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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喪服小記(5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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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(為,於偽反。) 不命之士,父子同宮,其母雖妾,亦不降而服功,然十二月而除,父在厭之也。父沒則禫。 庶子不以杖即位。 此下三言「庶子」,皆塚子以下之通稱。為父杖止于中門外,不以即哭位,避喪主也。 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,以杖即位可也。 適子、適婦之喪,父為之主,則其子與夫不敢以杖即位。庶子、庶婦,父所不主,私恩得伸矣。言「可」者,不命之士,父子同官,仍不得伸也。 ▲右第十八章。 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 諸侯相朝,遇其大夫之喪,吊之可也。「君為主」者,臣不敢與君敵禮也。子中庭北面,哭而不拜。 諸侯吊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亦不錫衰。 「吊」,謂吊於異國之臣也。「錫衰」,麻之滑易者,十五升之縷而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。「主人」,所吊者之子也。主君則素弁環絰以受吊。「未喪服」,未成服以前也。皮弁服襲裘。 ▲右第十九章。 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(養,於亮反。) 「養」,侍養之也。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,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,故或無子,必親屬一人為之主養以待其終。「不喪服」者,己或先有喪服,必變之,服深衣,重養疾,避凶也。「遂以主其喪」者,病革將終,則易朝服,已死,袒免三日而成新喪之服也。「入」,謂聞喪而入哭也。雖新喪未成服,己舊有服,則仍其喪服,非為喪主,不舍故服也。「養尊」者,謂所養尊於所服也。「養卑」者,謂所服尊於所養也。 ▲右第二十章。 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。 妾不世祭而有妾祖姑者,或諸侯之禮也。「女君」,適也。「易牲」者,諸侯之妾少牢,不敢以卑牲加于適,易用大牢也。「可也」雲者,中一以上祔,正也,弗獲已,甯祔於適,必不可亂昭穆。 婦之喪,虞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;祔,則舅主之。 「婦」,兼適婦、眾婦而言。「若」,猶及也。夫沒則子主之。「虞卒哭」,主於祭婦。「祔」者,祭告于舅之母也。 士不攝大夫,士攝大夫惟宗子。 「攝」,代為之主也。大夫之喪雖無主,旁親之士不敢為之主,宗子尊則可以攝矣。小宗攝其五世,大宗攝合族。 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 「兄弟」,主人之兄弟,亦死者之子也。既葬而或吊之,主人必免。兄弟以奔喪至,哀各自致,不為己來,故「不免」。若已除喪而因觸生哀,主人既不喪,冠不可純吉,則免。 ▲右第二十一章。 陳器之道,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,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。(省,所景反。) 從葬之器,有明器,有祭器,此謂祭器也。「陳」者,設之於庭;「納」者,藏之於壙。「省」,減也。「多陳之」,以賓客所贈為榮;「省陳之」,務實而不為虛設。二者各有義而非喪紀之大節,君子精義而不執,類若此也。 ▲右第二十二章。 奔兄弟之喪,先之墓而後之家,為位而哭。所知之喪,則哭于宮而後之墓。 「家」,奔喪者之家也。兄弟則可自為主,己方有服而殯已去宮,則從己之重,為位於家,不為主人也。「所知」,朋友也。「宮」,故殯宮也。以主人為主,故必先哭于其宮。 ▲右第二十三章。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。(為,於偽反。) 父則有老者之道焉,即安以尊生可也,惟塚子統尊,則次於外。 ▲右第二十四章。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。 尊親兼至,雖仕於他國,必歸而以臣禮服之。 下殤小功,帶澡麻,不絕本,詘而反以報之。 「下殤」而「小功」,本皆齊衰之服,以殤而降爾。「本」,麻近根處也。小功本牡麻帶,今但澡治其莩垢而不絕去其本。「報」,合結也。殤服之麻皆散垂,今則屈其餘向上,合而紐結之,以本重降輕,使伸其哀也。 ▲右第二十五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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