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
卷二十三 祭法(2)


  王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為立社,曰王社。諸侯為百姓立社,曰國社。諸侯自為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成群立社,曰置社。(為,於偽反。大,他蓋反。)

  「群」,眾有之稱。「群姓」,謂畿內萬民。「社」者,後土之祭也。「大社」,在王宮庫門內右,封土為壇,壇東青土,南赤土,西白土,北黑土,上冒以黃土,樹其四圍,不屋以受天氣,與稷同□而異壇,配以句龍。「王社」在藉田內。諸侯受封,則天子各以其所封之方,取大社四色之土隨方而賜之,包以白茅,歸而聚土封之,為壇于公宮之右,為國社。其「侯社」則亦在諸侯藉田內。大夫以下,雖食邑而不得專其土,則各就所居,合百家而封土為壇以祭。「置」,建也,君命之乃建之也。民非土不立,故皆有祈報之事,而土地廣博,無所施敬,故封之樹之以為人神之依。天尊地卑,尊者獨而卑者同,天氣運而合,地道靜而分,故惟天子為能統天以祀帝,而地則自諸侯達于庶人,居焉食焉者,各得於其所分之域而致敬焉。王侯雖為天下一國之主,而各有其圻服,亦各有其宮室土田,故既為其圻服之民祀之,而亦必自祀之,則後土無統同之祭,親而不尊,人得分祀,審矣。後世不察,躋後土以擬皇天,而於社之外又建北郊,其違禮亂經以汩高卑之常,惟不明于先王之道爾,又況女主之合祀以褻天者哉。

  ▲右第四章。此章記祭社之法。

  王為群姓立七祀:曰司命,曰中霤,曰國門,曰國行,曰泰厲,曰戶,曰灶。王自為立七祀。諸侯為國立五祀:曰司命,曰中霤,曰國門,曰國行,曰公厲。諸侯自為立五祀。大夫立三祀:曰族厲,曰門,曰行。適士立二祀:曰門,曰行。庶士、庶人立一祀,或立戶,或立灶。(為,於偽反。適,都曆反。)

  「司命」,主人物生養之神。「中霤」,室神也。上古穴處,當穴之中為竅,以受日光、達煙火,雨霤而下,掘窪以承之,後世則祀室神於西北隅,而不易其名,不忘始也。「門」,都城門,群姓所出入。「行」,大道,群姓所往來也。故皆曰「國」。王侯所自立,則宮門及門外道曰「門」、曰「行」而已,不言國也。祀行者,築土為□壤,廣五尺,輪四尺,北面設主於上。「厲」,司殺罰之神,王侯專殺罰,大夫奉命司殺罰,故祀之。「族」,謂其邑眾也。「戶」,室戶;庶士、庶人不為崇門,但室有戶而已。《月令》五祀:門、戶、井、灶、中霤,自大夫達于天子,舊說以為殷禮,而此所記者則周禮也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此章記周改五祀之法。

  王下祭殤五:適子,適孫,適曾孫,適玄孫,適來孫。諸侯下祭三。大夫下祭二。適士及庶人祭子而止。(適,都曆反。)

  言「適」者,庶殤不祭也。曾、玄皆遠也。「來」者,世數懸絕如來世也。天子十五而娶,周文、武、穆王皆享壽百年,或有來孫之殤者,故設其禮。貴者世適雖遠而尊者必下祀之,重正統也。士庶人無統,哀及其子而已。庶人于祖考薦而不祭,此言祭者,亦薦耳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此章言祭殤之法。

  夫聖王之制祭祀也,法施於民則祀之,以死勤事則祀之,以勞定國則祀之,能禦大災則祀之,能捍大患則祀之。(夫,防無反。施,以豉反。)

  五者,祀異姓鬼神之法也。「法」,創制立教。「施」,被也。「勤事」者,王事及民事也。「定國」,撥亂反治也。天禍曰「災」,水旱也。人害曰「患」,兵戎也。此一節為一章之張本。

 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,其子曰農,能殖百穀;夏之衰也,周棄繼之,故祀以為稷。共工氏之霸九州也,其子曰後土,能平九州,故祀以為社。

  厲山,一曰烈山,帝神農之子,始國于厲鄉,在今湖廣隨州。「農」,名柱,官為農,主播百穀。「殖」,聚生之也。「衰」,謂季世。周棄,後稷也。「繼」者,變置柱,更立稷也。共工在太昊、炎帝之間。「霸」者,諸侯之長。「後土」,亦官名。「平」,治水土也。「為稷」「為社」,配食也,言社稷之配,皆因前五者之義而立也。

  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,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,舜勤眾事而野死,鯀鄣鴻水而殛死,禹能修鯀之功,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,顓頊能修之,契為司徒而民成,冥勤其官而水死,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,文王以文治,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災。此皆有功烈於民者也。(鄣,之亮反。共,九容反。契,私列反。去,邱矩反。)

  「序星辰」,治曆也。「著眾」,使民知寒暑耕斂之節也。「賞均」,爵賞平也。「刑法」,刑罰之典為後世法也。「義終」,以天下為公,故傳賢而不傳子,終其世也。「眾事」,巡狩省方之事。「野死」,出於傳聞,說見《檀弓》。「鄣」,塞也。「鴻」,與「洪」通,大也。禹修鯀之功,則鯀績特未成而未嘗無功矣。「正名百物」者,定姓氏,審器用也。姓氏定則民明於倫,器用審則財足共用。「成」,行成也。冥主治水,「勤其官」,治水之勞也。「水死」,未詳,或溺也。自嚳以下,皆四代帝王之所禘郊祖宗者,其後雖改姓易服,更立其祀,而以其既嘗配天而為一代之祖,後王必修其祀而不廢。蓋其始之登於郊廟者,子孫本因其功德之隆而推崇之,初非以私其所親,故垂之異代而莫之能替,故周雖未亡,而記者可以知其必祀於後也。不言稷者,上已見矣。

  及夫日月星辰,民所瞻仰也;山林、川穀、丘陵,民所取財用也。(夫,防無反。)

  「及」,猶與也。言天神地祇之祀,亦以有功烈於民而報之,而況於人鬼乎!

  非此族也,不在祀典。

  「族」,類也。「在」,著也。總結上文,言先王祀典已定,後不得而擅增淫祀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此章記群祀之法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