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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九 樂記(2)


  凡音者,生於人心者也。

  音由人心之喜怒哀樂而生,則即情以體之而貞淫見矣。

  樂者,通倫理者也。

  「倫」,各為類也。「理」,相生之條理也。樂之成也,雖極乎變,而皆由倫理通之,則循其倫理以察之,而樂之得失彰矣。

  是故知聲而不知音者,禽獸是也;知音而不知樂者,眾庶是也。惟君子為能知樂。

  呼則前,叱則卻,禽獸之知聲也。一激一揚,一唱一和,歌謠之中五音存焉,眾庶之知音也。合其倫理,審其通變,以征其心政,惟君子能之。

  是故審聲以知音,審音以知樂,審樂以知政,而治道備矣。是故不知聲者,不可與言音;不知音者,不可與言樂。

  知聲者或不能知音,而音在聲中,審聲而音察矣。知音者或不能知樂,而樂者音之通,審音而樂敘矣。樂審則因其和怨哀思而知政之得失,以治人之情而圖治之道盡矣。

  知樂則幾於禮矣。

  「幾」,近也;言禮之精意亦不遠也。樂以知政之得矣,推禮之合否,知樂則亦知禮矣。

  禮樂皆得,謂之有德。德者,得也。

  喻其微而得之於心,非徒外修其文也。

  ▲右第四章。

  是故樂之隆,非極音也;食饗之禮,非致味也。(食,禪吏反。)

  「隆」,盛也。「極」,亦致也,謂備其美。「食」,饋食;四時之常祭。「饗」,大饗,祫祭也。

  《清廟》之瑟,朱弦而疏越,壹倡而三歎,有遺音者矣。(越,戶括反。)

  謂不極音也。《清廟》之瑟,謂禘祫而升歌《清廟》,以瑟和之也。「朱弦」,練絲弦,張之柔緩而聲濁,「越」,瑟底孔。「疏」,刻令兩端相通,使音遲也。壹,「專」也。「倡」,發句。「歎」,引其餘音。一人專歌而三人歎之,聲不盡矣。「遺」,不盡也。

  大饗之禮,尚玄酒而俎腥魚,大羹不和,有遺味者矣。(「大羹」之「大」,他蓋反。和,胡臥反。)

  謂不致味也。「腥」,生也;三牲及魚,皆以生者獻也。

 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也,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,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。(好,呼報反。惡,烏路反。下同。)

  「口腹耳目之欲」,或順或逆,流激而成不正之好惡,以和平沖澹養之,則好惡各安其節,而人所以異於禽獸者,反其天則矣。

  ▲右第五章。

  人生而靜,天之性也;感於物而動,性之欲也。物至知知,然後好惡形焉。(好,烏報反。惡,烏路反。下同。)

  「欲」,謂情也。「知知」,謂靈明之覺因而知之也。人具生理,則天所命人之性固在其中,特其無所感觸,則性用不形而靜。乃性必發而為情,因物至所知覺之體分別遂彰,則同其情者好之,異其情者惡之,而於物有所攻取,亦自然之勢也。

  好惡無節於內,知誘於外,不能反躬,天理滅矣。

  「滅」,亡失也。好惡本性之所發,而吾性固有當然之節,惟不能於未發之時存其節而不失,則所知之物誘之以流。斯時也,大本已失,而惟反躬自修以治其末,則由外以養內,天理猶有存者。苟其不然,縱欲以蕩性,迷而不復,而天理亡矣。

  夫物之感人無窮,而人之好惡無節,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。人化物也者,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。(夫,防無反。)

  心存乎所嗜之物,則物之形不舍於心而心徇之。不知有己而惟見其物,是失其所以為人者,而化為所嗜之物也。「窮」,極也。「人欲」,謂一人之私欲。

  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,有淫泆作亂之事。是故強者脅弱,眾者暴寡,知者詐愚,勇者苦怯,疾病不養,老幼孤獨不得其所,此大亂之道也。

