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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喪服小記(6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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婦祔于祖姑,祖姑有三人,則祔於親者。 「三人」,二繼室也。「親者」,其舅之所出。 其妻為大夫而卒,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(句),于其妻則不易牲。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(句),于其妻則以大夫牲。(卒,子律反。) 此謂大夫之妻祔于祖姑而祖姑則士妻者也。「其妻為大夫而卒」者,當妻卒時夫為大夫也。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」者,當祔時夫被黜謫也。「于其妻不易牲」者,祔用二牲,祖姑一牲,妻一牲;今俱用士牲,不易也。「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」者,受命於卒後祔前也。「妻以大夫牲」者,祖姑仍用士牲,以未正祭,不敢輒薦貴者之禮,而妻從夫貴,即可易牲也。婦人榮辱因夫,不問存沒,予奪皆聽君命也。 ▲右第二十六章。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。無服也者,喪者不祭故也。(「為出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 此以釋《儀禮·喪服》篇文,不以私恩廢宗祀也。然則父在祭非己主,雖適長子服之可矣。 ▲右第二十七章。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,姑在為夫杖。(「為夫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,下同。) 喪有主人,有主婦。母喪子或三年,為主婦。然妻于夫三從之義,恩篤分重,姑不能厭也。「為夫杖」者,以杖即位。 母為長子削杖。(長,丁丈反。) 齊衰則削杖矣。妻為夫苴杖,重於母,故不厭其杖。 女子子在室為父母,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 「主喪者不杖」,謂無子而齊衰不杖,期以下者為之主也。「女子子在室」視童子,不杖,以無杖者故使伸其哀,則其長者一人杖,雖未笄,杖矣,不使均於無出也。然則童子不杖,而攝喪主者不杖則杖,愈可知矣。 ▲右第二十八章。 緦、小功,虞卒哭則免。(卒,子律反。) 三月而葬,緦已且除,小功變矣。與于虞卒哭之祭,則必更免,送死之終,哀之尤也。言緦、小功,則大功以上可知。 既葬而不報虞,則雖主人皆冠,及虞則皆免。(報,芳遇反。) 「報」,謂反哭而即虞也。有故而不報虞,不可以久無飾,故主人亦冠。「及虞」,雖緦、小功更免。 為兄弟,即除喪已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。報虞卒哭則免,如不報虞則除之。(為,於偽反。報,芳遇反。卒,子律反。) 「兄弟」,該遠兄弟。除喪而後葬,有故也,猶必反服其服,哀深於葬也。「除之」者,除於墓次。及其虞卒哭,又以免往。 遠葬者比反哭者(句),皆冠,及郊而後免反哭。(比,毗至反。) 「遠葬」,謂墓地非一日之程。「比」,及也。道途不冠,則以駭眾,故主人而下皆冠,及郊而後免以反哭。 君吊雖不當免時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雖異國之君,免也。親者皆免。 殯之明日成服,則不免矣。君于大夫視小斂,於士視大斂,皆當免時而吊。今君來雖遲,寵君之至如新喪,故「必免」。「不散麻」者,絰不垂餘而結之也。大斂以前免而散麻,哀之至也。今為君而變爾,故不散。「免也」,謂亦如本國之君也。「親者」,謂大功以上。 ▲右第二十九章。 除殤之喪者,其祭也必玄。除成喪者,其祭也朝服縞冠。(朝,直遙反。) 殤不虞,除喪則吉祭之。「玄」,玄端,其裳黃。「成喪」,成人之喪。「祭」,祥祭。「朝服」,緇衣素裳。「縞冠」,不純吉也,禫乃玄。 ▲右第三十章。 奔父之喪,括發於堂上,袒,降踴,襲絰於東方。 謂已至殯宮時也。親死小斂,括發于房,以屍未殯,故避其褻也。奔喪,已殯,故括發於堂上。袒者,亦袒於堂也。已括、「袒」,降東階,西鄉成踴,乃襲絰於序東。「襲」,掩其所袒之衣。「絰」,要絰也。「東方」者,主人之位。 奔母之喪,不括發,袒於堂上,降踴,襲免於東方,絰。 「不括發」者,至之明日,又哭而不括發也。父則三日五哭,皆括發,終五哭乃免。 即位,成踴,出門哭止。三日而五哭,三袒。 此統奔父喪、母喪而言,其禮一也。「即位」者,眾主人先在喪次者及來哭之賓各即位也。「出門」者,成踴畢拜送賓,與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反次也。「三日」,通始至之日而言,初至一哭,明日又明日各朝夕再哭。「三袒」者,始至及兩朝哭,皆升堂袒,視小斂、大斂也。 ▲右第三十一章。 適婦不為舅後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(適,都曆反。「為之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 「適婦」,塚子之婦,「不為舅後」者,夫死而無子,舅立庶子為後,則適婦夷於庶婦矣。「小功」,庶婦之服也。專言「姑」者,舅沒而後為後者始定也。非天子諸侯無生立後之禮,皆定位于初喪。 ▲右第三十二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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