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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五 祭統(2)


  及入舞,君執干戚就舞位。君為東上,冕而總幹,率其群臣以樂皇屍。(樂,盧各反,下同。)

  此所言「君」者,攝君象也。凡大祀之樂,大司成帥國子以舞。「東上」,舞位最尊處。「總幹」,《大武》舞之始。冕服象君,其餘舞者皆弁服,象群臣。

  是故天子之祭也,與天下樂之;諸侯之祭也,與竟內樂之。冕而總幹,率其群臣以樂皇屍,此與竟內樂之之義也。(竟,居影反。)

  「與天下樂之」者,揚雄所謂「甯神莫大於得四表之歡心」也。舞者有君臣之象,則合一國而同樂之義,言竟內而天下在其中矣。

  夫祭有三重焉:獻之屬莫重於祼,聲莫重於升歌,舞莫重于《武宿夜》。此周道也。凡三道者,所以假於外而以增君子之志也,故與志進退,志輕則亦輕,志重則亦重。輕其志而求外之重也,雖聖人弗能得也。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自盡也,所以明重也。道之以禮,以奉三重而薦諸皇屍,此聖人之道也。(夫,防無反。道,徒到反。)

  天子之祭,獻有九,祼居二焉。「聲」,兼笙奏金奏而言。「升歌」,堂上之歌,朱弦疏越而歌《清廟》也。《武宿夜》,六成之始成,即總幹山立,《樂記》所謂「備戒之已久」也。「宿夜」者,預戒之謂,故以名其曲。三者為禮樂之始事,敬其始所以接神於無朕也。重三道以增愛敬之志,因外以警內也。志重於內而後禮重於外,由內以生外也。內外交盡,質文相因,斯以為聖人之道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

  夫祭有餕,餕者祭之末也,不可不知也。是故古之人有言曰:「善終者如始,餕其是已。」是故古之君子曰:「屍亦餕鬼神之餘也。(夫,防無反。)

  「知」,謂達其義也。知「善終如始」之義則必敬於祭矣。「餕」者,主人拜之,用盛禮,所謂「善終如始」也。「屍亦餕鬼神之餘」者,天子諸侯先薦毛血燔燎,大夫士先陰厭,而後迎屍也。

  「惠術也,可以觀政矣。」

  澤必下逮而施之有其等,推之而政理具矣。

  是故屍謖,君與卿四人餕;君起,大夫六人餕;臣餕君之餘也。大夫起,士八人餕,賤餕貴之餘也。士起,各執其具以出,陳於堂下,百官進,徹之,下餕上之餘也。凡餕之道,每變以眾,所以別貴賤之等而興施惠之象也。(進,本餕字之誤,子峻反。施,式智反。)

  「謖」,亦起也,變文言「謖」者,言其起謖謖然,眾皆肅動也。「君與卿四人」者,君及三卿也。君於屍亦有臣道,故與大夫餕君同言「君餘」。「士」,上士,執事之尊者;「八人」,其長也。「貴賤」,以爵言。「百官」,庶有司也,不與堂上之事,故餕於堂下。「徹之」者,言百官餕已乃徹也。「上下」,以職事言。「變」,猶降也。「興」,發令也。施惠之道,愈降愈廣,而貴賤有差,則恩澤遍及而分定不爭。此節申上文「惠術」之義。

  是故以四簋黍,見其修於廟中也。廟中者,竟內之象也。祭者,澤之大者也。是故上有大澤則惠必及下,顧上先下後耳,非上積重而下有凍餒之民也。是故上有大澤,則民夫待於下流,知惠之必將至也,由餕見之矣。故曰:可以觀政矣。(竟,居影反。夫,防無反。)

  「黍」,兼稷、粱而言。諸侯六簋,言「四簋」者,留二以待陽厭也。「修」,具也。四簋所容,可以遍餕,皆預具於廟中,不假外益,若君修政於廟堂而境內取治矣。「澤」,福也。夫人,盡人也。「待」,待其發政施仁也。下待上惠,民之欲也。豫民之欲而給之不勞,政理盡矣。此節申上文「可以觀政」之義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

  夫祭之為物大矣,其興物備矣,順以備者也,其教之本與!(夫,防無反。與,以諸反。)

  「為物」,猶言為事也。盡仁孝,通幽明,故曰「大」。「興物」,用物也。「順以備」,因心備物以修順德也。「教」,謂五教,皆以順為德,而人君躬行孝道其本也。

  是故君子之教也,外則教之以尊其君長,內則教之以孝於其親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「長」,官之正長。尊上孝親,皆順德也。惟躬行順德以為之本。

