為德,文王之所以裕民也。眉山矯金陵之說,一主于寬,朱子固力辨其失,而蔡氏間複用之者,非也。今但循文思義,則蘇氏之說,不攻而自破矣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