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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六 服問


  「服問」,猶言問服也。《記》未嘗有問答之文而言問者,條析疑義,以待問也。《儀禮·喪服》一篇相傳以為周公所制,其條列五服之施詳矣。先儒既為之傳,而有所疑者又為分別而發明之,雖略而未盡,而禮之以義為節文者,皆自此而可類推矣。凡七章。

  《傳》曰:「有從輕而重。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(傳,直戀反。為,於偽反。篇內並同。)

  《傳》者,《儀禮·喪服》之《傳》也。先儒以為子夏所作,今《儀禮》間采附每章之後,然略而不備,此蓋《儀禮》所采之逸文也。此章所引上四句皆《傳》文,下四句記者之所釋也。「從」,謂所從者。從之為言屬也。喪服之制皆由己所尊親,然有不正與己為尊親者,則以己所尊親者之既服之,於情義不得有吉凶之異,故屬從而服之也。凡所從者有五:君也,父也,母也,夫也,妻也。自此以外不從之服矣。「從輕」,謂所從者以降而輕。「而重」,謂不從之降而仍其重也。「公子」,諸侯之妾子。「皇」,沒者之尊稱。「皇姑」,妾姑,別于適姑之稱君姑者。公子厭于君,不得為其生母服齊衰,君在則練冠麻衣□緣,既葬除之,君沒則小功;其妻不論君之存沒皆齊衰,舅不厭婦,庶婦無貴道,從夫之情而不從其文也。

  「有從重而輕」,為妻之父母。

  妻為其父母,以夫故不貳,斬降而齊衰期,本至重也。夫為妻之父母緦而已,相去絕等也。蓋夫尊妻卑,從之服已厚矣,不可更重於緦也。

  「有從無服而有服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

  凡小功以降之親皆謂之兄弟,以其服必相報,有兄弟之義也。「外兄弟」者,外祖父母及從母也。「無服」,公子體君之尊,不敢服其私親,厭降而無服。其妻無所厭,仍以夫服小功之差,從而服緦也。

  「有從有服而無服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

  公子之妻無所厭,得服其父母齊衰期。公子體尊,雖當服緦,降盡無服也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此章記從服降、不降之異。

  《傳》曰:「母出則為繼母之党服,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。」

  此二句《傳》文。「党」,外祖父母,從母及舅也。「母出」則以父命為重而以繼母為主,故服繼母之党。「母死」而父再娶,母黨之恩不可替也。因此而推知前母之黨無服矣,所謂所從亡則已也。

  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党服。

  此二句記者申《傳》文之意。統不可二,恩不可瀆也。然則母出而為繼母之党服,亦不為其母之黨服矣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此章記從母服其黨之異。

  三年之喪既練矣,有期之喪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絰期之絰,服其功衰。(期,居之反。衰,倉回反。篇內並同。)

  「三年之喪」,通為父、父沒為母、為適長子而言。「期」,則自父在為母而下通言之也。「既練」「既葬」,時相值也。「有」,又逢之也。「故葛帶」者,三年之喪練後所變之帶,博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與期既葬所變之葛帶同也。「絰」,首絰也。三年之喪練除首絰,期之喪既葬而葛絰首空,故可以服「期之絰」也。若婦人則首服三年之故絰而帶期之帶也。「功」,粗也。「功衰」者,三年既練之衰七升,期既葬則為母七升,正服八升,義服九升,皆不服期之衰而從三年之粗也。服重於三年之受服,則從期之服,與三年之受服等或較輕者則服練服。各從其重者,不以所輕者替其重也。

  有大功之喪亦如之。

  「有」,亦既練而有也。「亦」,亦既葬也。「如之」者,帶練之葛帶,絰大功之絰,服練之衰也。大功既葬之絰四寸有奇,婦人則絰其故絰而帶大功之葛帶。

  小功無變也。

  亦謂既葬也。小功既葬,雖有葛絰,益輕小不可加於練衰之上,故寧空首而不服之。非獨三年,雖齊衰期即葛者亦皆不變,小功服輕,不以輕易重也。

  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

  「有本」,謂不斷去近根粗者及不澡也。小功以下澡而斷其本,此謂大功以上。未葬以前未受葛,而三年之喪既練變葛,則絰帶皆服輕服之麻而不服三年之葛,從其重者也。若小功、緦則其麻既澡治斷本,則雖麻而輕,不變葛之重也。

  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絰之,既免去絰。每可以絰必絰,既絰則去之。(斷,都管反。免,亡遠反。下同。去,邱矩反。)

  「遇」,值其喪也。「麻斷本」者,小功、緦也。「于免」,謂初死及葬當免時也。「絰之」,加首絰仍要絰也。「既」,畢也。小功、緦之麻,雖不變三年之葛,然當其免之時,哀新喪者重則姑變之以終事;免,事畢則仍練冠葛帶矣。「每可以絰」者,與其虞卒哭之事雖不免,而必加絰於練冠之上以即位,當其哀變之尤,必伸其情也。然皆當事而易,畢事而反其練服,此皆謂同姓之服必往哭者,若異姓則不與不易。

