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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十 投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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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投壺」者,燕而主人以之樂賓也。其器以壺,義主於飲酒也。按《燕禮》記「脫屨就席」之後雲:「若射,則大射正為司射,如鄉射之禮。」言若射,則不必於射,或射或投壺,惟主人之意。故《春秋傳》:「齊侯如晉,燕而投壺」,是自天子、諸侯以至於士,苟有燕皆可以此樂賓焉。然則投壺之禮,在燕禮之中而別為一節而其禮雖視射為簡,而內正外直、比禮比樂之意亦具焉。古人斯須不去禮樂之實,亦於此見矣。此篇蓋古禮之逸篇,戴氏以其為禮之小,故不附於十七篇之末而雜之《記》中,說詳《奔喪》。凡一章。 投壺之禮,主人奉矢,司射奉中,使人執壺。(奉,芳勇反。) 「矢」,所以投者,取象於射之矢。「奉」之者,本在下,其數四。「司射」,在士則主人之吏攝之,君則射人。「中」,所以盛算者,君閭虎,大夫兕,士鹿,刻木如其獸而伏,背有圓孔,容八算。「使人」,不以官言,賤者也。奉之皆於西階上,北面東上。 主人請曰:「某有枉矢哨壺,請以樂賓。」賓曰:「子有旨酒嘉肴,某既賜矣。又重以樂,敢辭!」主人曰:「枉矢哨壺,不足辭也。敢固以請!」賓曰:「某既賜矣。又重以樂,敢固辭!」主人曰:「枉矢哨壺,不足辭也。敢固以請!」賓曰:「某固辭不得命,敢不敬從!」(哨,七笑反。「樂賓」之「樂」,盧各反。重,直容反。) 射則司射請,而此主人自請之,射不辭而此固辭,所以異者,射男子之有事,投壺主於飲酒而盡歡也。再辭而許者,禮成也。枉,不直也。「哨」,口不正也。「重」,申也。「樂」雲者,備弦鼓也。 賓再拜受,主人般還,曰「辟」。主人阼階上拜送,賓般還,曰「辟」。(般,薄官反。還,似宣反。辟,毗義反。) 「賓拜受」,未受間先拜於西階上北面,起乃受矢也。「般還」,足般辟側身背拜者也。「曰辟」者,乃相者告拜者之辭也。「主人拜送」者,賓方受矢即反阼階北面而拜,此禮之以速為敬者也。 已拜(句),受矢進即兩楹間,退反位。 「已拜」者,賓已拜也。「受矢進即兩楹間」者,進即楹間受矢也。主人升堂而東,乃西行即東楹西,賓升堂進即西楹東,各南面相授受。「退反位」者,賓主各反其階,主人于此時而拜送。其記主人拜送于前者,終言拜事而後詳其授受之節也。既皆反位,惟奉中執壺者猶在西階上。 揖賓就筵。 主人揖也。筵,席也,設於楹間,賓西主東為耦,中間相去一弓,射用物,投壺用筵,意者其坐投與? 司射進度壺間,以二矢半。(度,徒洛反。) 「度」,量也。「壺間」者,壺去筵之間也。「二矢半」者,投壺之法,近者為難,矢之長短見下文。司射故位在西階上,今乃置中於階,隨執壺者進,設壺於筵前。 反位,設中,東面執八算興。 「反位」,反其西階之位也。「設中」,設於西階,當己之前也。「東面」,便視中否。「執八算」者,賓主各四矢,每矢一算,記其中否,將投,取諸中而執之,別實八算於中以俟後投者。凡執算皆複釋之,投畢而後中虛焉。未實之算,委於中西地上橫之。「興」者,設中取算皆坐也。 請賓,曰:「順投為入,比投不釋,勝飲不勝者。正爵既行,請為勝者立馬。一馬從二馬,三馬既立,請慶多馬。」請主人亦如之。(比,毗至反。飲,於禁反。