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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五 祭統(1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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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篇所論皆天子諸侯之祭禮,謂之「祭統」者,言舉尊以統卑也,蓋亦《祭義》之餘編爾。凡十二章。 凡治人之道,莫急於禮。禮有五經,莫重於祭。 「治人之道」,刑政之屬。「急」,先也。「經」,常也,綱也。「五」者,吉凶軍賓嘉。祭以合幽明,親本始,故尤重焉。此節總起一篇之意。 夫祭者,非物自外至者也,自中出生於心也;心怵而奉之以禮,是故惟賢者能盡祭之義。(夫,防無反。) 「物」,事也。「至」,猶生也。「怵」,感而動也。「奉」,持行也。賢者果有不忘親之實,乃能以心行禮,而非徒虛設其儀也。 賢者之祭也必受其福,非世所謂福也。福者,備也。備者,百順之名也。無所不順者之謂備,言內盡於己而外順於道也。 「備」,各得也。「內盡於己」則心安,「外順於道」則理得,心安理得,賢者之所求於天人而欲備者也,故謂之「福」。「世所謂福」,僥倖而已矣。 忠臣以事其君,孝子以事其親,其本一也。上則順於鬼神,外則順於君長,內則以孝於親,如此之謂備。惟賢者能備,能備然後能祭。(長,丁丈反。) 「本一」者,愛敬同原於至性也。賢者盡忠孝之實於心而備得其理,故無所不順。順以備、則祭而獲福矣。 是故賢者之祭也,致其誠信與其忠敬,奉之以物,道之以禮,安之以樂,參之以時,明薦之而已矣,不求其為,此孝子之心也。(道,徒到反。為,於偽反。) 「致」者,固有而推行之也。「道」,行也。「安」,和也。「參」,酌也。「時」,「疏數之節」也。「明」,猶潔也。「為」,謂福佑為己之報。「不求其為」,無所祈也。賢不肖之辨,義利而已。以利事其親,而人理絕矣。惟行其不容已之心,則儀文自中其節,而明之禮樂,幽之鬼神,其致一也。 ▲右第一章。此章乃一篇之大旨。 祭者,所以追養繼孝也。(養,餘亮反。下同。) 「追養」,已往而追致之也。「繼」者,相續無已,存沒不間也。 孝者,畜也。順于道,不逆於倫,是之謂畜。(畜,許六反。) 「畜」者,馴養伏順之意。心所安行之謂「道」。「倫」,理也。馴其心以極於柔謹,則心理交得而存沒皆盡矣。 是故孝子之事親也,有三道焉:生則養,沒則喪,喪畢則祭。養則觀其順也,喪則觀其哀也,祭則觀其敬而時也。盡此三道者,孝子之行也。(行,胡孟反。) 「順」,順親志也。「時」,以時修而不怠也。心順則行順,存沒異而愛敬不忘,一也。 ▲右第二章。 既內自盡,又外求助,婚禮是也。故國君娶夫人之辭曰:「請君之玉女與寡人共有敝邑,事宗廟社稷。」此求助之本也。(取,七句反。) 「既內自盡」,承上二章而言。「玉」,比德之辭。「本」,謂備官備物以此為始基。 夫祭也者,必夫婦親之,所以備外內之官也。官備則具備。水草之菹,陸產之醢,小物備矣。三牲之俎,八簋之實,美物備矣。昆蟲之異,草木之實,陰陽之物備矣。凡天之所生,地之所長,苟可薦者,莫不鹹在,示盡物也。外則盡物,內則盡志,此祭之心也。(「夫祭」之「夫」,防無反。長,丁丈反。) 「外內之官」,助祭者也。君統外,夫人統內而官備矣。「具」,祭品也。田牧採取,外有司掌之;釀造饌陳,內命婦掌之。「水草」,芹茆之屬。「陸產」,麋兔之屬。「三牲」,大牢。「八簋」,黍稷稻粱各二。