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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 雜記上(5)


  凡婦人,從其夫之爵位。

  通言喪祭之禮。

  ▲右第三十一章。

  小斂、大斂、啟,皆辯拜。(辯與遍通,卑見反。)

  「啟」,啟殯以就葬也。「辯拜」者,賓先後至,拜之必周,事竟就堂下之位,尊者特拜之,等夷以下旅拜之,所以謝其襄事也。君子所甚懷人之恩者,無過於親喪而加之惠,卑遜勞抑而不以為屈也。

  朝夕哭不帷,無柩者不帷。

  「朝夕哭」者,柩在堂,緣孝子之心欲見之,故褰其帷。「無柩」者,謂他國聞喪,不得奔,就室為位而哭也。以神尚幽暗,故帷堂;神所不在,不設帷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二章。

  君若載而後吊之,則主人東面而拜,門右北面而踴,出待,反而後奠。

  此大夫之禮也。君于大夫將葬,親吊賵之,當在祖廟之日。今或君有故,載柩于柳車,將行而後至,則即於廟門之內為位受吊。凡君之吊,主人中庭北面,而今殯車在庭中,故改而東面。君位在車東,「東面拜」,向君也。「門右」者,以柩外向為正,西為右也。「北面踴」,踴為柩,故不敢向君也。「出待」者,成踴即出,不敢久留君也。「反」,君命之反奠也。君臨必奠,以告榮也,雖奠事畢,必重奠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三章。

  子羔之襲也,繭衣裳與稅衣□袡為一,素端一,皮弁一,爵弁一,玄冕一。曾子曰:「不襲婦服。」(稅,吐玩反。)

  子羔,高柴字。「襲」者,浴屍已,親身著衣,蓋子羔親喪而襲之也。「繭」,衣之複而有著者,枲著謂之「袍」,綿著謂之「繭」。「衣裳」者,衣連裳合縫之。「稅衣」,玄衣,亦連衣裳而不殊,所以表袍者也。「□」,淺絳色。「袡」,緣裳下襈也。「一」,一稱也。「素端」者,衣裳皆以素為之,端當用玄,用素亦非禮也。「皮弁」「爵弁」,皆以冠名服,士襲之正服也。「玄冕」,大夫之服,其裳刺黻,亦非士之得用。「婦服」,謂稅衣□袡。士之襲三稱,子羔加素端玄冕而僭大夫,失禮非一,曾子但譏其婦服,記者詳記以盡著之。

  ▲右第三十四章。

  為君使而死,公館複,私館不復。公館者,公宮與公所為也。私館者,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。(使,疏吏反。複,芳服反。)

  「公宮」,主君之離宮。「公所為」者,主君築以待賓;《春秋傳》所謂「諸侯之館垣」也。二者無主在內,賓自主之,如其家矣。卿大夫之家,雖亦主君所授,主人固在,不得專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五章。

  公七踴,大夫五踴,婦人居間。士三踴,婦人皆居間。

  此殯前恒踴之數也。凡死數來日,君五日而殯,凡六日;大夫三日殯,凡四日;日各一踴,小斂日再踴,故為七,為五也。「居間」者,居主人與男賓之間而拾踴,不相雜也。士二日而殯,凡三日,日一踴也。「皆居間」者,喪家婦人及女賓同夾賓主之間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六章。

  公襲卷衣一,玄端一,朝服一,素積一,纁裳一,爵弁二,玄冕一,褒衣一,朱綠帶,申加大帶於上。(卷蓋照字之誤,古典反。)

  「公」,公侯伯之通稱。「繭衣」者,所謂「袍有表,為一稱」也。「玄端」,玄衣朱裳,齊服也。「朝服」,玄端素裳。「積」,謂襞積,亦裳也。「素積」,皮弁服,緇衣素裳。纁裳,亦皮弁服。素裳,視朔服。纁裳,甸服。皮弁服,凡二稱,其裳殊爾。「爵弁二」者,皆絲衣,一纁裳,一素裳,祭小祀及蠟服也。「玄冕」,祭社稷五祀之服。「褒衣」者,公則袞冕,侯伯則□冕,受命之上服也。繭衣加於明衣之上,所以適體,其上則生所有事,襲皆備焉,貴者愈居上也。按士之襲三稱,公九稱,則子、男七稱,大夫五稱,天子其十有二稱與?「朱綠」帶,以象革帶,襲無佩,故易以帛,不素而朱綠者,以別於生也。朱上綠下,「綠」為紳也。「申」,重也。朱綠帶以束服,又加大帶,備二帶,為儀容也。「大帶」,五采率帶。

  ▲右第三十七章。

  小斂環絰,公、大、夫、士一也。

  「環絰」者,一股而纏也。士加於素委貌之上,公大夫加于素弁之上。不絞絰者,不極凶服。未殯之前,人子有冀生之情焉,不遽以死事哀之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八章。

  公視大斂,公升,商祝鋪席,乃斂。

  此大夫之禮也。主人先已布絞視鋪席。君至,更改為之,以榮君賜。「升」,升阼階端。士則不更鋪。

  ▲右第三十九章。

  魯人之贈也,三玄二□,廣尺,長終幅。(廣,古曠反。長,直亮反。)

  「魯人」,猶《檀弓》「其妻魯人也」之「魯」,謂樸野之人也。「廣尺」,裂其幅之半而加弱也。幅之度二尺二寸,長以幅為度,短甚矣。贈用制帛,廣終幅,長丈八尺,凡一束十制,玄□各半,既短狹之,又減其半,苟簡不成禮。

  ▲右第四十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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