「清為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 「請」,司射請也。「請賓」,就其筵而告之也。以射禮准之,賓為下耦,筵在右。順投為入以下,皆告以投法及飲政也。「順投」者,執矢揚之,末在手,本向上,激而投之,令本在下入壺底也。「入」,猶中也,謂必順入而後得為中也。「比投」,不俟拾投也。「釋」,釋算於地以記中也。以射禮准之,上射先投,下射次投,更番發矢謂之拾,若急於爭中,乘便利不待拾而繼發,則雖中而不釋算也。「飲」,酌而飲之也。「勝飲不勝者」,謂勝者之子弟酌酒奠于豐而不勝者取飲之也。正爵,飲不勝者之罰爵也。「馬」,勝算也。投壺之禮既分賓主之黨,每耦黨各一人,以次並投,至再至三而畢,略與射同。其飲之法,則每投一番畢,即行罰爵,與射之初番不飲者異;蓋投壺主於盡歡,非習藝比,故每投輒飲也。又于投畢而飲之際,為勝者立馬,三投畢而通記之,凡三番皆勝之党則慶之以酒,其或一勝而兩不勝,則以一勝之馬與再勝者助成三馬而受慶也。射惟飲不勝者而不慶勝者,投壺則有慶爵,亦以盡歡為主,令均飲也。正爵、慶爵,皆通其黨而飲。必先請者,使知遵也。 命弦者曰:「請奏《狸首》,間若一。」大師曰:「諾。」(大,他蓋反。) 「命」,亦司射命之也。「弦者」,樂工,鼓瑟者二人,歌工二人,當燕席西階上北面,射則遷於堂下,投壺之遷否未聞。《狸首》,古詩;或曰即《射義》所載曾孫侯氏之詩,或曰蓋原壤所歌「狸首之斑然」者,二說未知孰是。「間若一」者,謂樂節之前後中間必疏數如一也。《狸首》,諸侯之射節,而此通用之者,猶鄉射之歌《騶虞》,攝盛樂也。歌而命弦者,弦歌和也,抑有鼓節焉。詳見下文。 左右告矢具,請拾投。有入者,則司射坐而釋一算焉。賓党於右,主党于左。(拾,極業反。) 「左右」者,主左賓右,其弟子各就筵告也。凡賓黨為下筵在右,故算亦釋於右,主黨為上筵在左,故算亦釋于左。司射東面,南右北左也。凡釋算皆縱奠之於地,夾中為左右,其不釋之算,終一耦則委於中西,橫之。 卒投。(卒,子律反,下同。) 凡已投者退反位,次耦進投,司射更執中內八算以俟,又實八算於中。「卒」者,盡賓主之党皆投畢也。 司射執算,曰:「左右卒投,請數。」二算為純,一純以取,一算為奇。遂以奇算告,曰:「某賢於某若干純。」奇則曰「奇」,鈞則曰:「左右鈞。」(數,所矩反。純,疾緣反。奇,居宜反。) 執算者既卒投,不更實算於中,亦不委不釋之算於中西,而執其餘算以告,示其有事於算也。既告乃委之。「純」,與「全」通,雙也。「一純以取,一算為奇」者,謂所釋之算各在一方,數之時則每取一雙實於左手,先數右算,及十純則縮而委之,又數左算,及十純亦委之,每委異之,及數之將畢,不足於十純,則每純異之,橫諸十純之下,又不足於純,則惟一算而為奇,縮諸純下,兩兩以十純相對,次以純相對,次視其奇之有無,其相比對而有餘者則所勝之算,所謂「奇算」也。某者,左若右也。「賢」,多也。假令賓黨多六算,則曰「右賢于左三純」;假令主黨多七算,則曰「左賢於右三純有奇」也。投者雖眾,算雖多,然亦可以大概數之,而必如是純純而記,兩兩相比,古人之慎而不佻,以坦白而息爭,意可見矣。分党以紀勝不勝,通其算而數之,假令一人四矢皆中,而其黨不勝,則亦與受罰爵,蓋雖以多中為賢,而不斥一人之得失以為賞罰,則勝者不足以驕,而不勝者不章其恥,所謂「其爭也君子」也。 命酌,曰:「請行觴。」酌者曰:「諾。」當飲者皆跪奉觴,曰:「賜灌。」勝者跪,曰:「敬養。」(奉,芳勇反。養,餘亮反。) 「命酌」,司射命勝党之弟子酌也。「皆跪」,一黨皆飲也。「灌」,溉也,謂飲已過如灌溉也。「養」者,己所樂養也。