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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一 雜記下(4)


  疏衰之喪,既葬,人請見之則見,不請見人。小功,請見人可也。大功不以執摯。惟父母之喪,不辟涕泣而見人。(衰,倉回反。「則見」「涕泣而見」之「見」,賢遍反。辟,毗義反。)

  「疏衰」,期之喪也。「請見人」,通初見、亟見而言。「執摯」,初見之禮。大功可以亟見,不初請見,皆謂既葬也。「不辟涕泣而見人」,人來見而見之也。見者為相吊慰,無相見之禮。

  三年之喪,祥而從政;期之喪,卒哭而從政;九月之喪,既葬而從政;小功緦之喪,既殯而從政。(期,居之反。卒,子律反。)

  「從政」,謂服官任事也。期以下,若今在官請假是已。父在為母期,則十三月而祥,而後從政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八章。

  曾申問于曾子曰:「哭父母有常聲乎?」曰:「中路嬰兒失其母焉,何常聲之有?」

  古者哭踴皆有節,則哭有時數矣。故曾申疑而問之。無常聲者,哀至之哭也。按曾申,曾子之子,而以哭父母問曾子,殆於野矣。孝者,人道之大,教之本也,然子不敢以問父,父不能以詔子,故古者易子而教,精義以利用者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九章。

  卒哭而諱。(卒,子律反。)

  在殯不諱者,不忍遽以神道事親也。卒哭則祔,祔斯神矣。

  王父母、兄弟、世父、叔父、姑姊妹,子與父同諱。

  「王父母」,據子而言。「兄弟」以下,據父而言。「同諱」者,謂父在從父而諱,父沒仍不改也。

  母之諱,宮中諱;妻之諱,不舉諸其側。

  內諱不出門。異姓之諱,非己諱也。

  與從祖昆弟同名,則諱。(從,疾用反。)

  「名」,當作「居」,傳寫之誤也。「同居」,謂共坐也。從祖,小功之親,不逮事父則不諱,惟與其子同處則不舉諸其側。

  ▲右第三十章。

  以喪冠者,雖三年之喪可也,既冠於次,入哭踴,三者三,乃出。(冠,古亂反。三,蘇暫反。)

  「以喪冠」,謂年已及冠,適有喪,即冠喪冠也。「次」,廬也。「入」,升堂詣殯前也。「哭踴」,哀父母之不及見也。「三者三」,成踴也。「出」,即哭次也。此謂三年之喪而冠者,期以下見《曾子問》。

  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婦。己雖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、娶妻。下殤之小功則不可。(冠,古亂反。取,七句反。卒,子律反。)

  「末」,受服即葛之後也。「大功」言己服,「小功」言父服,錯舉互明之。「婦」,子婦也。小功可以取婦,大功則不可取,吉於冠、嫁也。「己雖小功」,父沒之辭也。「冠」,自冠。「娶妻」,自娶。小功卒哭可以冠、娶,大功可冠而不可娶也。「下殤之小功」,本期服之親,服雖五月而無受,故必終喪。「不可」者,冠、嫁、娶俱不可也,麻不可以接吉也。言下殤之小功,則上、中殤之大功可知。

  ▲右第三十一章。

  凡弁絰,其衰侈袂。(衰,倉回反。)

  「弁絰」,吊服,其衰有三,錫衰、緦衰、疑衰也。「侈」,張大而被於衣上也。「袂」,裒衣相屬當腋者。凡衰之制,幅布當心,綴於衣上,其博四寸,左右辟領各四寸,衰不覆袂也。吊服之衰,不為辟領,以一幅博如其軀,侈加於袂上,哀輕則簡而文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二章。

  父有服,宮中子不與于樂;母有服,聲聞焉不舉樂;妻有服,不舉樂於其側。(與,羊洳反。)

  「父有服」,功、緦及義服,己不從服者。「宮中」,謂同官居也。「與」,執習也。「樂」,琴瑟也。士無故不徹琴瑟,為所尊親故變也。母妻之服,其私喪也。「聲聞焉不舉樂」,則宮中容有不相聞之處,舉之可矣。「不於側」,則雖聲聞不避。

  大功將至,辟琴瑟;小功至,不絕樂。(辟,必益反。)

  「將至」,謂有是服者來詣己,已將命而未入也。「辟」,屏也,方彈而徹也。「不絕樂」者,方彈不輟,未彈則亦不奏也。凡習樂而客至者,不為中止,曲終而後肅之。

  ▲右第三十三章。

  姑姊妹,其夫死,而夫党無兄弟,使夫之族人主喪;妻之党,雖親弗主;夫若無族矣,則前後家、東西家;無有,則裡尹主之。

  「兄弟」,謂有服之親。「族人」,無服者也。「妻」,即姑姊妹也,其黨不得為主。婦人既嫁從夫,非出則本宗義殊也。「東西」,左右也。「無有」,謂鄰近素不相往來。二十五家為「裡」。「尹」,裡宰。

  或曰:主之,而附於夫之黨。

  「主」,謂母家兄弟主之。「党」,昭穆所宜附者。此流俗之說,非禮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四章。

  麻者不紳。

  首絰則要必絰,必不大帶而垂紳也。

  執玉不麻。

  宰受含玉則朝服是已。又大夫在聘而聞君薨,雖已服衰,聘享則必易吉服,凶不幹吉也。

  麻不加於采。

  外服吊服,則內衣必素。

  ▲右第三十五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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