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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四 奔喪(2)


  聞喪不得奔喪。

  此謂如衛公子□,魯子家羈之類,從君淹恤在外及有故出奔不得返者,後世割據分爭,亦恒有之也。

  哭盡哀,問故,又哭盡哀,乃為位,括發,袒,成踴。襲,絰絞帶,即位。拜賓,反位,成踴。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,反位。若有賓後至者,拜之成踴,送賓如初。於又哭,括發袒成踴。於三哭,猶括發袒成踴。三日成服。於五哭,拜賓送賓如初。

  此亦為父母之喪也。「為位」者,具哭位於其門外,如朝夕哭位,子姓宗族或有從者及賓客各繼而南以西也。言「襲」者,先此袒也。為位,則賓吊之矣。五哭而止者,殯不在,兄弟子姓不具,不得成禮。五哭已,主人自哭于次也。不言次者,或於館不得具倚廬,宿於外寢可也。三括發為父也,母亦一括發而再免。凡言「五哭」者,以不得與於葬,准既夕二哭也。

  若除喪而後歸,則之墓,哭成踴。東括發,袒,絰,拜賓成踴。送賓,反位,又哭盡哀,遂除,於家不哭。主人之待之也,無變於服,與之哭,不踴。

  「則」,急辭,未至家先之墓也。「東括發」者,先北面哭已,乃即墓東之位也。「除」,除其絰也。「於家不哭」者,聞喪時已即所館備行居喪之禮矣。「主人」,謂在家者。「無變於服」,深衣素委貌可也。哭而不踴,哀已殺也。此及上節,拜賓皆不論適庶,其禮並同,蓋在外則不嫌於喪主,除喪而歸則喪主已釋服,不以吉幹凶,故奔喪者自拜送也。

  自齊衰以下,所以異者,免麻。

  謂自齊衰以下服除而奔哭於墓者,免而麻絰,不袒括而已。若己雖除喪而主人猶未除,則主人服其受服,為之拜賓送賓。主人已除,則一如上文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此章記在外不得奔喪,服除而後歸之禮。非奔喪也,而附於奔喪者,其情事同也。

  凡為位,非親喪,齊衰以下。

  此言自齊衰以下聞喪不得奔,而就己所居處哭而成服之禮。或身居異國,而死者沒于其家,或死者先在異國,因而身沒不得歸殯,己居本國而遙哭之,其禮並同。哭必為位,三日哭而後成服。

  皆即位,哭盡哀,而東免絰,即位,袒,成踴,襲。拜賓,反位,哭,成踴。送賓,反位,相者告就次。三日五哭,卒。(卒,子律反。)

  「次」,所居寢門外為次也。「三日五哭」者,殺於親喪,初聞喪夕一哭,餘二日各朝夕哭。「卒」,哭止也。

  主人出送賓,眾主人兄弟皆出門。哭止,相者告事畢。

  「眾主人」者,己之子。所以有「眾主人兄弟」者,或己在外而兄弟子姓從己,或己本在國與兄弟同國而居,遙哭在外亡者,己親且長,皆就己而哭之也。

  成服,拜賓。

  五哭之明日乃成服,哭止矣。賓至則即位,哭而拜之。「拜賓」者,非殯宮不嫌為喪主。

  若所為位家遠,則成服而往。

  此專言死者在外,兄弟群居本國,於中惟親且長者為主而為位於其家,眾兄弟皆往哭。若所為位者家遠,不一日可至,則聞喪必哭,更自為位焉可也。然成服必往親長者之家,同居于次,蓋喪必聚處而厚親疏之別也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此章記齊衰以下不得奔喪之禮,惟為母齊衰則不用此禮。

  齊衰,望鄉而哭,大功,望門而哭。小功,至門而哭。緦麻,即位而哭。

  「齊衰」,通三月而言。「鄉」,閭門。「哭」,則不絕聲以至於位,親者哀彌重也。「即位」,北面之位。哭者舉哀以成禮,若情至涕泣,或有過此者,固不禁也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此章記奔喪之哭節。

  哭父之党于廟,母妻之党于寢,師於廟門外,朋友于寢門外,所識于野張帷。

  「父子党」,同姓無服者也。「於廟」者,一本之誼。「於寢」者,私恩也。師尊而友親,故各於寢、廟門之外。「所識」,謂嘗以禮相見者。「張帷」為位,則非野哭矣。此哭次與《檀弓》小異。舊說以為殷、周禮異,未知是否。

  凡為位不奠。

  為位以成禮,靈所不依,不設奠也。

  ▲右第八章。自此以下六章皆記不得奔喪而遙哭之禮。疏屬雖有服,不奔可也。

  哭天子九,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

  凡遙哭皆准殯前之哭數,天子七日而殯,諸侯五日而殯,大夫、士三日而殯,每加二者,小斂、大斂也。惟朝哭括袒備禮,夕哭不數。「士三」者,通大、小斂朝哭為一,前雲「三日五哭」者,兼夕哭數之。

  大夫哭諸侯,不敢拜賓。

  哭其舊君也。「不敢拜賓」,己不敢為主也。

  諸臣在他國,為位而哭,不敢拜賓。

  「在他國」,使於鄰國也。

  與諸侯為兄弟,亦為位而哭。

  此公子出亡及諸侯之姑姊妹嫁于諸侯者。大夫哭諸侯不言「為位」,此節不言「不敢拜賓」,互文見之。

  凡為位者壹袒。

  「壹」,與「一」通。「一袒」,初哭也。再哭則免而不袒。

  ▲右第九章。

  所識者吊,先哭於家而後之墓,皆為之成踴,從主人北面而踴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所識」,通朋友而言。亦謂死時已有他適,歸不及殯而追吊之。不謂之奔者,非以奔故歸也。朋友之道禮為重,吊必于宮,後之墓,禮勝情也。「皆」,謂家與墓也。從主人,主人倡踴也。「北面」者,位雖在東,踴時必北面,因此見凡踴必北面,在宮鄉殯,在墓鄉墓。

  ▲右第十章。

  凡喪,父在父為主,父沒兄弟同居,各主其喪。

  謂妻子之喪也。「為主」者,拜賓送賓。

  親同,長者主之;不同,親者主之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此謂兄弟之喪也。非宗子莫相為長,就其親而序長耳。此以申釋第六章「若所為位家遠」之義,雖遙哭必有主也。

  ▲右第十一章。

  聞遠兄弟之喪,既除喪而後聞喪,免袒成踴。拜賓則尚左手。

  「聞」,在他國聞之也。「遠兄弟」,小功以下者。凡喪禮言「兄弟」者,上兼諸父,下兼子姓之辭。小功、緦雖不稅服,然必為之袒免成踴,篤於一本也。「尚左手」者,左手在上,吉拜也。以不稅,故不備凶。

  ▲右第十二章。

  無服而為位者惟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,(十七字句)麻。

  「為位」,亦聞喪於異國也。「婦人降而無服者」,謂為父後者,為出母及族姑姊妹女子出嫁者。「麻」,吊服加牡麻絰。

  ▲右第十三章。

  凡奔喪,有大夫至,袒拜之,成踴而後襲。於士,襲而後拜之。

  「凡」者,通斬衰以下之辭,謂主人為士者言之也。「袒拜之」者,時方袒踴,絕踴而拜之也。「成踴」,更複終踴也。「襲而後拜」,終踴節;襲,即位乃拜也。

  ▲右第十四章。此章記奔喪拜賓之禮與初喪同;若奔喪者非主人,主人為之拜賓,奔喪者亦絕踴,待主人拜已而後成踴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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