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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七 間傳


  (間,如字,古閑反。)

  「間」,際也,別也。《間傳》者,釋喪紀輕重之差,五服降受之節,以為《喪禮》《喪服》二經之傳也。讀者通于其義而類推之,則知禮非虛設,而自然之節文一因乎人情之實而不可損益矣。凡二章。

  斬衰何以服苴?苴,惡貌也,所以首其內而見諸外也。斬衰貌若苴,齊衰貌若枲,大功貌若止,小功、緦麻容貌可也。此哀之發于容體者也。(衰,倉回反。齊,即夷反。篇內並同。見,賢遍反。)

  「苴」,麻之有實者,今方書所謂「火麻」也。「服苴」者,苴麻絰也。「惡」,枯黝也。「首」,本也。「內」,貌也。「外」,服也。「枲」,牡麻,今謂之「□」。「若枲」者,枯槁而黑白雜也。絰亦稱其容,故齊衰麻絰也。「止」者,無旁營之意,謂一於哀也。「容貌」者,哀見於容,變其和而已。「發」,謂有諸心而不容已於著也。

  斬衰之哭若往而不反,齊衰之哭若往而反,大功之哭三曲而偯,小功、緦麻哀容可也。此哀之發於聲音者也。(偯,于盧反。)

  「往」者,極氣一發也。「不反」,餘氣不斂也。「往而反」,一發盡氣,末稍斂也。「三曲」,氣三易也。「偯」,餘聲。「哀容」者,聲無常度,任氣消息,惟垂涕蹙額之容恒在也。

  斬衰唯而不對,齊衰對而不言,大功言而不議,小功、緦麻議而不及樂。此哀之發於言語者也。(唯,以水反。樂,盧各反。)

  「惟而不對」,人以事問己,然則惟之,否則不應,不對以可否也。「言」,己意有所告諭,不待問而自言也。「議」,旁及政事學問之類。「及樂」者,言可樂之事。此上三者,大功以下居次則然,斬衰則終喪之期無所變易,外有除受而內情則一也。凡言「齊衰」者,妻子兄弟之喪也,為母則同於斬衰。

  斬衰三日不食,齊衰二日不食,大功三不食,小功、緦麻再不食,士與斂焉則壹不食。故父母之喪既殯,食粥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齊衰之喪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大功之喪不食醯醬,小功、緦麻不飲醴酒。此哀之發於飲食者也。(與,羊洳反。莫,漠故反,「疏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下同。)

  「三日」,通殯為第四日,殯後乃食也。為母齊衰與斬衰同。「二日」,小斂後也。「三不食」者,日再食,凡日半也。「士」,公有司為治斂者。「壹」,與「一」通。「一不食」,當斂日不夕食也。二十兩為一「溢」,為米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。「水飲」,不飲漿也。齊衰以下不食之節,皆謂既殯後。「不食醯醬」,菜用鹽酪耳。「醴酒」,醴及酒也。不飲酒則亦不食肉矣。

 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,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。期而小祥,食菜果。又期而大祥,有醯醬。中月而禫,禫而飲醴酒。始飲酒者先飲醴酒,始食肉者先食幹肉。(卒,子律反。期,居之反。下並同。幹,古寒反。)

  「中月」,間一月也,二十五月而祥,二十七月而禫也。父在為母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。「醴酒」,以醴為酒也。飲醴始食肉矣。此言飲食變複之漸也。齊衰以下亦漸變以複初,詳見《喪大記》。

  父母之喪,居倚廬,寢苫枕塊,不說絰帶;齊衰之喪,居堊室,芐翦不納;大功之喪,寢有席;小功、緦麻,床可也。此哀之發于居處者也。(枕,之任反。說,他活反。芐,胡加反。)

  「倚廬」,在殯宮門外,倚木於牆而垂茅下覆於地,出入自兩側。「堊室」,亦在寢門外,屋兩下者當楣為門,以堊塗壁。芐,蒲蘋,以之為席。「翦不納」者,斬除令齊,不反納為邊緣也。「席」,則如常所寢席。

  父母之喪既虞卒哭,拄楣翦屏,苄翦不納。期而小祥,居堊室,寢有席。又期而大祥,居複寢。中月而禫,禫而床。(複,芳服反。)

  「拄」,撐也。「拄楣」者,舉倚廬之木,別用木撐之,霤不垂地,有一簷,從正面簷下出入也。「翦屏」者,翦齊當簷之草而別以草為屏,繞三周,蔽風雨也。居堊室則毀其廬矣。「複寢」,寢於內適寢。此居處變複之漸也。

  斬衰三升;齊衰四升、五升、六升;大功七升、八升、九升;小功十升、十一升、十二升;緦麻十五升,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,曰緦。此哀之發於衣服者也。(去,邱矩反。)

