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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三 祭法(1)


  「法」,制也。此篇備記天神、地祇、人鬼大中小之祀典,而推其所自立,皆因其德之所及,報之所稱,而高不可抑,卑不可亢,興不可損,廢不可益,四代三王,天子、諸侯、大夫、士,各稱其分義以為秩序,幽明之禮,一循其自然之法制,而非先王之以其意為之也。凡七章。

  祭法:

  統一篇而目言之。

  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,祖顓頊而宗堯;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,祖顓頊而宗禹;殷人禘嚳而郊冥,祖契而宗湯;周人禘嚳而郊稷,祖文王而宗武王。(契,私列反。)

  「郊」「禘」「祖」「宗」,皆王者尊祖之大典也。「禘」者,禘其所自出之遠祖有天下者於太廟,而以其祖配焉。蓋古之王者,皆出於上古有天下者之苗裔,德衰命改,降為諸侯,固未絕其統祀,後世復興,起陟天位,必推本所自出之帝,以昭大統之所從系,所謂「德厚者其流光」也。「郊」者,祀帝於郊而以祖配之也。古之有天下者,雖德衰命革而統祀不絕,逮其複振,則必有有德有功者,或為天子,或為諸侯,而再興焉,後世王者因之以有天下,則尊其再興建國者以配天於郊,昭天統之所自垂也。「祖」者,開國受命、百世不遷之祖,立太廟以祀之者也。「宗」者,有元德顯功、嗣先新命而始有天下,則亦為百世不祧之宗,與祖並建而立世室以祀之者也。帝堯出於黃帝,其後昌意降于若水,而顓頊再興,嚳又承之,堯定摯亂而立陶唐氏。虞受堯禪,異於三代之家天下,後不以傳其子,前不私尊其親,故雖出自虞幕,非黃帝之苗裔,而一修陶唐氏之祀典,宗堯而郊禘與祖皆堯之先焉。禹受舜禪,而其世系本與堯同,故因虞以承黃帝、顓頊之緒,特以鯀始受崇伯之命建國垂統,故配祀於郊,而宗禹則啟以後家天下之法也。殷出於契,周出於稷,稷、契皆帝嚳十世後之子孫,故禘同而郊與祖宗各奉其親,示革命焉。冥,契六世孫也。殷人祖遠而郊近,周人祖近而郊遠,殷法虞夏,而周以郊尊而祖親,尊遠親近,義又別焉。至其以再興受命而始有天下者為不祧之宗,則三代之制一也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此章言四代尊祖之祭法,大祀之首也。按郊禘之說,自漢以降雜說繁興,考之五經,參之義理,惟王肅之說為近正,故宗其論議而折中之。鄭玄襲讖緯之言,妖妄而誣;孔穎達守陋保殘,其固甚矣。至有虞氏所自出,自司馬遷以來皆謂其與堯、禹同出黃帝,而世次淩越,且使舜有妻祖姑之疑,惟宋末羅泌氏詳考而訂別之,乃得折數千年之妄。其稷、契為帝嚳十世以後之子孫,而薑嫄非帝嚳之妃,則鄭玄已詳記之,末儒特未之審察爾。

  燔柴於泰壇,祭天也;瘞埋於泰折,祭地也;用騂犢。(折,蓋坎字之誤,傳寫相近而失之,音苦鹹反。)

  「燔」,燎玉帛也。「柴」,置牲體於積薪而焚之也。「泰」,大也。「壇」,築土為燔柴之場也。「祭天」,郊祀上帝及六宗之陽祀也。玉帛曰「瘞」,牲體曰「埋」。「坎」,掘地為坎以瘞埋也。「祭地」,祭社祭方及六宗之陰祀。「用騂犢」者,周人所尚,或特牛,或大牢,皆用騂色之犢子也。此統言祭天神地祇之通禮,以明群祀陰陽類別之異。後儒不察,或引緯書妄立淫黷之祀,又或誤讀《周禮·大司樂》冬日至圜丘降天神、夏日至方澤出地示之文,不得其解,遂以泰折為方澤,而啟後世並建北郊以與南郊相亢之禮。不知天體同而地體異,不容於一丘一澤普祀大塊,且王者配天而為天子,德在統天,若九州萬國,則諸侯各君其地為山川之主,而非王者之所獨擅,乃徒亢地於天,亂陰陽,夷崇卑,其教下沿,至於女抗男,厚利薄德,人道圮壞,其為世害固非淺鮮也。

