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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二 喪大記(3)


  君之喪三日,子、夫人杖;五日既殯,授大夫、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。夫人、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。聽卜,有事於屍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(去,邱矩反。)

  「子」,嗣君。「世婦」,內命婦。「授」者,受命於嗣君也。「寢門之外」,拜賓之位。「寢門之內」,統乎殯也。「次」,哭次,在西房。「輯」,舉而斂之,不拄地也。婦人之容簡,當輯杖,則使人執之。「國君」,鄰國之君。「命」,吊辭也。稱「君」、稱「命」者,未成君,不敢與敵也。「卜」,蔔葬。「有事于屍」,虞而事屍也。「於君所」,與嗣君同即位也。「于大夫所」,自與其儔居哀次也。杖以扶病,親者哀至先病,故先杖,義服者後也。對君屍及居殯所,雖病不敢不勉也。尊者去之,其次輯之。

  大夫之喪,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、主婦、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。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三日」,除死日後三日也。「室老」,家宰也。室老于大夫尊不至而加親,故視子也。「內子」,即主婦。「世婦」,大夫之妻也。命至則不杖,其親臨可知已。「授人杖」,亦使人執之也。君子杖不入於寢門,大夫、士杖不登堂,文略,可互推之。

  士之喪二日而殯。三日之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,夫人之命,如大夫;于大夫、世婦之命,如大夫。

  「二日」,並死之日而三日也。杖必三日者,孝子自盡其哀,志壹氣動,不三日不致毀,無貴賤一也。「婦人皆杖」者,兼妾為君,女子子在室為父也。

  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

  「子」,庶子。「皆杖」,以伸其情。「不以即位」,統其尊於適子。

  大夫、士哭殯則仗,哭柩則輯杖。

  「哭殯」,既殯而朝夕哭也。「哭柩」,啟柩以及於葬之哭也。啟則見柩,親柩而哭,故「輯杖」。言「大夫、士」者,國君之喪,杖不入門,雖哭殯亦輯杖。

  棄杖者,斷而棄之於隱者。(斷,都管反。)

  大祥乃「棄杖」。「斷」,截之也。「隱者」,僻處。凶物不使人見而惡,杖以扶生者之病,非衰絰送死之道,故棄而遠之可也。

  ▲右第八章。此章記杖禮,序在此者,以君三日而杖,在大斂之前也。其末二節所記,蓋葬及大祥之禮,因記杖而遂終言之。

  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。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夫人、世婦、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(莫,漠故反。「疏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下同。)

  「子」,嗣子。「公子」,庶子。「眾士」,公家之士。「眾」者,該上、中、下也。「食粥」,三日後也。「財」,資也。「納財」,謂有司供具粥資之米也。「一溢」,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,以衡稱之為二十兩,當今十二兩。「無算」者,餒疲則強進之,無過毀也。「士」,家臣。「諸妻」,群妾、禦妻之屬也。

  大夫之喪,主人、室老、子姓皆食粥,眾士疏食水飲,妻妾疏食水飲。

  此言三日以後之喪食,其三日不食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「子姓」,眾子也。「眾士」,家臣邑宰,其米亦朝莫一溢,達於士。士與妻妾皆疏水而別言者,男女異辭爾。妻妾服斬與子同而食異者,婦人哀毀已甚,君子之所恥也。

  士亦如之。

  謂子與妻妾。

  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婦人亦如之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
  言「主人」,則大夫、公子、眾士、室老先食粥者可知。婦人雖前食疏水,逮既葬,猶同主人不食菜果,伸其情也。

  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

  亦通君、大夫、士言之,婦人亦然。

  食粥于盛不盥,食於篹者盥。食菜以醯醬。始食肉者先食幹肉,如飲酒者先飲醴酒。(盛,是征反。篹,損管反。幹,古寒反。)

  「盛」,杯盂之屬。「不盥」者,歠不汙手也。「篹」,筥也,織竹為之。古人飯以手,故盥之,言為食故盥,非求潔清致飾也。

  期之喪,三不食。食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。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

  日食以再為度。「三不食」,凡日有半也。言「三月既葬」者,諸侯絕期。

  期,終喪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,為母、為妻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母為父厭,降服期,情必伸也。為妻亦然者,天子為後服三年,服期者亦降也。練而食菜果。禫而飲酒食肉。

  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。

  「九月之喪」,伸而同期,情也。

  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(樂,盧各反。)