  皆謂衰也,其冠則與衰之受同。八十縷曰「升」,幅廣二尺二寸,而經二百四十縷,疏則必粗,三升為尤粗矣。「斬衰三升」,正服也,義服則三升半。齊衰為母四升,正服五升,義服六升。降而在大功者七升,大功正服八升,義服九升。降而在小功者十升,小功正服十一升,義服十二升。「緦麻十五升」者,其縷之細與朝服等。「去其半」者,成布之經七升半,細而疏也。「事」,湅治也。「縷」,經縷也。「無事其布」,成布後不復湅治,蓋經縷熟而緯縷生也。

  斬衰三升,既虞卒哭,受以成布六升、冠七升。為母疏衰四升,受以成布七升、冠八升。去麻服葛,葛帶三重。期而小祥,練冠□緣,要絰不除,男子除乎首,婦人除乎帶。男子何為除乎首也?婦人何為除乎帶也?男子重首,婦人重帶,除服者先重者,易服者易輕者。又期而大祥,素縞麻衣。中月而禫,禫而纖,無所不佩。(為,於偽反。去,邱矩反。「三重」之「重」,直容反。緣,俞絹反。)

  此衣服變除之漸也。「受」,承也,相承而漸減也。六升以上為「成布」,言成乎布也。未成布為「疏衰」。其正服齊衰以下受各降其服一等,緦則絰帶變而衰無受矣。去麻即葛,謂絰也。即,就也。葛帶,要帶。「三重」,凡為四股糾結之也,其圍四寸。首絰則雖易葛而仍兩股,婦人要帶亦如之,不三重也。「練冠」,練麻為之。「□緣」者,練為中衣而以淺絳布緣之,衣於衰之內,其衰則視卒哭後冠之升數也。「要絰不除」,要之葛絰不除,陳其首絰也。婦人則除要而首絰不除也。「除先重者」,為變吉故先所重也。「易服」,謂為新有輕喪而變易本服以服之。「易輕」者,男子要,婦人首也,義詳下章,此因類而及之爾。「素縞」,《玉藻》所謂「縞冠素紕」也。「麻衣」,十五升布深衣,純用素,無采飾者,至是而絰帶衰杖皆除矣。「纖」,黑經白緯,謂冠也。其服素端黃裳,當禫祭則玄冠朝服而祭,後服此以終月數,不純吉也。「無所不佩」,言無所往而去「佩」也。「佩者」,玉及紛帨之屬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此章記喪服輕重之別及其變除之節。

  易服者何為易輕者也?(為,於偽反。)

  承上章「易服易輕者」而詳記先有重喪複遇新喪之節,以明輕重之別也。

  斬衰之喪既虞卒哭,遭齊衰之喪,輕者包,重者特。(卒,子律反。下同。)

  「輕」,男子帶,婦人首。「重」,婦人帶,男子首也。「包」,攝也。「特」者,表出之意。斬衰卒哭,首絰要帶皆已受葛,遇齊衰之新喪,則男子麻帶,婦人麻絰,而不服斬衰之葛,各於其輕者易新喪之麻,麻為重服,可以攝葛之輕也。若男子之首、婦人之帶則自服斬衰受服之葛而不易齊衰之麻,表其故有重喪而非為新喪,麻雖重不以葛易也。重者從斬,輕者從齊,親疏尊卑之等也。

  既練,遭大功之喪,麻葛重。(重,直容反。)

  練,則男子除首絰,婦人除要絰矣。大功初喪,男子婦人皆麻,于時男子空首,婦人空帶,則服大功之絰帶非易也。特男子之受葛帶而易麻帶,婦人則仍麻絰以服大功,此易其輕者也,是之謂「麻重」。及大功卒哭,又皆受葛,男子複其練之葛帶而加以大功之葛絰,婦人複其斬衰練之絰而加以大功之帶,是重者仍未易,惟加以大功之受服而已,是之謂「葛重」。

  齊衰之喪既虞卒哭,遭大功之喪,麻葛兼服之。

  此記大功易齊衰之節也。齊衰卒哭,絰帶皆葛,而男子服其受服之葛絰,帶大功初喪之麻帶,婦人帶其受服之帶而服其大功初喪之絰,亦所謂「輕者包,重者特」,易輕不易重也。皆不言衰者,衰不易也。

 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,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,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,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,麻同則兼服之。

  「麻」「葛」,皆謂絰帶。「同」,謂粗細同也。斬衰之麻,絰圍九寸,五分去一以為帶。自此而遞減之,齊衰之麻,絰視斬衰之帶,其圍七寸二分,又五分去一以為帶,其圍五寸七分六厘。斬衰所受之葛,其絰亦七寸二分,其帶亦五寸七分六厘。餘放此。「麻同則兼服之」者,謂重者不易輕者易,而易者粗細既同,則可與不易者兼服而無嫌也。若減至不同則不易矣。《艮問》言「緦不變小功之葛,小功不變大功之葛」,而此言「兼服之」者,舊說以為大功之長、中殤降而服緦、小功者是已。

  兼服之服重者,則易輕者也。

  「服重者」,謂重者因其故服。「易輕者」,易葛而麻也。此即「輕者包,重者特」之意,而申言之者,以明所謂「兼服」者即「易輕者」之義,且以見凡服皆然,不但斬衰易葛為然也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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