  埋少牢於泰昭,祭時也。相近於坎壇,祭寒暑也。王宮,祭日也。夜明,祭月也。幽宗,祭星也。雩宗,祭水旱也。(少,詩照反。)

  此《書》所謂「六宗之祀」也。六宗之牲皆少牢,或埋或燎之異耳。泰昭,壇名。「時」,四時之神也。祭時而埋者,以四時之氣出入地中,故就其所發而求之于陰也。「相近」,當依《孔叢子》作「祖迎」。「祖」,送也。祖寒則迎暑,祖暑則迎寒,暑於壇,寒於坎,並時舉祭,其祭之處立壇而又作坎也。「王」,君也,大也。「王宮」,朝日之壇。日者,眾陽之宗,稱王尊之也。「夜明」者,夕月之坎也。祭日以春分之旦,祭月以秋分之夕。「幽宗」,祭星之壇。「宗」,或作「□」,為營域以祈禳也。一說「宗」之為言「尊」也,義亦通。「幽」者,星見於夜,幽乃明也,其祭以槱燎。「雩宗」,雩壇也。「祭水旱」者,不必水旱已至,當夏正四月龍見之時,預祈一歲之豐也。

  四坎壇,祭四方也。

  方望之祀也。四方各一坎以祭川,一壇以祭山,所謂「天子有方望,無所不通」也。

  此上皆專言天子之祀典,諸侯則否。

  山林、川穀、丘陵,能出雲,為風雨,見怪物,皆曰神。有天下者祭百神。諸侯在其地則祭之,亡其地則不祭。(見,賢遍反。)

  此名山大川之特祀也。「為風雨」者,風雨之所自起也。「怪」,非常也,謂出光景、產珍奇,非可情理測度者。「神」者,天之精,陰陽之良能也;而名山大川,以高深奧博能聚天之精氣而發見之,故必有神存焉,以功被于人而為人所景仰,則在所必敬矣。「百神」,謂遍名山大川而祀之也。「亡其地」者,或素非其封內,或故有而見削奪也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此章記祭天神、地祇之法。

  大凡生於天地之間者皆曰命,其萬物死皆曰折,人死曰鬼,此五代之所不變也。(列,古行反。)

  人之與物皆受天地之命以生,天地無心而物各自得,命無異也。乃自人之生而人道立,則以人道紹天道,而異於草木之無知,禽蟲之無恒,故惟人能自立命,而神之存於精氣者,獨立於天地之間而與天通理。是故萬物之死,氣上升,精下降,折絕而失其合體,不能自成以有所歸。惟人之死,則魂升魄降,而神未頓失其故,依於陰陽之良能以為歸,斯謂之「鬼」。「鬼」之為言「歸」也,形氣雖亡而神有所歸,則可以孝子慈孫誠敬惻怛之心合漠而致之,是以尊祖祀先之禮行焉,五代聖人所不能變也。「五代」者,黃帝一,唐虞二,夏三,商四,週五。然則七廟之制,其始于黃帝與!

