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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十 坊記(4)


  子雲:「七日戒,三日齊,承一人焉以為屍,過之者趨走,以教敬也。醴酒在室,醍酒在堂,澄酒在下,示民不淫也。屍飲三,眾賓飲一,示民有上下也。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。」(齊,側皆反。醍,他禮反。)

  此一節孔子之言。「戒」,散齊。「齊」,致齊。「承」,奉也。「醴酒」,醴齊。「醍酒」,緹齊。「澄酒」,清酒。「在室」,以獻屍。「在堂」,以獻賓。「下」,堂下,以酬士。三酒厚者在下,薄者在上,不貴厚味,戒淫湎也。「屍飲三」「賓飲一」者,主人、主婦、賓長,三醑而後獻賓。「上下」,尊卑也。「因」者,即祭之尊酒牢肉也。族人同出於一本,與共食先德也。

  故堂上觀乎室,堂下觀乎上。

  室中主人事屍,堂上之賓觀之以為禮節,堂下眾士觀堂上之賓以為禮節,上下齊壹而致敬也。

  《詩》雲:「禮儀卒度,笑語卒獲。」(卒,子律反。)

  「卒」,盡也。「笑語」,謂於旅也。「獲」,謂相得也。此下蓋有闕文。

  ▲右第十一章。

  子雲:「賓禮每進以讓,喪禮每加以遠。」

  此一節孔子之言。「讓」,當作「上」,謂自門升階而登堂也。「加」,益也。「自始死至葬」,益遠之以安之也。

  浴於中霤,飯於牖下,小斂於戶內,大斂於阼,殯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遠也。(飯,扶晚反。)

  「中霤」,當室中。「客位」,西階。

  殷人吊于壙,周人吊於家,示民不偝也。子雲:「死,民之卒事也,吾從周。」(卒,子律反。)

  「吊」,既葬而吊也。「偝」,逆也。吊以哀慰生者,非送死之事,故於家為順也。「卒事」,謂死而歸土則事已竟,禮不贅設,所以奠幽明之位而安死者也。

  以此坊民,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。

  諸侯有之,則其下可知矣。

  ▲右第十二章。

  子雲:「升自客階,受吊於賓位,教民追孝也。未沒喪,不稱君,示民不爭也。」

  此一節孔子之言。「升自客階」,謂反哭時。「賓位」,西階上。「不爭」,謂無汲汲于得國之心。

  故《魯春秋》記晉喪曰:「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。」(殺,與「弑」通,武吏反。)

  《魯春秋》,謂孔子未修時。魯秉周禮,所書必謹。奚齊未逾年,故稱子,卓逾年,稱君。

  以此坊民,子猶有弑其父者。

  ▲右第十三章。

  子雲:「孝以事君,弟以事長。」(弟,特計反。長,丁丈反。)

  「長」,謂官之正長。

  示民不貳也。故君子有君不謀仕,惟蔔之日稱二君。

  「貳」,如「鄭伯貳于楚」之「貳」,有異心也。以事父兄之道事君長,不容有貳矣。「不謀仕」者,不預憂其不合而謀他仕也。「蔔之日」者,有故當去,義不可留,蔔其所往然後命龜之辭。「稱二君」,以決從違也。

  喪父三年,喪君三年,示民不疑也。父母在,不敢有其身,不敢私其財,示民有上下也。故天子四海之內無客禮,莫敢為主焉。故君適其臣,升自阼階,即位於堂,示民不敢有其室也。父母在,饋獻不及車馬,示民不敢專也。

  「不疑」者,不疑父之親而不尊、君之尊而不親也。「有其身」,謂惜勞役也。「上下」者,父子之間有君臣之義也。此節反復申明尊親一致,忠孝一理,以明孝以事君之義。

  以此坊民,民猶忘其親而貳其君。

  孝衰而忠亦薄矣。

  ▲右第十四章。

  子雲:「禮之先幣帛也,欲民之先事而後祿也。」(「先幣」之「先」,蘇佃反。)

  此一節孔子之言。「禮」者,相見之禮。既相見,乃奉幣帛以修好。盡乎己者之謂「事」。利祿,外也。

  先財而後禮則民利,無辭而行情則民爭。故君子于有饋者,弗能見則不視其饋。《易》曰:「不耕獲,不災佘,凶。」

  「利」,貪也。「無辭」,謂無處之饋。「情」,以私愛相贈遺也。相尚以利,不得則怨,怨則爭矣。「弗能見」,謂不能修相見之禮以見己。「不視」,甚絕之之辭。田間二歲耕,一歲曰災。歲常可耕者曰「佘」。古者授田,田萊相半,以均勞逸,不受災而盡取佘,好逸而貪也。

  以此坊民,民猶貴祿而賤行。(行,胡孟反。)

  「賤」,輕也。

  ▲右第十五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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