此言天子之制以統下也。「昆蟲」,蜩蚳之屬。「草木之實」,榛棗之屬。「陰陽之物」者,昆蟲草木,天地所產,非牧畜樹藝之得也。「心」,言誠敬之積也。 是故天子親耕于南郊,以共齊盛,王后蠶于北郊,以共純服;諸侯耕于東郊,亦以共齊盛,夫人蠶于北郊,以共冕服。天子、諸侯非莫耕也,王后、夫人非莫蠶也,身致其誠信,誠信之謂盡,盡之謂敬,敬盡然後可以事神明,此祭之道也。(共,九容反。齊,即夷反。盛,是征反。純,古本為「緇」,莊持反。) 「耕」,耕藉也。天子南郊,諸侯東郊,尊卑之差也。蠶皆於北郊,婦禮簡也。「純」,玄也。天子祭服之上,大裘而冕,其衣玄也。「冕」,諸侯祭服。「蠶」,繅也。「非莫」者,言非無人為之耕蠶也。有其心而必以身踐之之謂「誠」,身親之而後不疑其不蠲之為「信」。「盡」,謂身心交致也。「道」者,竭力事親,人子當然之道也。 ▲右第三章。 及時將祭,君子乃齊。齊之為言齊也,齊不齊以致齊者也。(「乃齊」「齊之」之「齊」,側皆反,餘如字。) 「齊」,一也,專壹其心志於所有事也。「不齊」者,人之處事接物,一心應感無恒,須專致之不妄動也。 是故君子非有大事也,非有恭敬也,則不齊。不齊則於物無防也,耆欲無止也。及其將齊也,防其邪物,訖其耆欲,耳不聽樂,故《記》曰「齊者不樂」,言不敢散其志也。心不苟慮,必依於道;手足不苟動,必依於禮。是故君子之齊也,專致其精明之德也。(齊,並側皆反,下同。耆,時利反。) 「大事」,祭也。《傳》曰:「國之大事,在祀與戎。」「恭敬」,以心言,祭所尊者也。「邪物」,謂淫聲奸色。「防」者,遠之不使相干也。「止」、「訖」,皆禁絕也。樂雖非邪,而發舒心志,散而不專矣。「苟慮」,暫雜他慮。「道」,愛敬思慕之道。「禮」者,動有矩度也。純一不雜之謂「精」,澄澈不昧之謂「明」。 故散齊七日以定之,致齊三日以齊之。定之之謂齊。齊者,精明之至也,然後可以交於神明也。(「齊之」「謂齊」之「齊」者,三「齊」字皆如字。) 「定」者,定其雜妄。「齊」者,齊其正念。雜妄定,則正念自然齊一而專精明澈矣。 是故先期旬有一日,宮宰宿夫人。夫人亦散齊七日,致齊三日。君致齊于外,夫人致齊于內,然後會於大廟。 「期」,祭之日也。「旬有一日」者,齊凡十日,先一日戒之也。「宿」,預戒也。「宮宰」,《周禮》之「內宰」。君,兼天子諸侯。「夫人」,兼王后。「外」,路寢。「內」,夫人之正寢。言「大廟」者,禘祫則于太廟,時享則於太廟始也。 君純冕立于阼,夫人副禕立于東房。(純,與緇通,莊持反。) 此始祭時也。「立於阼」,以待神也。「東房」,饌籩豆之所。「立于東房」,待薦也。 君執圭瓚祼屍,大宗執璋瓚亞祼。 此事屍於堂之禮也。「圭瓚」,以圭為瓚盤之柄。獻用鬱鬯曰「祼」。半圭曰「璋」。「大宗」,宗伯。「亞祼」,本夫人所奉,夫人有故則大宗攝。此本言夫人亞祼而雲大宗者,通禮之變而言之也。 及迎牲,君執紖,卿大夫從,士執芻,宗婦執盎從,夫人薦涚水。(從,即用反。) 亞祼已,君乃出迎牲。「紖」,牽牲繩。「芻」,槁也,所以藉牲而殺之。既殺而薦血腥,夫人又酌獻則用盎齊。「涚」,清酒,所以泲盞酒為盎齊者也。「水」者,明水也。盎酒既涚於清酒,而又加明水也。「宗婦」,外命婦。「執」者,奉之於位,以待夫人之獻酌也。 君執鸞刀羞嚌;夫人薦豆。 此薦熟之禮也。「羞」,割而進之也。「嚌」,祭肺也,以屍嚌之而不食,故謂之「嚌」。「豆」,饋食之豆籩。 此之謂夫婦親之。 總結上文,申明前章「求助」之意。 ▲右第四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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