  七代之所更立者禘、郊、祖、宗,其餘不變也。

  「七代」,兼顓頊、嚳而言,謂四代禘、郊、祖、宗所進退也。「其餘」,謂下文「王立七廟、諸侯五、大夫三、士二、官師一」之制。

  天下有王,分地建國,置都立邑,設廟祧壇□而祭之,乃為親疏多少之數。

  「有王」,謂天下奉一王之法也。侯曰「國」,大夫之埰地曰「都」,士之食邑曰「邑」。「祧」,世室,為祧廟之主所藏也。累土曰「壇」,除地曰「□」。「親疏」,猶言疏密,或月祭,或享嘗,或禱也。多少,自七至一也。

  是故王立七廟,一壇一□:曰考廟,曰王考廟,曰皇考廟,曰顯考廟,曰祖考廟,皆月祭之。遠廟為祧,有二祧,享嘗乃止。去祧為壇,去壇為□,壇□有禱焉祭之,無禱乃止。去□曰鬼。(遠,於願反。)

  父曰「考」,祖曰「王考」,曾祖曰「皇考」,高祖曰「顯考」。王、皇、顯,皆大也,殊其稱爾。「祖考」,始祖,始受命者也。「二祧」者,自五廟而外為世室二,以祀百世不毀之宗,其後自顯祖以上遷廟之主皆祧,而以其昭穆藏於二室,故謂之「祧」。「享嘗」者,四時之祭。「乃止」,不月祭也。「去祧」者,謂自二世室以外顯考以上之五世祖遷廟而藏主於祧者。「去壇」,則其七世祖也。二者主皆藏於祧,有禱則奉於壇□而祭之。其七世祖之已遷者,禱亦不及,以鬼神事之,惟禘祫則迎其主入於太廟而合食之耳。

  諸侯立五廟,一壇一□:曰考廟,曰王考廟,曰皇考廟,皆月祭之;顯考廟、祖考廟,享嘗乃止;去祖為壇,去壇為□,壇□有禱焉祭之,無禱乃止;去□為鬼。

  「祖考」,始封之君。諸侯不立世室,雖有功德,不能祀及百世。其祧廟之主,則藏于祖考廟,《聘禮》所謂「先君之祧」是已。鬼亦七世以上,藏主於大廟,袷則合食。

  大夫立三廟,二壇:曰考廟,曰王考廟,曰皇考廟,享嘗乃止;顯考、祖考無廟,有禱焉為壇祭之;去壇為鬼。

  「享嘗乃止」,大夫雖于其考不得月祭也。大夫以能受爵,官不世,無受命之祖,所謂「祖考」者,謂貴戚之卿,其先出於諸侯之子也。壇而不□,祖考尊,不敢□之也。「為壇」者,祭則築之,已事毀也。大夫二壇之主藏於皇考廟,去壇則瘞之。大夫不得祫祭,去壇之鬼則不祀之矣。

  適士二廟,一壇:曰考廟,曰王考廟,享嘗乃止;顯考無廟,有禱焉為壇祭之;去壇為鬼。(適,都曆反。顯,本「皇」字之誤。)

  「適士」,上士。自適士以下至於庶人,顯考以降,親未盡,服未絕,雖無廟壇而謂之鬼,主皆不毀,以時薦之。

  官師一廟,曰考廟。王考無廟而祭之,去王考為鬼。

  「官師」,中士、下士有官職而未受命者。士生則父子同宮,沒則同廟合而祀之。

  庶士、庶人無廟,死曰鬼。

  「庶士」,府史之屬。「無廟」,奉主於寢,薦而不祭,亦可及四世也。夫一本之義,慈孝之情,無貴賤一也;而因位之尊卑,或奉其遠祖而不憂其不格,或無廟以祭而不悼其已疏,豈天性之親以人爵為隆替乎?蓋天之命人,有賢有不肖,有貴有賤,其理一也。故「聖人之大寶曰位」,天之所命,非人之所能為也。受命於天而鬼神受職,則位崇者其精氣及遠,而分卑者不足以流光。取精用物,魂氣各肖其生,而尊卑之分出於人心大同之公義,自然以其各得者為安,故雖庸主可以奉七廟之神,而匹夫雖有聖德,不得過崇其所親。知此者可以知「天地設位,聖人成能」之大用一出於自然,而不可以私意亂之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此章記宗廟之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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