  是故明君在上,則諸臣服從;崇祀宗廟社稷,則子孫順孝。盡其道,端其義,而教生焉。

  君明則臣服,敬先則子孝,教必有本也。道盡于己而名義正,即此以立教也。

  是故君子之事君也,必身行之。所不安於上,則不以使下;所惡於下,則不以事上。非諸人行諸己,非教之道也。(惡,烏路反。)

  恕以施物而忠以盡己,教乃行焉,皆本諸身之道也。此二節皆以反復推明「教本」之義。

  是故君子之教也,必由其本,順之至也,祭其是與!故曰:祭者,教之本也已。(與,以諸反。)

  身為教本而順為德本,祭備大順,教無不自此而立矣。孝子之情,事亡如存,不容自已,初非因民之待教於己,而始盡其愛敬於宗廟,而理之所推,感人心之同然,則有不爽者,斯以為德之至大也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

  夫祭有十倫焉。(夫,防無反。)

  「倫」,義類也。

  見事鬼神之道焉,見君臣之義焉,見父子之倫焉,見貴賤之等焉,見親疏之殺焉,見爵賞之施焉,見夫婦之別焉,見政事之均焉,見長幼之序焉,見上下之際焉。此之謂十倫。(見,賢遍反。殺,所界反。別,必列反。長,丁丈反。下並同。)

  「政事」,發政施惠之事。「際」,交也。上下之交,無所不通而無壅絕也。祭以報本崇孝而為大順之德,故於天下之理無所不順,是以先王之制祭禮,推盡其義以事其親,而十倫備矣。

  鋪筵設同幾,為依神也。詔祝於室而出於祊,此交神明之道也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同幾」,與配食之妃其設一幾。「依神」,令神相依也。「詔祝」,祝告祀事於屍也。「於室」者,饋熟時。「出於祊」者,繹祭事屍於門外也。夫婦異體而幾同,從其魂氣之同歸而不為之殊,乃一人之神而兩求之於室與祊,則又以神之無方而無所滯。同異異同之間,鬼神之本異於人者,幽明固然之理,故如其道以事之。

  君迎牲而不迎屍,別嫌也。屍在廟門外則疑於臣,在廟中則全於君。君在廟門外則疑於君,入廟門則全于臣、全於子。是故不出者,明君臣之義也。

  「疑」者,未定之辭。稱「君臣」者,天子諸侯之祖考皆其君也。尊統於一,故不言父。其言「全於子」者,通大夫、士亦不出迎屍也。

  夫祭之道,孫為王父屍,所使為屍者,於祭者子行也;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此父子之倫也。(夫,防無反。行,胡郎反。)

  「北面」者,天子諸侯朝事,事屍于堂,席戶外南面,而祭者北面也。人子於親無所不屈,於子行而猶北面以事之,尊親之至矣。

  屍飲五,君洗玉爵獻卿;屍飲七,以瑤爵獻大夫;屍飲九,以散爵獻士及群有司:皆以齒明尊卑之等也。(散,蘇亶反。)

  「瑤」,次玉石。「玉爵」「瑤爵」,皆容一升。「散爵」,雕木為之,容五升。「以」者,卑不為之洗也。「皆以齒」,各於其列以齒為先後也。此謂「九獻之禮」也。「飲五」者,二祼屍不飲,不在數內,祼後朝踐二飲,饋食二飲,食畢酳一飲,酳已,乃「獻卿」也,言當「屍飲五」之後也。「飲七」者,獻卿已,夫人酳屍,賓長獻,又飲二而後「獻大夫」也。「飲九」者,飲七而祼二,九獻之禮備矣,長賓長兄弟更致于爵於屍,又飲二而後「獻士」也。「群有司」者,執事堂下之庶士也。舊說以為此上公之禮。侯伯七獻,屍飲三而獻卿;子男五獻;屍飲一而獻卿;大夫士無祼,三獻而獻賓長。

  大祭有昭穆。昭穆者,所以別父子、遠近、長幼、親疏之序而無亂也。是故有事於大廟,則群昭群穆鹹在而不失其倫,此之謂親疏之殺也。(夫,防無反。別,必列反。長,丁丈反。大,他蓋反。下同。殺,所界反。)

