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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一 雜記下(7)


  成廟則釁之。

  血祭曰「釁」,惟薦血而不薦腥熟,蓋以禮土木之神而辟禳也。

  其禮: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,皆爵弁純衣。

  「祝」,主隋釁之事。「宗人」,宗伯之屬,主宗廟之事。「宰夫」,燕則代君為主人,此亦攝主以禮神。「雍」,《周禮》作「饔」。「饔人」,掌烹割之事,司割牲。「純衣」,絲衣,其色玄。按《大戴禮》,宗人受命於君,君玄服命之。

  雍人拭羊,宗人祝之。

  「拭」,去其塵汙也,用毛血故必外潔。「祝」,當作「視」,謂蒞視也。

  宰夫北面于碑南,東上。

  「碑」在廟堂下中庭,以麗牲者也。「東上」,宗人典祀最東,宰夫、祝、雍以次而西也,不拜者,土木之神褻,拜則嫌於拜廟也。

  雍人舉羊升屋,自中;中屋南面,刲羊血流於前,乃降。

  「舉」,持也。其徒舉之,雍人蒞之爾。「升自中」,由簷阿之中也。「中屋」,當屋脊也。「血流於前」,持刲羊下至簷,遍灑之也。於是而釁事成矣。

  門、夾室皆用雞,先門而後夾室。其衈皆於屋下。割雞,門,當門;夾室,中窒。

  遍釁之也。「門」,大門。「夾室」,兩旁室。「衈」,將割而先滅耳旁毛薦之也。「於屋下」,言不升屋也。「當門」,霤下正中。「中室」,室內四方之中。

  有司皆鄉室而立,門則有司當門北面。(鄉,許亮反。)

  「有司」,宗祝宰雍也。「皆」,雲者,夾室不一也。「當門北面」,位在門外,鄉門。

  既事,宗人告事畢,乃皆退。反命於君,曰:「釁某廟事畢。」反命於寢,君南鄉於門內,朝服。既反命,乃退。(朝,直遙反。鄉,許亮反。)

  「寢」,路寢。有司受命蒞釁事,君留路寢待之。「門」,路寢戶也。「朝服」,君不蒞祭,不祭服也。「退」,君反內,有司出也。《大戴記》:「告已,君曰諾,宗人請就晏,揖之乃退。」

  路寢成,則考之而不釁。釁屋者,交神明之道也。

  「考」,亦落成之祭名。《春秋》:「考仲子之宮。」「不釁」者,具俎豆,不血祭也。宗廟以奉神明,祀則嫌於祀其先,故但用血祭,不薦腥熟。路寢無嫌,祀之可矣。

  凡宗廟之器,其名者成,則釁之以豭豚。

  「名者」,謂典禮之器以名著者。「豭」,豶也。

  ▲右第六十章。周之五禮,其屬三千,《儀禮》之僅存者十七篇而已。此章釁廟之禮。蓋祭禮之屬散見於佚亡之余者,戴氏以其事止一節,故不收之《禮經》而附之於《記》,大戴氏所記亦略同焉,實則《經》也,非《記》也。下章出夫人之禮,蓋亦婚禮之屬,亦《禮經》之遺策也。

  諸侯出夫人,夫人比至於其國,以夫人之禮行;至,以夫人入。(比,毗至反。)

  「比」,及也。送之之車服,迎之之館餼,皆如其故,未致命,猶未絕也。

  使者將命曰:「寡君不敏,不能從而事社稷宗廟,使使臣某敢告于執事。」主人對曰:「寡君固前辭不教矣,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。」(「使者」「使臣」之「使」,疏吏反。)

  「前辭不教」,謂納采對辭雲然。「須」,聽也。「俟命」,俟後命,冀複合也。

  有司官陳器皿,主人有司亦官受之。

  「官」,各如其所掌之官。「器皿」,其本所齊物。

  妻出,夫使人致之曰:「某不敏,不能從而共粢盛,使某也敢告于侍者。」主人對曰:「某之子不肖,不敢辟誅,敢不敬須以俟命。」使者退,主人拜送之。(共,九客反。盛,是征反。辟,毗義反。「使者」之「使」,疏吏反。)

  此大夫以下出妻之禮。誅,譴也,「主人拜送使者」,君子怒不廢禮也。

  如舅在則稱舅,舅沒則稱兄,無兄則稱夫。主人之辭曰:「某之子不肖。」如姑姊妹亦皆稱之。

  所出者若無主人,則有所出無所歸,義不得出矣。

  ▲右第六十一章。

  孔子曰:「吾食于少施氏而飽,少施氏食我以禮。吾祭,作而辭曰:疏食不足祭也。吾飧,作而辭曰:疏食也,不敢以傷吾子。」(少,詩照反。「食我」「疏食」之「食」,並祥吏反。)

  少施氏,魯惠公子施父之後。「飧」,食將竟,而以飲澆飯盡之,所以飽主人之惠也。「傷」,謂不堪多食而強之也。即其致辭觀之,而將事之謙謹概可知矣。

  ▲右第六十二章。

  納幣一束,束五兩,兩五尋。

  婚禮納征之幣也,玄、□各半。「五兩」者,十端,每二端合卷之。「兩五尋」者,每端二丈。《周禮》:「娶妻入幣,無過五兩。」自天子下達,其度數一也。

  婦見舅姑(句),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,西面北上,是見已。(見,賢遍反。下同。)

  「兄弟姑姊妹」,舅之妹未嫁者及子女也。舅席在阼堂下,「西面北上」,統乎舅也。「是見」者,謂就此而與兄弟姑姊妹相見。「已」者,不更與行相見之禮也。言「兄弟」,娣姒在其中。

  見諸父,各就其寢。

  「諸父」,夫之伯叔父。「寢」,室也。他日特見之,此謂舅之兄弟同宮者。

  ▲右第六十三章。

  女雖未許嫁,年二十而笄,禮之,婦人執其禮。

  許嫁乃笄,常也;或未許嫁,年已及,必為之笄。「禮」,醴也。其禮與男子冠相擬。許嫁而笄,則受命于父而行;未許嫁,純乎內事,母專執其禮。

  燕則鬈首。(鬈,巨圓反。)

  「燕」,燕居。謂既笄以後在家之飾也。許嫁而笄,則恒服□笄或次,今未許嫁,雖笄不備婦飾,仍如女子之制,分發為鬌□也。

  ▲右第六十四章。

  長三尺,下廣二尺,上廣一尺,會去上五寸。紕以爵韋六寸,不至下五寸。純以素。□以五采。(長,直亮反。廣,古曠反。會,古外反。純,之尹反。)

  詳□制也。與《玉藻》互記之。□長三尺,下博上狹,以漸殺也。「會」者,□一幅,至上裂而為三,中為頸,兩旁為肩,會當三裂之處而橫緣之。「去上五寸」者,去頸肩之端五寸,所謂「其頸五寸」也。緣在旁曰「紕」。「以爵韋」者,士□也。君朱紕,大夫素紕。「六寸」,以博言,表裡各三寸,凡用爵韋六寸也。「不至下五寸」,凡紕二尺,下五寸不紕,與上會去上之數相配也。「純」,下緣也,紕所不至則純之。「素」,生帛也。「□」,組也;在緣縫間巡繞為飾,惟紕間有之。

  ▲右第六十五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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