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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一 雜記下(3)


  非為人喪,問與?賜與?三年之喪,以其喪拜;非三年之喪,以吉拜。(為,於偽反。與,以諸反。)

  「非為人喪」,謂雖在喪中而不以喪故相賻助也。「問」,遺也。敵者曰「問」,尊者曰「賜」。吉拜,不稽首也。三年之喪,無可暫吉,故必喪拜。期功以下,自可以尋常之禮拜受也。

  三年之喪,如或遺之酒肉,則受之,必三辭,主人衰絰而受之。(衰,倉回反。)

  「遺之酒肉」者,或因疾毀,勸令強飲食也。君子自盡其道而諒人之情,受之可也。「三辭」者,誠不忍食,必以情告也。「衰絰」者,示雖受之而固不可奪也。如此則人之強之者亦且止矣。

  如君命,則不敢辭,受而薦之。

  「薦」,奠也。不敢虛君惠,而己固不可奪也。

  喪者不遺人;人遺之,雖酒肉,受也。從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遺人可也。(從,疾用反。)

  「喪者」,期以上之喪也。情盡於親,不能及人,故不遺人。有喪宜為人所恤,故遺之必受,雖酒肉亦有所用之也。「從父昆弟」,大功之親者也,自此以下,喪非己主,餘情可以及人。

  ▲右第二十一章。

  縣子曰:「三年之喪如斬,期之喪如剡。」(縣,胡涓反。期,居之反。)

  「斬」,思慮斷絕也。剡,神志衰削也。志壹於哀,則氣象容貌動止雲,為之間無不然者。縣子此論可謂善言喪者矣。

  ▲右第二十二章。

  三年之喪,雖功衰,不吊,自諸侯達諸士,如有服而將往哭之,則服其服而往。(此節舊本在「十五月而禫」之下,今從陳氏本定於此。衰,倉回反。下同。)

  「功衰」,謂既練而所受之衰與大功同也。「吊」,吊生者。「哭」,哭死者。「其服」,所哭者之服。

  期之喪,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,練則吊。(期,居之反。下同。)

  此父在為母之喪也。「練則吊」者,其練如三年之祥也。然則三年之喪,祥而可以吊矣。

  期之喪未葬,吊於鄉人,哭而退,不聽事焉;功衰吊,待事不執事。(此節舊本在「不聽事焉」之下,今定序於此。)

  「期之喪」,從服、義服及姑姊妹無主殯不在己族者。「聽」,亦待也。當主人襲斂之際,須待,其事畢而成禮也。「功衰」,謂殤服,由齊衰而降者也。「不執事」,不相助主人斂奠。

  既葬,大功,吊,哭而退,不聽事焉;小功緦,執事,不與於禮。(與,羊洳反。)

  「既葬」,己所服者既葬也。「與」,相也。「禮」,謂饋奠。緦,既葬而「不與於禮」者,死者士,逾月而葬也;大夫既葬,緦者除矣。

  ▲右第二十三章。

  相趨也,出宮而退;相揖也,哀次而退;相問也,既封而退;相見也,反哭而退;朋友,虞附而退。(封與窆同,彼驗反。)

  此鄉人會葬之節也。古者少長相遇,以趨為敬。「相趨」,謂相識而常相會晤也。「相揖」,謂同與飲射,相揖讓也。「相問」,謂往來饋問也。「相見」,謂執贄定交也。同門曰「朋」,同志曰「友」,皆兼生死之交而言也。「出宮」,出殯宮,朝祖已,正柩,賓出而主人拜送,遂不復至也。「哀次」,祖道已,喪車外鄉,為哀次於廟門,賓出,主人送也。「既窆」,主人贈已,賓退,主人拜送也。「反哭」,賓更吊,吊已出,主人拜送也。「虞附」則反哭而退,待祭而更來與祭也。賓退必因主人之拜送,退則不復再至矣。

  吊非從主人也,四十者執□;鄉人五十者從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(從,疾用反。)

  謂送葬也。「主人」,同姓有服之通稱。主人送者隨柩行,無事焉,吊者必夾柩行相相助。四十筋力未衰,於道執□,於坎實土;五十已衰,從主人反哭而相助虞祭;勞逸各有事矣。言「鄉人」者,遠賓來會,主人重勞之,雖未五十,可從反哭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四章。

  喪食雖惡,必充饑。饑而廢事,非禮也;飽而忘哀,亦非禮也。視不明,聽不聰,行不正,不知哀,君子病之。故有疾飲酒食肉,五十不致毀,六十不毀,七十飲酒食肉,皆為疑死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飽而忘哀」,謂飽則嫌於忘哀也。「不正」,尪蹇欲僕也。「不知哀」,神志昏也。「致」,極也。「疑」,猶恐也。

  有服,人召之食,不往。大功以下,既葬,適人,人食之,其黨也食之,非其黨弗食也。(人食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)

  「有服」,下達於緦之辭。「適人」,有故至人家也。「食之」,值食時而留之食也。「黨」,同有服者。雖彼服輕已除,情相若,則雖食不忘哀也。

  功衰,食菜果,飲水漿,無鹽酪;不能食食,鹽酪可也。

  「功衰」,斬衰既練之服也。「水漿」,或水或漿,不專飲水也。「酪」,乳熬成者。「不能食」者,體質羸弱不勝淡食也。「可」者,稍食之。

  孔子曰:「身有瘍則浴,首有創則沐,病則飲酒食肉。毀瘠為病,君子弗為也。毀而死,君子謂之無子。」(創,初良反。)

  「瘍」,頭瘡。「創」,古瘡字。按字義當雲「首有瘍,身有創」,或傳寫互訛也。內傷曰「毀」,外羸曰「瘠」。「病」,成痼疾也。君子之居喪也,志壹氣充,性盡而情順,故雖毀而不病。若志之不逮,情欲偷而強之哀,則氣餒形疲,強者病、弱者死矣。誠不足而滅裂以求名,君子恥而不為,其甚者反以殄生絕祀,不孝之罪,其能免乎!

  ▲右第二十五章。

  非從柩與反哭,無免於堩。(免,亡運反。)

  柩所行道曰「堩」。反哭言堩者,循其從柩之路而歸也。「無免」,必著喪冠,以致飾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六章。

  凡喪,小功以上,非虞附練祥,無沐浴。(上,時掌反。)

  潔清致飾之事,哀則廢之。喪祭以事神,可爾。小功、大功終祔,期終練,三年終祥。

  ▲右第二十七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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