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 |
卷二十一 雜記下(1) |
|
凡六十四章,其四十七章以下皆非喪禮,記者雜輯以充篇帙爾。 有父之喪,如未沒喪而母死,其除父之喪也,服其除服,卒事,反喪服。(卒,子律反。下同。) 「沒」,終也。「未沒」者,將終之辭,已練而未祥也。「除服」,祥祭之服。「卒事」,卒祭也。「反喪服」,反母服也。禮必辨其分際,終其喪父之禮而明後此之喪母也。 雖諸父、昆弟之喪,如當父母之喪。其除諸父、昆弟之喪也,皆服其除喪之服;卒事,反喪服。 「當」者,期之喪終始在三年之內。母之期喪在父喪之內不得除,而諸父、昆弟得除者,祭非己主也。大功以下除之,期不與主人練祭相值則不除。 如三年之喪,則既□,其練、祥皆行。 「三年之喪」,謂長子之喪,與父母之喪先後相值也。「□」,今字書作「□」,如麻而柔白,無葛之鄉以之代葛。「既□」者,謂既葬而變葛也。言長子之喪在父喪之先,時已及練祥,必留祭不舉,待父喪變葛而後祭行,祭則必服其除服,未葬不得服輕也。父喪在長子喪之前亦然。 ▲右第一章。 王父死,未練祥而孫又死,猶是附于王父也。(附,與祔同。) 遷廟祫祭而後昭穆序,今此王父尚未有廟,則祔于王父之所祔以從王父。稱「王父」者,未有廟,不得言祖也。 ▲右第二章。 有殯,聞外喪,哭之他室。入奠,卒奠出,改服,即位,如始即位之禮。(卒,子律反。) 「有殯」,宮內之殯,父母妻子也。「外喪」,兄弟之喪在他國不及奔者。「哭之他室」,明所哭者非殯也。「奠」,哭之明日朝夕奠於殯也。「出」,仍往他室。「改服」,改外喪之服。「即位如始」者,終其哭之日皆如始哭也。於此而言「如始即位之禮」,明始哭於他室之必為位也。彼此各致而別行之,情得以交盡矣。 ▲右第三章。 大夫、士將與祭於公,既視濯而父母死,則猶是與祭也,次於異宮;既祭,釋服,出公門外,哭而歸。其他如奔喪之禮。如未視濯,則使人告,告者反,而後哭。(與,羊洳反,下同。) 「視濯」,在祭之前夕,祭事之始也。「與祭」者,當祭不敢告,不敢專廢公事。「次於異宮」者,相視濯已,不敢歸即喪所,凶不可幹吉也。「告者反,而後哭」,哭則不與祭矣。 如諸父、昆弟、姑姊妹之喪,則既宿則與祭,卒事,出公門,釋服而後歸。其他如奔喪之禮。如同宮,則次於異宮。(卒,子律反。) 「諸父」,世父、叔父。「昆弟」,同生者。「姑姊妹」,在室者。皆期之喪也。「宿」,戒也;在祭前三日。宿則與祭,未宿則不與於宿矣。出公門而後釋服,降于父母之哀遽也。然則妻及眾子私喪之期與大功以下,在散齊之內,與祭可矣。 ▲右第四章。 曾子問曰:「卿、大夫將為屍於公,受宿矣,而有齊衰內喪,則如之何?」孔子曰:「出舍乎公宮以待事,禮也。」孔子曰:「屍弁冕而出,卿、大夫、士皆下之。屍必式,必有前驅。」(音見《曾子問》。) 義見《曾子問》。 ▲右第五章。 父母之喪,將祭,而昆弟死,既殯而祭。如同宮,則雖臣妾,葬而後祭。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,執事者亦散等。 「祭」,練祥之祭也。待「既殯而祭」者,哀新死,不忍行吉禮也。「臣」,隸;「妾」,婢也。必「葬而後祭」者,不以凶幹吉也。「散」,曆也。「等」,階之級也。謂兩足各躡一等,無威儀,蓋凶步也。練祥吉祭,其升降當聚足涉級,新有昆弟之喪,哀不忘於心,故凶步。此謂「殯而祭」者。 雖虞、祔亦然。 謂亦異宮待殯,同宮待葬也。 ▲右第六章。 自諸侯達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嚌之,眾賓、兄弟則皆啐之;大祥,主人啐之,眾賓、兄弟,皆飲之可也。 自諸侯下達不言天子者,按《尚書》,康王顧命,大保當初喪而嚌,則天子之禮,小祥可啐,大祥可飲也。「嚌」者,引爵至齒。「啐」,微入口也。「飲」則卒爵。「酢」,謂受賓酢,若屍酢則皆卒爵。眾賓、兄弟祭末受獻。 凡侍祭喪者,告賓祭薦而不食。 「侍」,相也。「祭喪」,亦練祥也。「告」,相者告之。「薦」,脯醢也。吉祭,相者告賓祭薦,祭已食之,喪祭不食,雖大祥猶然,食重於飲也。 ▲右第七章。 子貢問喪,子曰:「敬為上,哀次之,瘠為下;顏色稱其情,戚容稱其服。」(稱,昌孕反。) 「喪」,父母之喪也。「敬」,慎也,所謂慎終也。「瘠」者,啜粥飲水之必然也。「顏色」,黧黑枯槁之色。「戚容」,涕泣悲酸之容也。內稱其情,色無偽也;外稱其服,服不虛也。喪以哀為主,而有真哀者必有真慎,若乘一往以自致,則但發氣為哀,氣衰而哀竭矣,故孝莫大於慎終。 請問兄弟之喪。子曰:「兄弟之喪,則存乎書策矣。」 哭踴服食之文,《禮》具有之,求其稱而已。 ▲右第八章。 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。 「奪喪」者,強之從政,及居處飲食使即便安也。君子遇喪而惻怛生心,行乎所不容已,故於人能恕,而在己不移也。 ▲右第九章。 孔子曰:「少連、大連善居喪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憂,東夷之子也。」(少,詩照反。解,居賣反。期,居之反。) 少連,見《論語》,大連或其兄弟也。「不怠」,哀而慎於殯也。「不解」,哀而慎於葬也。「憂」,思也。「東夷」,濱海徐、莒、杞、郯之地。雜用夷禮,而二子能自盡於禮也。 ▲右第十章。 |
學達書庫(xuoda.com) |
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