 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則絰其緦、小功之絰,因其初葛帶。

  「因」,加也。「初」,亦故也,謂練所本服之帶也。「不易冠」者,前已言不絰斷本之麻而未言喪冠之變否,故申言之也。惟免則去冠,非免則冠其練冠自若也。當免之時,則絰亦必為之變以成輕服,初死之節冠則反其重矣,然加小功、緦之絰于葛帶之上而不去葛,故上節言「去絰」而不言易「絰」初帶未去明矣。此言絰者,皆兼首、要而言,練而後要謂之帶也。下兼言緦、小功而上不言緦者,蓋脫字。

  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,以有本為稅。(稅,吐外反。下同。)

  「不變」,謂非當免時,重服雖已受葛,輕服雖新喪必服重服之受也。功不變則期不變可知矣。「稅」,亦變也。「有本」,謂大功之麻要絰也。「以有本為稅」,言惟大功之麻則可變齊、斬之葛也。蓋即上文所謂「大功亦如之」者,絰有本之麻絰,服其功衰也。此申言以見緦、小功之不然耳。

  殤: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,終殤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此謂大功之親,殤而降服五月三月者也。緦、小功之麻不變重服之葛,而惟殤之降者則變,其本服大功也。言「反」則變者去其故帶矣。「無卒哭之稅」,承「終喪之月算」而言,蓋正服大功三月即葛,而反其故葛帶,今殤無卒哭變葛之事,故因終其殤之月而後反。「下殤則否」者,禮愈輕,不變重也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此章記兩服輕重同時變、不變之異。

  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世子不為天子服。(為,於偽反。下同。)

  「君」,諸侯。「外宗」,外親之婦,謂姑姊妹從母之子婦之類。外宗之夫為國君服斬,其妻服齊衰期,諸侯之夫人為天子亦如之,從夫之所尊而服重也。世子疑于從父之所尊均于夫人,而不為天子服,此所異也。蓋世子純乎人子之道,不敢以天子為君,故與畿外之庶人同。

  君所主,夫人妻、大子、適婦。(大,他蓋反。適,都曆反。下同。)

  「主」,主其喪也。「夫人妻」,猶言適妻也。大子不敢主其母妻之喪,而君主之尊統於一,與不敢為天子服之義同。

  大夫之適子,為君、夫人、大子如士服。

  為君斬,夫人、大子齊衰期。大夫不世爵而子恒為士,故得伸君臣之義,無所嫌也。

  君之母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。惟近臣及僕、驂乘從服,惟君所服服也。(乘,食證反。)

  「母非夫人」,妾子也。君為其妾母服緦,群臣無服,尊統於適也。「近臣」,內小臣之屬。「僕」,禦。「驂乘」,右也。禦、右與君同車,吉凶不可雜。近臣君之私臣,無社稷之事,得從其私恩也。「惟君所服」者,推廣言之,謂近臣、僕,右舉凡君服則服,與君服同終始,君除乃除,不若從服者之降也。

  ▲右第四章。此章記從尊者服從不從、降不降之異。

  公為卿大夫,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絰。大夫相為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(為,於偽反。衰,倉回反。)

  「公」,亦君也。「錫」之為言易也,謂湅治之滑易也。「錫衰」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,如十五之縷而抽其半,成布七升半,細而疏也。「居」,謂當吊之日未行而先服之以處也。「出」,吊畢而出也。「服之」,終日也。當事,正當吊也。「弁絰」,皮弁加環絰,吊畢則釋之。大夫恩重,其妻則成禮而已。不言母者,母亦前乎為卿大夫之妻者也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此章言君吊於臣,男女異制之別。

  凡見人無免絰,雖朝於君無免絰,惟公門有稅齊衰。(免,如字,美遍反。朝,直遙反。稅,他活反。齊,即夷反。衰,倉回反。)

  「免」,稅也。謂三年之喪未練及齊衰以下未變受服,恒服絰,雖見於尊者不免也。「有」者,不恒有之辭。「稅」,亦免也。齊衰,謂不杖者問疾于君及金革之事,稅之可也。其齊衰杖者及斬衰,君吊之往拜則亦不稅.他事則不入。

  《傳》曰:「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」

  死生之故,天性之哀,奪人從吉而有喪者聽之,皆戕其性而不仁之尤也。引《傳》以釋上文之意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此章記喪服親疏稅、不稅之異。

  《傳》曰:「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,列也。」

  「罪多」者,言人之所犯情事差異也。「刑五」,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。「喪多」,謂有正、有義、有從、有報、有降也。「服五」,斬、齊、大功、小功、緦。「上附」者,罪情重而事輕,服分疏而恩重,則從重也。「下附」者,罪事重而情輕,服分親而恩殺,則從輕也。「列」者,比類而為之等,言先王之制禮,法易簡而天下之理皆得矣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此章通論義從報降之等,皆以正服為之准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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