  通期、九月之喪,既葬至終喪而言也。「樂之」者,獻酬弦歌之事。

  五月、三月之喪,壹不食,再不食,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(比,毗至反。樂,盧各反。)

  五月之喪屈而同三月,制也。「比」,及也。葬而飲酒食肉,前此可食菜果。

  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,食肉飲酒。

  「世母」,伯母。「故主」,臣於舊君,士於故所仕之大夫。食肉飲酒,謂既殯以後。

  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。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。七十惟衰麻在身。(衰,倉回反。)

  通三年之喪以下而言也。「羹」,糝米和菜煮之。「成」,備也。謂飲食居處不備合禮,惟衰麻在身則居於內而食肉矣。此據衰羸者為之制耳,若年雖及而衰未至,則在其自勉也。

  既葬,若君食之,則食之,大夫父之友食之,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(「君食」「友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辟,毗義反。)

  謂居父母之喪也。「食之」者,因其毀瘠不堪也。同志曰「友」。粱肉以扶衰,酒醴則為歡之具矣。

  ▲右第九章。此章記喪食之禮。主人三日乃食,在大斂之前,故序於此而終言之。

  小斂於戶內,大斂於阼。君以簟席,大夫以蒲席,士以葦席。

  「戶內」,室東當戶處。「於阼」者,直阼階之上,於楹間少南,已斂,乃奉屍而殯於西階上。「簟」,細篾席也。凡席下皆設莞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

  小斂布絞,縮者一,橫者三。君錦衾,大夫縞衾,士緇衾,皆一。衾十有九稱,君陳衣於序東,大夫、士陳衣于房中,皆西領北上。絞□不在列。(絞,何交反。稱,昌孕反。□,其鳩反。有,於救反。)

  「絞」,既斂而束其外者,其制用布廣終幅,析其末為三,裹衣衾而約結之。「縮」,直也,自首至足周圍約之,長如身之二有半。「橫者三」,首一,足一,胸一,長六尺六寸,周於身。縮在下,橫在上,束之固也。衾在絞內,衣在衾內,襲屍以後既加冒殺,衣裳皆裹,首足均齊,乃絞束之,平直厝於棺中,無動搖離脫之憂矣。「錦」,織文。「縞」,素纖。「緇」,染帛為緇色。衣裳備為「一稱」。「十有九稱」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「序」,宮牆反簷向內之廊也。「西領」,橫陳之。「北上」,祭服在北,以次南也。小斂於戶內,當陳之時,領向屍也。「絞□不在列」者,陳衣時屈折而不張也。小斂無□,通下大斂言之。未斂先陳列者,防遺忘,且昭備服。

  大斂布絞,縮者三,橫者五,布□二衾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君陳衣於庭,百稱,北領西上。大夫陳衣于序東,五十稱,西領南上。士陳衣於序東。三十稱,西領南上。絞、□如朝服,絞一幅為三,不辟。□五幅,無□。(朝,直遙反。辟,博陌反。餘字同上。)

  大斂衣多則益闊而長,故絞縮三橫五,其長亦當倍於小斂之絞矣。「□」,單被。「衾」,有裹。「二衾」,一覆之,一承之。「□」則周圍約之也。「君衣陳於庭」,百稱必庭而後容也。「北領」,屍在堂上向之也。「西上」,舉衣者升自西階,先取上服置於外者,便也。「大夫、士陳於序東」,大斂之事在外也。「西領」者,向屍也。「絞□如朝服」者,用布之細十五升也。「絞一幅為三」,析其末也。「不辟」,中不裂也。此通小斂、大斂之絞言之。「□」,衾當頭處,用組為識別首足者,□雖似衾而非以覆體,故不用□也。

  小斂之衣,祭服不倒。

  斂者務上下方直,故衣或倒之或橫之,惟祭服不敢褻,必順鋪之。大斂祭服多,不能皆不倒矣。

  君無襚。大夫、士畢主人之祭服,親戚之衣受之,不以即陳。

  「無襚」者,不以斂也。「主人」,謂同姓者;畢其祭服,余則死者之家自備之,充斂之數。「親戚」,外戚也;不陳則不以斂矣,君子不以人之惠加於親之身也。

  小斂,君、大夫、士皆用複衣、複衾。大斂,君、大夫、士祭服無算;君折衣折衾,大夫、士猶小斂也。

  「複」,夾而有綿著者。小斂衣止十九稱,故衣衾用著以充廣之。「無算」,言盡祭服而用,不足乃資深衣褖袍。「褶」,夾衣無著者。君百稱,自充廣,故去其著。大夫、士衣少,仍用複者。