  「脅」,挾持之。「詐」,紿也。「苦」,淩虐之也。滅理窮欲,各求逞其私,而成乎大亂矣。

  是故先王之制禮樂,人為之節。

  建中和之極,胥天下之賢愚貴賤,而皆可秉以為節也。

  衰麻哭泣,所以節喪紀也;鐘鼓干戚,所以和安樂也;婚姻冠笄,所以別男女也;射鄉食饗,所以正交接也。禮節民心,樂和民聲,政以行之,刑以防之,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,則王道備矣。(衰,七雷反。「安樂」之「樂」,盧各反。冠,古亂反。食,祥吏反。)

  「射」,鄉射,大射。「鄉」,鄉飲酒。食饗,皆以厚賓客之來覲問者。「食」,主食。饗,主飲。「四達」,謂行於天下。「不悖」,互相為用也。先王憂人失其性而制為禮樂以為之節,又以政刑輔之,所以遏人欲之橫流,而存其天理也。

  ▲右第六章。此章承上章「平好惡」而言,推禮樂刑政之所自設,以著先王立人道之意,可謂明切矣。顧其所論性情心知之際,偏為下愚牿亡天理者而言,而未能推性情同善之原,概以感物之動為欲,而歸罪於知,則抑不知喜怒哀樂之本涵於未發之先,逮其已發,而天理之節固存而不昧,則因知發見,要以效其所性之正,非知之誘人迷性而為人欲之倡也。迷其本而但咎其末,則與釋氏所雲「知見立知,即無明本」,莊周所謂「隨其成心而師之」者,意旨無別。此聖學異端之大辨,不可以毫釐差者也。

  樂者為同,禮者為異。

  比眾音而成樂,秩庶物而成禮,體之同異也。翕大神而和之,辨等殺而差之,用之同異也。

  同則相親,異則相敬。

  禮樂作而親敬行,仁義之用著矣。

  樂勝則流,禮勝則離。合情飾貌者,禮樂之事也。

  過其情之謂「勝」。同而不飾則逐物而失己,異而不合則矜貌而損情,惟禮樂並行則敬而情有以合,親而貌有以飾,無二患矣。

  禮義立,則貴賤等矣;樂文同,則上下和矣;好惡著,則賢不肖別矣;刑禁暴,爵舉賢,則政均矣。(好,呼報反。惡,烏路反。)

  「禮義」,禮之義也。「樂文」,樂之比音以成章者也。二者之功效雖殊,而推其情以達于事,樂之同也。和其所和而不和其所不和,好惡於斯而著焉,好惡著則親賢而遠不肖,樂之所以通於貴賤之等也。禮之別也,刑賞因之以立,刑以禁暴,爵以舉賢,人心悅服,其政之均平,禮之所以成乎上下之和也。二者之功一致,仁義之所以並行不悖也。

  仁以愛之,義以正之,如此則民治行矣。(行,胡孟反。)

  政均而愛溥,賢不肖別而勸沮以正,仁義並行,而民無不興起以治其行矣。

  ▲右第七章。舊說《樂記》全書二十三篇,蓋漢河間獻王所輯。今存者十一篇,自第六章以上為樂本,此章以下至第十二章為樂論,自第十三章至第十七章為樂禮,自第十八章至第二十二章「先王著其教焉」為樂施,自「夫民有血氣心知之性」至第二十三章之「君子賤之也」為樂言,自「凡奸聲感人」至「則所以贈諸侯也」為樂象,自第二十七章至第三十章為樂情,其魏文侯、賓牟賈、師乙各自為篇,而第三十三章以下四章為樂化。今按篇內雜記樂之事理,初無前後分別與所題篇名之義相應者。要此篇為週末漢初諸儒所傳論樂之旨,初非一家之言,則舊說之名篇立目固有不相當者,而司馬子長《樂書》已雜引《記》文,互有同異,是其出於河間獻王之所作亦未可信,故悉置不用而別為章名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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