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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二 喪大記(2)


  始卒,主人啼,兄弟哭,婦人哭,踴。(卒,子律反。)

  此通記自始死至小斂前哭踴無數之節也。「啼」,如嬰兒哭。「兄弟」,同姓之通稱。「婦人」,謂主婦及女子子。哭而不啼,別於男子也。「踴」,謂自主人以下皆踴。

  既正屍,子坐於東方,卿、大夫、父、兄、子姓立於東方。有司庶士哭於堂下,北面。夫人坐于西方。內命婦、姑姊妹、子姓立於西方,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,北面。

  此諸侯之哭位也。「正屍」,謂自北墉遷南牖下南首,其事在複浴之前而記於後者,屍正于南牖,則訖小斂而始遷也。「坐」者,近屍於地,親之至也。惟適子與夫人坐。「哭」,定尊位也。「子」,謂眾子及諸從子。「姓」,孫及諸從孫。不殊者,以尊嗣子也。「東方」,戶外堂上,不敢繼嗣子也。「有司」,有喪職者。其餘為「庶士」。言「坐」「立」,言「哭」,互文。坐立皆哭,哭亦立也。「內命婦」,世婦、女禦及公子之妻。「子姓」,女子女孫及群從也。「外命婦」,同姓卿大夫之妻。「外宗」,姑姊妹之女,或嫁於士,故言「率」也。士妻疏賤不入哭。

  大夫之喪,主人坐于東方,主婦坐于西方。其有命夫、命婦則坐,無則皆立。

  「主人」,適子也。眾子雖繼適子於戶內,不坐。「主婦」,妻在則妻是已,妻沒則適子婦也。「其有」者,同姓之親內有之也。嗣子定位于初喪,惟有爵者得與同坐,別尊卑也。按此蓋周之後代世官之禮。古者大夫不世,則死者雖大夫而嗣子固士,與士禮同。

  士之喪,主人、父、兄、子姓皆坐于東方,主婦、姑姊妹、子姓皆坐於西方。

  士之嗣子無適貴,故眾主人以親疏相繼而南。

  凡哭屍於室者,主人二手承衾而哭。

  「承」,舉也。「衾」,□衾。亟見屍以致哀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此章記小斂以前室中堂上下之哭位,其後,既小斂位於堂上,既殯位於堂下,雖小有異同,而適庶親疏貴賤之別,男女之辨,率循此而為之也。

  君之喪未小斂,為寄公、國賓出。大夫之喪未小斂,為君命出。士之喪,于大夫,不當斂則出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寄公」,失國諸侯來托者。「國賓」,來觀聘之君、大夫也。「出」,迎於庭也。「君命」,吊襚者。「出」,迎於門外也。大夫于君命,雖當斂亦出;士于大夫,當斂則不出矣。士為大夫出,亦迎於庭也。大夫于國賓,士于君命,其出可知。此皆謂既襲以後。未襲惟為君命出耳,餘皆不出。

  凡主人之出也,徒跣扱衽拊心,降自西階。君拜寄公、國賓于位,大夫于君命,迎於寢門外;使者升堂致命,主人拜于下。士于大夫親吊,則與之哭,不逆於門外。(使,疏吏反。)

  「扱」,反向上也。「降自西階」,不忍即主也。「拜於位」者,就中庭鄉賓之位而拜也。未小斂,寄公位在門西,國賓位在門東,皆北面。言「親吊」者,或有使家臣來者也。「與之哭」者,既拜之後,即位於西階下,南面對賓,與成哭踴也。逆,亦迎也。「不逆於門外」,惟送則出門也。

 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,命婦為夫人之命出。士妻,不當斂則為命婦出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命婦」,大夫妻也。《周禮》:世婦以後命吊臨于卿大夫之喪。古者有喪婦人亦吊也。夫人于寄公夫人亦拜之於位,未小斂,寄公夫人位在堂上,北面。「出」,出室迎之也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此章記小斂以前主人為賓出之禮。

  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內,主婦東面,乃斂。卒斂,主人馮之踴,主婦亦如之。(卒,子律反。馮,如字,皮冰反。)

  「小斂」,於戶內,主人主婦臨之,以慎終也。「主婦東面」,位斂席西,則主人位斂席東,西面可知。馮,憑也。

  主人袒,說髦,括發以麻。婦人髽,帶麻于房中。(說,他活反。)

