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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 雜記上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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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異居,始聞兄弟之喪,惟以哭對可也。其始麻,散帶絰。 「兄弟」,通大功以下言之。「哭對」者,哀深不能為辭也。「麻」者,牡麻。要為「帶」,首為「絰」。「散」,垂其餘不結也。凡死之明日,將小斂而絰皆散垂,三日成服而後結,今居異國,聞喪在成服之後,亦必散垂三日而後結之,如初喪然。 未服麻而奔喪,及主人之未成絰也,疏者與主人皆成之,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。 上謂相去遠,聞喪在成服之後,則成服於家。此則相去近,故未及小斂而即赴也。絰在死之明日,絰之明日大斂,又明日成服;今此以絰之晨至,主人將絰,然去成服二日耳。「疏者」,小功以下,則即與主人成絰,而以又明日成服;「親者」,大功以上,則明日始絰,更二日而成服。「麻帶絰」者,謂散垂也。疏者從主人,親者各自盡也。「兄弟」者,同姓有服之詞,兼從父從子而言也。 ▲右第十一章。 主妾之喪,則自祔至於練祥,皆使其子主之,其殯祭不於正室。 妻無子而卒,妾子為後,則主其喪。然殯葬之事,哀而恤之可耳,祭,禮之大者,不可屈尊蒞之,其祔于妾祖姑,非正祖妣,固可不與也。「殯祭」,殯與虞祭。 君不撫僕妾。 「君」,對僕妾之稱。「撫」,撫其屍。「僕」,廝役。 ▲右第十二章。 女君死,則妾為女君之黨服。攝女君,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。(為,於偽反。) 妾為女君之父母服齊衰期,服重,故所從雖亡而不已。「攝女君」者,必貴媵,若姪若娣,女君之黨即其黨,自以其服服之。若他國之媵,則無服,以君命攝祭主,故尊也。 ▲右第十三章。 聞兄弟之喪,大功以上,見喪者之鄉而哭。(上,時掌反。) 謂自遠來奔喪也。「鄉」者,異國則境上,同國則六鄉之界也。《奔喪》篇雲:「大功望門而哭。」與此異。盧氏謂是降服大功者,未知是否。 適兄弟之送葬者,弗及,遇主人于道,則遂之於墓。 「適」,往也;謂往送兄弟之葬也。「弗及」,適有故不得偕行,而葬畢也。「遇主人于道」,主人歸而反哭也。「遂之於墓」,不隨主人歸虞,兄弟至戚,必自盡也。 凡主兄弟之喪,雖疏,亦虞之。 「疏」,謂小功以下。「虞之」,主其虞祭,終喪事也。 ▲右第十四章。 凡喪服未畢,有吊者,則為位而哭,拜踴。 「為位」,如初聞喪為位於己家。賓始吊,禮不可殺,且感觸而哀更新也。 ▲右第十五章。 大夫之哭大夫,弁絰。大夫與殯,亦弁絰。(與,羊洳反。) 「弁絰」,如爵弁而素,加以環絰,所以致飾章別也。「與殯」者,主人未成服而吊之也。已成服則錫衰,未成服則絰而皮弁,服為異耳。 大夫有私喪之葛,則于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。(上,「則」字衍。) 「私喪」,妻子之喪。「葛」,卒哭後變服也。「輕喪」,謂三從兄弟當服緦者。大夫降旁親,緦降而無服,則弁絰而錫衰,葛重於弁絰,然不以私喪之末掩兄弟之正服,服雖輕而情必伸也。 ▲右第十六章。 為長子杖,則其子不以杖即位。(為,於偽反。下同。長,丁丈反。) 喪無二主,避尊者也。 為妻,父母在,不杖、不稽顙。 哀不敢極,禮不敢盡也。 母在,不稽顙。稽顙者,其贈也拜。 「母在」,據父歿而言。專言「不稽顙」,則杖矣。此謂適子妻喪,妻尊,母不能厭也。「稽顙」者,謂母亦沒而為妻稽顙也。「贈」者,葬既窆,納制帛於壙中,以贈死者也。凡贈皆稽顙以拜送死者,惟于妻則拜而不稽顙,蓋雖為妻而稽顙於賓,終不稽顙于妻,夫道也。 ▲右第十七章。 違諸侯,之大夫,不反服。違大夫,之諸侯,不反服。 「違」,去也。「之」,往仕也。反服,謂為舊君服齊衰三月。尊卑逾等,不得成禮矣。 ▲右第十八章。 喪冠條屬,以別吉凶,三年之練冠,亦條屬右縫。小功以下左。(屬,之欲反。別,必列反。) 「條屬」者,斬衰以繩,齊衰以下以布,即為武之一條而垂其餘為纓,吉冠則武纓異材也。「右縫」,攝縫向右,凶尚右也。小功以下,不純凶,故左。 緦冠繰纓。(繰,蓋澡字之誤,子皓反。) 小功雖左縫而亦條屬,緦冠則纓之布,雖與武同其縷數,而纓以澡治之布為之,不條屬矣。 大功以上散帶。(上,時掌反。) 謂小斂未成服時,絰帶散垂而不括,成服乃絞也。小功以下,初即絞括之。 ▲右第十九章。 朝服十五升,去其半而緦,加灰錫也。(朝,直遙反。去,邱矩反。) 八十縷為升,朝服之布,其經凡千二百縷,其細可知,如其縷之細而減之六百縷以終幅則為緦,細而疏也。緦則治其縷而不治其布,若以灰澡之如今世洗白者,則為錫衰之布。「錫」之為言易也,吊服之布也。 ▲右第二十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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