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
卷二十 雜記上(1)


  記喪禮之變者及其小節,以篇策繁多,分為上、下篇。謂之雜者,記輯舊文,略無次序,又兼君大夫士而錯紀之也。凡四十四章。

  諸侯行而死於館,則其複如于其國,如於道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,以其綏複。(複,芳服反。乘,食證反。綏與□通,儒誰反。下並同。)

  「行」,謂朝會在外。「館」,主國所授舍也。生其館則死即其寢,得專有之,不避主人矣。「乘車」,別于兵車之名。「左轂」,象屋東榮。不于廬邸者,非其所久安也。「綏」,旌旂之旄也。去其斿者,異於生也。旌旂者所以為章識,故神依之也。複之人數如其命,貳車皆君之駕,每車一人,各持其綏。

  其□有裧,緇布裳帷,素錦以為屋而行。(□,倉佃反。裧,蚩占反。)

  「□」,載柩之車飾也。若未大斂,載屍亦然,用赤色帛為覆,張之車上。「裧」,四旁垂下如簷也。「裳帷」,附柩之帷,下垂如裳。「屋」,綴裳帷上,附棺而覆之,其制:內施屋帷,外加□裧,裧露帷之半。「素錦」,白縛也。「行」,歸返國也。必盡飾,忌人之惡見之也。諸侯尊,尤加華美。

  至於廟門,不毀牆。遂入,適所殯,惟□為說,於廟門外。(說,他活反,下同。)

  「廟」,殯宮,蓋即正寢而稱「廟」者,從乎死者之辭也。「毀」,徹也。「牆」,裳帷也。裳帷不徹,錦屋亦不徹矣。所以然者,以殯必有帷有荒,因仍之,不重設也。「所殯」,兩楹之間,不於西階者,以自外來不忍賓之,故用「殷」禮也。「說□」者,□以象宮室,在宮則可說,且不可施之殯也。

  大夫、士死於道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,以其綏複;如於館死,則其複如於家。大夫以布為□而行,至於家而說□,載以端車,入自門,至於阼階下而說車,舉自阼階,升適所殯。

  「布」,白布。「輔車」,無輻,合大木為輪,崇減乘車之半,卑而安也。大夫裳帷用布,屋亦用錦,與諸侯同。諸侯之載亦用□車,至於阼階下而說車,舉自阼階,皆與大夫同,錯互見之。

  士(句),葦席以為屋,蒲席以為裳帷。

  「□」,亦用白布,與大夫同,內飾異耳。「葦」,荻之大者,載以軹軸,不言者文略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

  凡訃於其君,曰:「君之臣某死。」

  方仕而卒,其家命訃之詞也。

  父母妻長子,曰:「君之臣某之某死。」(長,丁丈反。)

  喪主為大夫、士者也。庶子不訃,若仕則自以其名訃,不系于父。不言「敢告執事」者,君臣恩義相屬,其辭質。

  君訃於他國之君,曰:「寡君不祿,敢告于執事。」

  「不祿」,謂不終其祿也,尊之,故不斥言死。「告于執事」者,尊鄰君也。按周之初制,諸侯訃皆以名,惟天子不名。但稱「寡君」者,週末之僭辭,故《春秋》書「宿男卒」而胡氏以為譏,是也。

  夫人,曰:「寡小君不祿」;大子之喪,曰:「寡君之適子某死」。(大,他蓋反。適,都曆反。下同。)

  夫人與君敵體。世子,父在斯為子,其禮降矣。雲「敢告于執事」,蓋與君同。

  大夫訃于同國,適者曰:「某不祿」;訃於士,亦曰:「某不祿」;訃於他國之君,曰:「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」;訃於適者,曰:「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,使某實」;訃於士,亦曰:「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,使某實」。(實,蓋至字之誤,脂利反。)

  「適」者,爵齒均也。不言告執事者,以言執事則必其有吊賻之儀當勤執事,大夫不敢徼也。「訃於適者」,鄰大夫也。「士」,鄰士也。「私」,交好之稱。「實」,謂專來告也。按人臣無境外之交,大夫而訃于鄰國,又僭稱寡大夫,皆週末之僭禮爾。

  士訃于同國大夫,曰:「某死」;訃於士,亦曰:「某死」;訃於他國之君,曰:「君之外臣某死」;訃于大夫,曰:「吾子之外私某死」;訃於士,亦曰:「吾子之外私某死。」

  士賤,其辭略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

 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。士練而歸,士次於公館。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(「士次」,「士」字衍文,「次於公館」當在「練而歸」之上,蓋錯誤。)

  謂居君之喪也。大夫于既殯之後居倚廬,既葬居堊室,練而次於公館,終喪而歸。士既殯而居堊室,葬而次於公館,練而歸。倚廬,在門內,倚垣結草覆地而不塗。堊室,在門外,有簷宇,塗以堊土。均為三年之喪,而大夫之居降於嗣君,士降于大夫,君臣之義以尊卑為輕重也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

 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,如士服。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,如士服。(為其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

  士之喪服,自齊衰以上與大夫異,大功以下乃同。其制不可悉考,見於《儀禮》者,則三升者大夫之斬衰也;縷如三升半而成布三升者,士之斬衰也;齊衰則大夫以上四升。士縷如五升而成布四升,大要位尊者備服,備服者服亦粗惡。士無三升之斬,四升之齊,不備服也。故晏子服粗衰三升半,而其老以為非大夫之禮,是已。于母言「為大夫」者,妻從夫爵也。不敢以己之尊加于父母兄弟,亦不敢冒父母兄弟之尊而自尊,故皆服士服。

  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。(適,都曆反。)

  此周末世官相承之僭。

 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,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,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。(為其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

  爵同則服無嫌矣,雖適長士服,己無所抑,位則自以適庶長幼序,不可逾也。

  士之子為大夫,則其父母弗能主也,使其子主之;無子則為之置後。(為之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

  「主」,主其喪也。大夫之喪禮隆,君子不以子之爵自貴也。

  ▲右第四章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