  「袒,說髦,括發」,始成喪也。小斂而後絕乎生之望矣。「髦」,童子之飾,左右各一,父沒脫左,母沒脫右。「括發」,以麻去笄□也。「帶」,絰也。婦人重腰故先之,男子則未變也。小斂說髦,婦人髽,皆諸侯之禮,士則既殯乃脫髦,其為三日均也。諸侯有東西房,故男子括于東房,婦人髽于西房。大夫、士惟有東房,則男子于房,婦人於室。凡去飾,必於隱處。

  徹帷,男子奉屍夷於堂。

  始死帷堂,屍未飾也。卒斂斯徹矣。「奉」,承也。士舉之,主人攀扶,以致哀戀也。「夷」,陳也。《士喪禮》徹帷在袒括之前,此序在後者,蓋主人方入房袒括,而有司徹帷同時並作,隨文先後記之也。自此,主人以降之位皆在堂矣。

  降拜,君拜寄公、國賓。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,於士旁三拜。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。大夫內子士妻,特拜命婦,汜拜眾賓於堂上。(汜,孚梵反。)

  「拜」者,答其視斂也。「於位」,鄉其位而特拜也。「大夫士拜卿大夫」者,大夫于卿,士于大夫也。「于士」,大夫、士之禮同也。「旁三拜」者,士賓眾,或東南,或西南,每向三拜也。「拜寄公夫人于堂上」,其位在堂上,就而拜之也。「汜拜」,旅拜也。「眾賓」,女賓。

  主人即位,襲帶絰踴。母之喪,即位而免。(免,亡運反。)

  「即位」,始即阼階下之位,死事已成,嗣子定位也。「襲」者,袒事畢,複襲衣也。未成服之服,仍初死之朝服。「帶絰」,加首絰於括發,加腰絰於朝服也。母喪即位,易括發而免,於禮殺也。此人君之禮也,士則先踴而後襲絰。

  乃奠。

  設小斂之奠也,有牲俎陳於屍東。

  吊者襲裘,加武,帶絰,與主人拾踴。(拾,極業反。)

  主人變則客亦變矣。「加武」,加素弁武於冠上。「絰」,環絰也。「拾踴」,相間而踴。此「拾踴」者,即上「主人即位踴」之時與同踴,補記於此耳。

  君喪,虞人出木角,狄人出壺,雍人出鼎,司馬縣之,乃官代哭。大夫,官代哭,不縣壺。士,代哭,不以官。(角,蓋甬字之誤,他孔反。縣,古涓反。)

  「虞人」,山虞。「木」,薪也;所以爇鼎炊水,為冬寒使漏不凝也。「甬」,□水注壺器。「壺」,漏水定時器;《周禮》挈壺氏掌之,此屬「狄人」者,諸侯官不備,攝也。「雍人」,外饔。「鼎」,炊水者,挈壺氏司馬之屬,故其長蒞縣壺。「代」,次相易也。孝子之哀已逾三日,聲將不續,而屍未殯,須相侍衛,故令官代哭,使不絕聲。諸侯官眾,相次而代,分時刻以序之。大夫家臣少,不能以時相代,更番迭哭而已。士無家臣姻党友朋為代哭。若主人之哭則無時,初不相代也。

  君堂上二燭,下二燭;大夫堂上一燭,下二燭;士堂上一燭,下一燭。

  「燭」,燎也。晝夜不絕哭,斯不絕炬也。多少因其堂階庭門之深淺。

  賓出徹帷。

  此帷之設以別男女,葬而後永徹之,故賓出則徹,賓至則設。

  哭屍于堂上,主人在東方,由外來者在西方,諸婦南鄉。(鄉,許亮反。)

  未殯故曰「哭屍」。「由外來」者,賓也。「南鄉」,移位屍北,以避賓也。

 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,下堂不哭。男子出寢門外見人不哭。

  「客」,女賓。「下堂」者,為夫人命也。「寢門」,適寢之門,即大門也。「見人」,謂迎送將君命者。

  其無女主,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。其無男主,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。

  皆稍近就之,亦終不相昵也。此下三節通言喪禮而記於此者,自小斂而後皆然也。

  子幼,則以衰抱之,人為之拜。為後者不在,則有爵者辭,無爵者人為之拜,在竟內則俟之,在竟外則殯葬可也。(衰,倉回反。「為之」之「為」,俱於偽反。竟,居影反。)

  「不在」,或時他往,父母以急疾終也。「有爵者辭」,其吊也,非適嗣不敢與尊者為禮也。「人為之拜」,攝主受吊也。「俟」,緩殯日以待其歸也。「竟外」,近者殯,遠者則葬。

  喪有無後,無無主。

  非宗子則不立後。「無主」者,同姓乃至裡尹皆可主也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此章記小斂以後之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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