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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六 大傳(1)


  禘以上治而統祖,宗以下治而統族,二者相為表裡,皆禮之大者也。此篇發明其義,故謂之《大傳》。抑考禘祀之禮,昉于虞而備于周。宗子之法,殷惟有小宗,而周立大宗。蓋周先王以親親為政教之本,仁至義盡,其道尚矣。子曰「吾從周」,而子貢謂仲尼之學為文、武之道,職謂此也。自周之亡,秦蔑典禮,禘祀不行而宗法廢。漢氏以後,雖有欲修明之者,而得姓所由,莫可稽考,故或依附失實,抑或懲其妄而姑已之。惟宗之亡而致禘不可行,然後知先王肇修人紀之意至深遠也。程子汲汲于宗子之法而欲複之,蓋亦為人道憂也。族譜之修,祠堂之設,庶幾得其遺意而為興複之本。宋之君臣不為小補,可慨矣夫!凡六章。

  禮,不王不禘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

  「禘」之為言諦也,所以諦審淵源而大報本始也。祫以祀受命之祖,天子諸侯之達禮,而天子複推崇及遠,祀其所自出之帝于太祖之廟,為西向之尊而太祖配之。四代所禘之帝,詳見《祭法》。

  諸侯及其太祖。

  「及」,至也,謂祫祭也。「太祖」者,受命始封之君。

  大夫、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幹祫及其高祖。

  「大事」,謂非常之事,如賜氏、賜邑之類。「省」,告也。「幹」,空也。大夫、士不得立高祖之廟,主已遷毀則空,為位於祖禰之廟而祫之,然必告君見許而後敢行。且但及高祖而無太祖,大夫、士不世官,無始封之祖也。「不王不禘」者,所以立義而定分;祫達於士者,所以推仁而逮下,仁義之並行而不悖也。抑幹祫止于高祖,而王侯之祫及太祖,則大宗、小宗之義亦寓於此矣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此章言祫禘之制。

  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,既事而退,柴於上帝,祈於社,設奠於牧室,遂率天下諸侯執豆籩,逡奔走,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曆、文王昌,不以卑臨尊也。(「追王」之「王」,於放反。「逡」,《詩》作「駿」,私閏反。大,他蓋反。父,方矩反。)

  「大事」,謂改建天命而奉神治人也。「退」,斂兵也。「祈」,當作「宜」,師行祭社也。「奠」,奠幣於行主也。「牧室」,作次舍於牧野,奉行主而修奠於室也。「柴」「宜」「奠」,皆以告成功也。「遂」者,繼事之辭,謂還周而修廟祀也。「逡」,疾也,宗廟之事以疾為敬。「奔走」,助祭而有事也。追王之禮周公成之,而此雲武王者,周公因武王之受命而終其事,故功歸於武王也。「不以卑臨尊」者,欲奉其廟享天下之奉,不可以諸侯之卑臨之也。此所謂「上治祖禰」也。

  上治祖禰,尊尊也。下治子孫,親親也。旁治昆弟,合族以食,序以昭繆,別之以禮義,人道竭矣。(繆與穆同,莫六後。別,筆列反。)

  「下治子孫」,謂分封也。「旁治昆弟」,立大宗也。食者合之,於廟中則有旅酬之禮,又時燕之于宗子之家,親疏貴賤一以昭穆序之,父子祖孫無或逾紊,則是「別之以禮義」也。「人道」者,立人之道,一本之誼,所以異於禽獸者也。蓋因尊尊、親親而推其禮之所秩,義之所宜,以立大宗之法,然後上治下治之義,雖在百世,皆疏通而曲盡,則人之所以為人者,道畢修矣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此章言敬宗之義原本尊祖,承上章以起下章同姓從宗之意。

  聖人南面而聽天下,所且先者五,民不與焉:一曰治親,二曰報功,三曰舉賢,四曰使能,五曰存愛。五者一得於天下,民無不足、無不贍者。五者一物紕繆,民莫得其死。聖人南面而治天下,必自人道始矣。(與,羊洳反。浩,直之反。紕,篇夷反。繆,莫救反。)

  「聖人」,謂始有天下創制顯庸者。「聽」,治也。「且先」者,不遑他務之意。「民不與」,謂養民之事猶後也。「治親」,上治、下治、旁治也。「存」,省也。「愛」者,所相親愛,謂姻黨也。「一得」,皆得也。「贍」,有餘也。五者得而親睦道行,民勸以和,各安其業,則財足而用贍矣。「紕繆」,乖錯也。薄道行,爭奪起,民不得其死矣。五者為政之本教,而治親為五者之首務,故以人道始矣。

  立權、度、量,考文章,改正朔,易服色,殊徽號,異器械,別衣服,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。其不可得變革者則有矣,親親也,尊尊也,長長也,男女有別。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。(別,筆列反。長,丁丈反。)

  「權」,秤;「度」,丈尺;「量」,鬥斛也。「文」,字之形聲;「章」,告令書疏之體也。歲首曰「正」,月首曰「朔」。「服色」,所尚之色。「徽」,旌旗;「號」,旗上所書,表識也。「器」,用器;「械」,戎器。「別衣服」者,尊卑冠服之等也。尊親、長幼、男女之別,人道之大者,帝王治天下必此為本,故修明之而無所損益。惟禘祀行而大宗正,則合族以篤親,奉宗子以定尊,昭穆不紊以序長,婚姻不通以厚別,四者鹹得,而報功、尊賢、使能、存愛之道,皆由此而推爾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此章承上章而言人治之重,以引起下三章之意。

  同姓從宗,合族屬;異姓主名,治際會。名著而男女有別。(治,直之反。)

  「從宗」,從乎大宗也。「名」,姓氏也。「際」,交際。「會」,會合。言婚姻之禮也。姓氏著而婚姻以禮接乎異姓,則男女之嫌別矣。言周之宗法,婚姻百世不通,道之善也。

  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謂弟之妻婦者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?

  此《儀禮·喪服》篇釋「嫂叔不相為服」之文。記者引之以申明「主名治際會」之義,言男女之別,必慎其名,以杜亂源,惟宗法修明,同異有序,而後婚姻之紀正也。

  四世而緦,服之窮也。五世袒免,殺同姓也。六世,親屬竭矣。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,婚姻可以通乎?系之以姓而弗別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□免,亡運反。殺,所界反。單,都寒反。系,古詣反。

  「四世」,同高祖兄弟也。「袒」免,入哭則袒免,退則無服也。「五世」以上,類為同姓。「殺」,漸疏也。「六世」,則袒免之所不行,相親相屬之道以遠而竭矣。「庶姓」,眾同姓也。「別於上」,謂小宗已遷也,「單」,亦竭也。小宗已遷,服屬已竭,各立氏族,故殷人許其婚姻之通,而記者設問以辨之。氏異而姓不失,又為合食于祭燕而序其昭穆,大宗之法,周監殷禮而損益之,於是百世而婚姻不通,使不昧於一本之義,斯以仁至義盡而為人道計,至深遠也。

  ▲右第四章。釋上章大宗立而男女有別之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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