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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 雜記上(2)


  大夫卜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帶,因喪屨,緇布冠不蕤;占者皮弁。(衰,倉回反。蕤與□同,儒誰反。)

  「宅」,墓地。「有司」,謂相及命龜、作龜者。「麻衣」,白布深衣。「布衰」,以三升半布為衰及負版,加於深衣胸項間。「布帶」,齊衰之帶。「因」,仍也。「喪屨」,蓋疏履。蔔以接神,故其衣冠用吉,而大夫之有司取具於家臣,固有齊衰之服,則加衰而帶,屨不改,冠不□,以不奪其凶。若占者,則大夫家不藏龜,用公家之占人,純以吉禮接神矣。

  如筮,則史練冠、長衣以筮;占者朝服。(朝,直遙反。)

  「史」,筮人。「練冠」,縞冠。「長衣」,深衣之純以素者。筮下于蔔,故純凶。然筮宅在三月以內而服練冠,則亦變其本服矣。「朝服」,玄端服。不皮弁服者,亦以筮輕也。

  大夫之喪,既薦馬,薦馬者哭踴;出,乃包奠,而讀書。

  「薦」,進也;柩自廟將行就道,而進馬駕其乘車也。「薦馬」者,謂當薦馬時也。「哭踴」,馬駕將行而主人哭踴也。出,柩自廟出也。「包奠」,包所奠之牲體置遣車以行也。「讀書」,讀賵也。士喪禮,包奠置遣車,公史讀書已乃出;大夫則柩已出而後包奠,追及,讀賵於門外,禮彌文也。

  大夫之喪,大宗人相,小宗人命龜,蔔人作龜。

  「宗人」,家宗人也。《周禮》:家宗人上士二人,中士四人。上士,「大宗人」;中士,「小宗人」也。士之宗人無大小,故《儀禮》但言宗人命龜;大夫備官,故大宗人相而小宗人命龜。「相」,相主人蒞卜。「命龜」,告所問事。「作」,灼之也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

  複:諸侯以褒衣、冕服、爵弁服。夫人稅衣揄狄,狄稅素沙。(複,芳服反。「稅」與「褖」同,葉玩反。揄,餘招反。此節舊在「其餘如士」之下,信從陳氏本定序於此。)

  「褒衣」,受命始賜之冕服。「冕服」,其餘冕也,公自袞冕以下,侯、伯□冕以下,子、男毳冕以下。「爵弁服」,纁裳、純衣、□,人君之祭服也。言「冕弁」者,服從其冠,實不用冠也。「稅衣」,黑色,夫人禦于君之服。「揄狄」,通作「鷂翟」,刻繒為雉,青質,五色備,綴於衣上,侯、伯夫人之上服也。《喪大記》言夫人以屈狄,則子、男夫人之上服,互記之耳。言「稅衣揄狄」者,自稅衣而上至揄狄,有闕狄、鞠衣、展衣,其服五也。「素沙」者,白紡,以為揄狄以下之裡,婦人之服必複也。凡複之人數如其命,人持一衣,故衣皆備焉。

  內子以鞠衣、褒衣、素沙,下大夫以襢衣,其餘如士。(襢,時戰反。)

  「內子」,謂世婦以下內命婦及卿之適妻。「鞠衣」,色如鞠塵,黃綠之間,以其受命,乃得服之,故又雲「褒衣」。「素沙」,亦謂其裡也。「下大夫」,亦謂其妻也。「襢衣」,《周禮》作「展衣」,其色白。士妻之服,禒衣而已。「餘如士」者,內子及下大夫之妻下統禒衣也。按此章「夫人稅衣」之上,宜有「卿玄冕,下大夫爵弁,其餘如士」之文,舊本脫爾。

  複西上。

  人多者橫陳屋脊間,持褒衣者最西,以次而東。士一人複在中屋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

  大夫不揄絞,屬￿池下。(揄,餘招反。絞,何交反。屬,之欲反。)

  謂喪車之飾也。「揄」,畫繒為雉。青黃之間曰「絞」。「池」,以竹為之,垂荒下,象宮室之承霤。人君以絞繒幕池而垂于池下,為振容。大夫幕池而已,不下垂也。按此章當備記上下喪車之飾,飾皆殘脫,僅存此條,其詳則見《喪大記》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

  大夫附于士。士不附于大夫,附于大夫之昆弟;無昆弟則從其昭穆,雖王父母在亦然。

  「附」,與「祔」通。卒哭,廟未遷,主無所入,乃祭死者之祖,附其主以從食,祭已,複於寢,祥而後遷廟,新主乃入廟焉。附必用其所得之牲。禮,孫可降以從祖,祖不可降從孫。「不附于大夫」,祖為大夫也。「昆弟」,從祖之為士者也。「從其昭穆」,高祖之為士者也。若高祖廟已毀,則附于從高祖,雖異宮往附矣。沒曰「祖」,生曰「王父」,「王」之為言大也。王父存,無所附,亦附于其昆弟或高祖之同爵者,必不紊其昭穆耳。兼言「母」者,婦于祖姑亦然也。

  婦附於夫之所附之妃,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。(妃與配通,淘佩反。)

  「無妃」者,或王姑存,或出而不祭於廟。昭穆之妃,從祖姑及中一以上之妃也。夫存而婦或沒,則亦擬夫他日之附而附之,士妻從士,不附大夫之妃也。

  妾附于妾祖姑,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。

  「妾」「妾祖姑」,皆謂庶子為後者之母。按妾不世祭,此蓋後世之失禮。

  男子附于王父則配,女子附于王母則不配。

  「配」,祭告配食也。王母,從於夫而稱,蓋祖姑也。不配,不祭祖舅也。妻從夫食,夫不可從妻食,義也。

  公子附于公子。

  公子祖為諸侯,不敢附,附于從祖之為公子者。

  ▲右第八章。

  君薨,大子號稱「子」,待猶君也。(大,他蓋反。)

  諸侯卒哭,有王政金革之事則不避。「稱子」者,辭命載書之詞。「待」,謂王及鄰國待之之禮。

  ▲右第九章。

  有三年之練冠,則以大功之麻易之,惟杖屨不易。

  謂斬衰既練而遭大功之喪也。練,除首絰而冠,要絰變葛,更新遭大功,則去葛而絰麻,存大功之重也。大功不杖而仍杖者,存三年之重也。「屨不易」者,繩屨同也。易不易皆從其重,不以輕掩重也。

  有父母之喪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殤,則練冠附。(衰,倉加反。)

  「功衰」者,既練而以大功之布為衰也。「兄弟之殤」,中、下殤也,其服小功澡麻絰。□衰輕於功衰,故不以易。「練冠」,功衰之重也,獨言「附」者,始死在哭次,可加澡麻絰,既葬而祔,且于祖廟,新喪之哀減,仍伸舊喪之重也。言「兄」者,贅文。殤無主後,適子主其祭。

  于殤,稱陽童某甫,不名,神也。(陽疑□字之誤。)

  雖未有字,必為之字,事神之道也。

  ▲右第十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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