跪而奉觴,已告而立飲,勝者亦跪答而立於飲者之東。飲皆於西階上。 正爵既行,請立馬。馬各直其算,一馬從二馬以慶。慶禮曰:「三馬既備,請慶多馬。」賓主皆曰:「諾。」 馬之制未詳,蓋亦算類;有白有黑,公孫龍所謂「白馬非馬」者,此也。今俗所立標記,亦謂之馬模。「直」,當也,謂每當數算時輒為勝者立馬也。每投而立馬,三投畢而慶多馬。飲慶爵者,其耦親酌,不使弟子,手授,無豐。 正爵既行,請徹馬。 「正爵」,慶爵也。「徹馬」者,或更投如初,或不復投,則並壺中徹之,反位行燕禮之無算爵也。 算多少,視其坐。 「坐」,謂與于燕而坐者,人各四算,以次納之中,若更投則斂而又設之。弟子立而酬者聽執事,不與於投。 籌,室中五扶,堂上七扶,庭中九扶。(扶,鳳無反。) 「籌」,矢也。「扶」,與「膚」通,《公羊傳》曰:「膚寸而合」,側四指曰「扶」,古尺四寸。于室、于堂、於庭,各因其便,燕禮以堂為正也。室中狹,故矢短而壺近,堂次之,庭中闊,故矢長而壺遠。凡壺去筵二矢半,室中則十二扶半,凡五尺。餘放此算之。 算長尺二寸。(長,直亮反。) 凡三扶,與射算同。 壺頸修七寸,腹修五寸,口徑二寸半,容鬥五升。 「修」,長也。壺之形圓,下大上小,上如頸,下如腹,通長尺二寸。庭中之矢三尺六寸,入壺中者三分之一爾。口徑二寸半,其圍七寸半,劣容入矢,然則次投者必拔去前中之矢矣。「容鬥五升」,以圓周積實開方法求之,腹徑九寸有奇。 壺中實小豆焉。為其矢之躍而出也。壺去席二矢半。矢,以柘若棘,毋去其皮。(為,於偽反。「毋去」之「去」,邱矩反。) 「小豆」,豌豆。壺淺而矢長,故畏其躍出。「棘」,小棗。不去皮者,小枝天然之直,去皮則易折也。 魯令弟子辭曰:「毋□,毋敖,母偝立,毋逾言。偝立、逾言有常爵。」薛令弟子辭曰:「毋□,毋敖,毋偝立,毋逾言。若是者浮。」(敖,五列反。) 魯、薛者,傳禮先儒之地,或其姓也。漢初有魯《詩》、魯《論》,有韓《詩》、毛《詩》,殆猶是與?二家所記令弟子之辭及鼓鼙之節小有異,記者以其皆有所本而並存之。「令」,戒也。弟子執事侍立,久則倦而外馳,故戒之。古人當歡不亂而無往非教,於此見矣。「□」,荒也,謂視聽荒逸也。「敖」,身容怠僑也。「偝立」,背人而立。「逾言」,非其所言而言也。「浮」,滿酌罰之。 鼓: 通記二家之鼓節。 〇□〇〇□□〇□〇〇□半〇□〇□〇〇〇□□〇□〇:魯鼓; 以上魯所傳者。 〇□〇〇〇□□〇□〇〇□□〇□〇〇□□〇半〇□〇〇〇□□〇:薛鼓。 以上薛所傳者。圓者擊鼙,方者擊鼓。 取「半」以下為投壺禮,盡用之為射禮。 射之節長故用全,投壺之節短故用半。每鼓鼙一終則一投,凡四終而一耦畢。不按節而投者,《射禮》所謂「不鼓不釋」也。方奏鼓頃,足以從容而審固。 司射、庭長及冠士立者皆屬賓党,樂人及使者、童子皆屬主黨。(長,丁長反。冠,古玩反。使,疏吏反。) 此皆不與於投者也,而屬其黨則罰爵慶爵皆與。投壺以飲酒為主,均其歡也。「庭長」,司正也,司正位當庭中,北面,故謂之庭長。冠士與於坐,坐斯投矣,其立者,有父兄在也。「使者」,奉壺執事,主人之吏也。屬,附也。 魯鼓: 以下魯所傳者: 〇□〇〇□□〇〇半〇□〇〇□〇〇〇〇□〇□〇。 薛鼓: 以下薛所傳者: 〇□〇〇〇〇□〇□〇□〇〇〇□〇□〇〇□〇半〇□〇□〇〇〇〇□〇。 二家所傳又各不同,記者兼記之以俟考正。凡鼓鼙皆於歌《狸首》時奏之,與弦歌相應。鼓濁鼙清,間奏為節。 ▲右第一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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