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
卷二十一 雜記下(5)


  國禁哭,則止,朝夕之奠即位,自因也。

  大祀致齊則「禁哭」。「即位」,即哭位也。因哀之至,垂涕而無聲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六章。

  童子哭不偯,不踴,不杖,不菲,不廬。(菲,扶沸反。)

  「偯」,委曲之聲。「菲」,菅屨。禮非以強人所不逮,能者由之,未能者無躐等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七章。

  孔子曰:「伯母叔母疏衰,踴不絕地;姑姊妹之大功,踴絕於地。如知此者,由文矣哉!由文矣哉!」(衰,倉回反。)

  「絕地」,躍起離地。「姑姊妹之大功」,已嫁者也。「知此」,謂通其義。「由」,用也。言能知恩義之各有當,不屈義以從恩,不裁恩以就義,則情文各得,並行不悖,即用之無不宜矣。

  ▲右第三十八章。

  泄柳之母死,相者由左。泄柳死,其徒由右相。由右相,泄柳之徒為之也。(相,息亮反。)

  凶禮由右,相者從左,禮也。泄柳之徒不能守其師說,以從流俗,而禮亂矣。

  ▲右第三十九章。

  天子飯九貝,諸侯七,大夫五,士三。(飯,扶晚反。)

  實頤曰「飯」,塞齒曰含。「貝」,今謂之蚆子,精小者多,粗大者少,貴用精,賤用粗也。舊說此夏、殷之禮也,周用珠玉。

  ▲右第四十章。

  士三月而葬,是月也卒哭,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。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。士三虞,大夫五,諸侯七。(卒,子律反。)

  「卒哭」以緩為貴,伸其哀也。「虞」在葬、卒哭之間,葬之日即一虞,其後每月二虞,蔔日行事。

  ▲右第四十一章。

  諸侯使人吊,其次含、襚、賵、臨,皆同日而畢事者也,其次如此也。(含,胡紺反。)

  上篇備矣。「次」,因死事之先後。「臨」則使臣之私事,故最後。

  ▲右第四十二章。

  卿、大夫疾,君問之無算,士壹問之。君于卿、大夫,比葬不食肉,比卒哭不舉樂;為士比殯不舉樂。(此,毗至反。卒,子律反。為,於偽反。)

  《喪大記》言君三問大夫之疾,此雲「無算」者,疾之淹速不一也。「壹」,與「一」通。「壹問」,疾亟而後問也。古之君臣如此,豈以籠絡士心而望其報禮哉!君臣之義植於性,而人道所自立也。

  ▲右第四十三章。

  升正柩,諸侯執□五百人,四□,皆銜枚;司馬執鐸,左八人,右八人;匠人執羽葆禦柩。大夫之喪,其升正柩也,執引者三百人,執鐸者左右各四人,禦柩以茅。(引,羊進反。)

  「升」,謂朝祖而升階也。「正柩」,厝棺於廟兩楹之間,以待發也。朝祖為行葬之始事,其後之墓,皆仍此而為之爾。「□」,牽柩車繩,廟中謂之「□」,道路謂之「引」,其實一耳,互言之。「枚」,如箸,銜之,有□結項中,以止□囂者。「司馬」,兩司馬,二十五人之長也。「執鐸」者,振之,夾柩以令柩進止也。「匠人」,冬官司空之屬,主棺事及窆者。「葆」,形如蓋,雜五色鳥羽為之。「禦柩」,以為升降左右之節也。大夫之「執鐸者」,亦其家司馬之屬。「茅」之為言明也,所以明示人之觀瞻,謂旗幟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「前茅慮無。」

  ▲右第四十四章。

  孔子曰:「管仲鏤簋而朱紘,旅樹而反坫,山節而藻棁,賢大夫也,而難為上也。晏平仲祀其先人,豚肩不掩豆,賢大夫也,而難為下也。」

  「鏤」,雕蟲獸也。大夫盛粢盛以敦,「鏤簋」,僭諸侯。「紘」,冕系。大夫緇紘,「朱紘」,僭天子「賢大夫」者,賢其功業。「難為」,謂已隆則上無可加也,己替則下無可減也。豆徑尺,「不掩豆」者,甚言其小。

  君子上不僭上,下不偪下。(偪與逼通,彼側反。)

  如其禮而已矣。

  ▲右第四十五章。

  婦人非三年之喪,不逾封而吊;如三年之喪,則君夫人歸。

  「封」,國境也。婦人已嫁,于其父母期,而言「三年」者,緣本親也。「君夫人歸」,則大夫之妻可知已。

  夫人,其歸也,以諸侯之吊禮,其待之也,若待諸侯然。

  「吊禮」,謂含襚及賵之儀。不純乎子而可用其夫之禮,婦人從夫者也。「待之」,謂主孤館餼之事。

  夫人至,入自闈門,升自側階,君在阼,其他如奔喪禮然。

  惟此為異于諸侯之相吊耳,使得伸其子道於門以內也。「闈門」,宮中兩旁入庭中之門。「側階」,東房外東鄉之階。「君」,主孤。「在阼」,不降迎也。「其他」,哭踴髽麻之屬。

  ▲右第四十六章。

  嫂不撫叔,叔不撫嫂。

  「撫」,撫屍也。嫂叔生不通問,死不為服,何撫之有!

  ▲右第四十七章。

  君子有三患:未之聞,患弗得聞也;既聞之,患弗得學也;既學之,患弗能行也。

  君子聞道而學焉,期於行也。時雖未可行,而能行在己,則亦可弗患矣。三者,學之事也。

  君子有五恥:居其位,無其言,君子恥之;

  不知其職所當為,則不能有言。

  有其言,無其行,君子恥之;(行,胡孟反。)

  得失利病,言之詳而行不逮,是欺人也。

  既得之而又失之,君子恥之;

  所行不固,獨勞而無功也。

  地有餘而民不足,君子恥之;

  仁不足以保民,故民去之。

  眾寡均而倍焉,君子恥之。

  「眾寡」,謂其國邑夫田之數也。「均」者,與人相若。「倍」,賦斂所入倍於均我者也。不能致民以阜財,而徒多取以致富,其行賤矣。五者,仕之事也。

  ▲右第四十八章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