  袍必有表,不□;衣必有裳。謂之一稱□。(□,都寒反。稱,昌孕反。)

  「袍」,複衣。「表」,深衣之屬,加其上也。「□」,露袍也。袍褻,故必衣表,乃為一稱。「衣」,祭服也。

  凡陳衣者實之篋。取衣者亦以篋。升降者自西階。凡陳衣不詘。

  「凡」者,通小斂、大斂之辭。「取衣」者,取而鋪之斂席也。「升降者」,稱各一人,迭相上下也。「自西階」,專言大斂也。大斂陳衣於庭或序,取者必由庭下右折從西階升,以賓禮將之也。「詘」,卷折也。

  非列采不入,□、綌、紵不入。

  「列采」,正服之色,若緇黃□爵也。「紵」,□麻。「入」,斂而納之棺中也。

  凡斂者袒,遷屍者襲。

  謂主人及執事者。「袒」,以便事;「襲」,不敢褻也。

  君之喪,大胥是斂,眾胥佐之。大夫之喪,大胥侍之,眾胥是斂。士之喪,胥為侍,士是斂。(大,他蓋反。胥,本祝字之誤,之六反。)

  「眾祝」,小祝。「侍」,臨閱之也。士,蓋商祝;《士喪禮》:「商祝主斂」,商祝不登于《周官》,故以「士」目之。

  小斂、大斂,祭服不倒,皆左衽,結絞不紐。(左,側個反。絞,古巧反。)

  大斂祭服不倒,謂士也。「左衽不紐」,異於生也。「結絞」,實結之。「紐」,為活屈。

  斂者既斂必哭。

  謂祝與士也,臨喪必哀。

  士與其執事則斂,斂焉則為之壹不食,凡斂者六人。(與,羊洳反。為,於偽反。)

  「與執事」者,相助之也。獨言「士」者,大夫非君之喪不執事。「則斂」者,取衣佐斂也。「斂焉」,為與於斂也。親屍則增感,雖無服,為之壹不食矣。「凡」者,統君、大夫、士大小斂之辭。「六人」,首足二人,旁各二人。孝子之慎終,必其勿之有悔,固宜躬親之而不當以委諸人;然人之臨人之喪而執事未能數數也,而又當憒亂之際,故先王使官習其事,則為之有法,而自愜乎孝子之心,誠有較躬親而加毖者矣。後世典禮廢,無習斂之官,則為人子者可勿素習而頻觀之,輟哀自強以躬執其事而免於悔乎?若不察而托之悠悠之人,則亦不孝之尤矣。

  君錦冒黼殺,綴旁七。大夫玄冒黼殺,綴旁五。士緇冒赬殺,綴旁三。凡冒,質長與手齊,殺三尺。自小斂以往用夷衾。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。(殺,所戒反。)

  「冒」「殺」,襲而韜屍者也,其制皆如囊,縫合一頭與一旁,其一旁則綴帶以維結之,所謂「綴旁」也。先以「殺」韜足而上,次以「冒」韜首而下,加於殺上而紐結之。「凡」者,兼君、大夫、士而言。「冒」,亦謂之質,對殺則質謂之「冒」,合質與殺亦謂之「冒」。「長與手齊」,伸手下垂將及膝也。「自小斂以往」,言自小斂至大斂也。「夷」之為言屍也。小斂加絞,不用冒殺,而絞之制樸質,故用夷衾裹之。「夷衾」之制,上下殊色,上者亦謂之質,下者亦謂之殺,其質齊手,殺三尺,或錦、或玄、或緇、或黼、或赬,皆同,所謂「質殺之裁猶冒也」。冒乃襲屍之具,而序於此者,因夷衾而補記之也。襲屍之衣,生者之制也,而死者不可致之生,故為之冒與夷衾,先王之意深矣。取象于衣裳之章以別首足,斯可矣,人之既死,耳目無能視聽,手足無能持行,露而別之,徒以取人之厭惡而已。而孝子之所慮者,不平不方不固不合,在棺在輇則有動搖傾側之患,且為日既久,則筋肉脫離,首足分析,有非心之所忍念及者,故裹斂維繫,纏綿固結,以庶幾體壞而不相離。先王之為人子慮以少安其心,固如此也。而豈合流俗、同汙世以趨苟簡之,蘇軾氏所得知哉!

  ▲右第十章。此章雜記小斂、大斂之禮,故序於杖與喪食之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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