  「昭」,明也,位南鄉。「穆」,邃也,位北鄉。「群昭群穆」,子孫之助祭者,父北子南,不失其列,而於所列之中,孫從祖下,則所自出者不亂而親疏別矣。

  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,必賜爵祿於太廟,示不敢專也。故祭之日,一獻,君降立於阼階之南,南鄉,所命北面,史由君右執策命之,再拜稽首,受書以歸,而舍奠於其廟,此爵賞之施也。(鄉,許亮反。舍與釋同,施雙反。)

  授位之階謂之「爵」者,以於祭受命則因視其所命而受瑤玉之獻也。「一獻」,謂一酳屍之時。「書」,即策也,獎而命之之辭,若今誥敕然。「所命」,受命之卿、大夫也。非時而祭曰「奠」,薦而無屍。「其廟」,所命者之廟。必奠者,歸榮于祖考。

  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禕立于東房。夫人薦豆執校;執醴授之,執鐙。屍酢夫人執柄,夫人授屍執足。夫婦相授受,不相襲處,酢必易爵,明夫婦之別也。(卷,與袞通,古本反。校,胡教反。鐙,都騰反。外,昌據反。)

  「校」,豆中央直者。「執醴」,謂執醴齊之人,兼掌授豆于夫人以薦者也。「鐙」,豆跗。「柄」,爵旁鋬也。「足」,爵足。屍授夫人執柄,夫人受執足,夫人獻屍執足,屍受執柄,互舉而見。「襲」,仍也。「夫婦相授受」,謂君、夫人交相致爵。「不相襲處」,亦柄足異執也,執必異處則手不相拂。「酢」,致爵之酢也。「夫婦,」通男女而言,男女別則夫婦正矣。

  凡為俎者以骨為主。骨有貴賤,殷人貴髀,周人貴肩,凡前貴於後。俎者,所以明祭之必有惠也。是故貴者取貴骨,賤者取賤骨,貴者不重,賤者不虛,示均也。惠均則政行,政行則事成,事成則功立。功之所以立者,不可不知也。俎者,所以明惠之必均也。善為政者如此,故曰:見政事之均焉。(髀,並弭反。重,直龍反。)

  「為俎」,割肉分設也。「俎」,助祭者之薦俎。「以骨為主」者,膚及腸胃同而骨異也。「髀」「肩」,皆前足,肩當項,髀近下。「凡前貴於後」,謂脊脅臂□之屬。「取」,猶得也。「不重」,不多也。「不虛」,不少也。貴賤有別而各得其所得,實均而名別,乃大平之道。

  凡賜爵,昭為一,穆為一,昭與昭齒,穆與穆齒,凡群有司皆以齒,此之謂長幼有序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「賜爵」,旅酬之爵,謂之「賜」者,發自皇屍則祖考之所賜也。「為一」,為一列,自相旅也。「齒」者,以兄弟為先後,此同姓,不論爵而但以昭穆及齒也。「群有司皆以齒」,言異姓,自卿以至群有司雖以爵序,而爵同則序齒也。

  夫祭有畀輝、胞、翟、閽者,惠下之道也。惟有德之君為能行此,明足以見之,仁足以與之。畀之為言與也,能以其餘畀其下者也。輝者,甲吏之賤者也;胞者,肉吏之賤者也;翟者,樂吏之賤者也;閽者,守門之賤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門。此四守者,吏之至賤者也。屍又至尊,以至尊既祭之末而不忘至賤,而以其餘畀之。是故明君在上,則竟內之民無凍餒者矣。此之謂上下之際。(夫,防無反。輝,去願反。胞,薄交反。竟,居影反。)

  「畀」,賜也。賤者不得與於旅酬及餕,祭畢而以肉頒之也。「輝」,《考工記》作□,「□人為皋陶」;皋陶者,鼓腔□也。「甲」者,樂器之有郛腔,猶介蟲之甲也。「胞」,與「庖」同。「翟」,《喪禮》謂之「狄人」,《周禮》謂之「夏采」,以其陳列樂器,故亦為樂吏之屬。「閽」,守宮門者。「古者不使刑人守門」,蓋傳注家以釋閽為吏之義,傳寫誤連正文。「古」,謂夏、殷時也。「明足以見之」者,達下之欲也。「仁足以與之」者,樂施不吝也。「明君」,仁知之君。上下相體而恩及之,民無凍餒,推此而順施之爾。

  ▲右第八章。此章統言祭禮之備,凡人君事天治人,明倫飭紀,施仁行政之道,無不該而存焉,以見孝道之大,無所不致其順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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