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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喪服小記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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祔葬者不筮宅。 「宅」,塋域也。《士喪禮》「筮宅」者,為無賜墓者言也。有賜墓者,則從其昭穆而祔,不更筮矣。 士、大夫不得祔于諸侯,祔于諸祖父之為士、大夫者,其妻祔于諸祖姑。 「祔」,祔葬也。祔皆于其祖之下,昭恒為昭,穆恒為穆。公孫而為士、大夫,則就其從祖之域,《周禮·塚人》所謂「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士居後也」。婦人祔于祖姑,亦自為昭穆,公孫之妻亦祔從祖姑,而不敢祔于祖姑之域。祖姑,夫人居前,卿、大夫、士之妻居後也。 妾祔于妾祖姑。亡則中一以上而祔。祔必以其昭穆。 「中」,間也。「一」,一世也。諸妾各自為域,不與適亂,亦自為昭穆而祔焉。「亡」,謂無妾祖姑也。間一世而上祔于妾高祖姑,雖有妾曾祖姑,不得祔也。若其昭穆之中從未有妾可祔,雖有妾曾祖姑、妾姑,俱不得祔,而即之為始,以待後來,昭穆必不可亂也。妾皆為有子者而言。 諸侯不得祔于天子。天子、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 天子之子孫為諸侯、大夫者,墓地在天子兆域之外,不得祔也。士之子孫,雖驟貴而祔于祖之域可也。言「可」者,古未有天子祔士之事,以大夫祔士推之,無不可也。 ▲右第十四章。 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(為,於偽反。卒,子律反。) 所謂「所從亡則已」也。 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(為,於偽反。) 齊衰期之禫者,十三月而禫,十五月而除。非宗子,則母在不為妻禫。宗子之妻,承統而尊,故不以母在厭降。 為慈母後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 謂庶母及祖庶母皆可為慈母也。「後」者,謂服齊衰期而以子道為之喪主也。婦人不與男子為昭穆,故可以祖庶母為慈母,然必祖命之。 為父、母、妻、長子禫。(為,於偽反。長,丁丈反。) 斬衰、齊衰雖異,其禫月同也。為君斬衰,則二十五月而除,於斯見矣。 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 「妾母」,庶子所生母也。子則祭,孫則止矣。 丈夫冠而不為殤。婦人笄而不為殤。(冠,古亂反。) 「不為殤」者,喪如其服,祭則所謂「無後者」也。 為殤後者,以其服服之。 此謂諸侯世子及大宗之子以殤死,更無庶弟,求于從兄弟之列以為父後而不得,乃立其從子,以嗣殤者之父,而孫不可承祖以亂昭穆,則仍使承殤後;然雖為之後,以定世次,仍以其殤服服之而不為之斬,以殤無父道也。 ▲右第十五章。 久而不葬者,惟主喪者不除,其餘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 「久而不葬」,謂有故不得葬,逾服外也。「不除」,不忍以吉居殯宮也。「其餘」,謂旁親也。「以麻終月數」,未葬則不變葛也。逾年而葬者期不變,逾九月而葬者大功不變,不變以終其月徑除矣。葬者主人之事,疚在己而哀不可輟,旁親不變斯足矣。 箭笄終喪三年。 「箭」,筱竹。「笄」,長尺。「終三年」者,婦人質,有除無變。 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。 「繩屨」,治麻為繩以結屨,別於疏屨也。「齊衰三月」者,衰裳絰皆與齊衰期同,而惟屨視大功,蓋曾祖視祖而殺,其服當為大功,以一本故,服不可輕,而特減其月,乃因其可同而於屨示同焉。必於屨同者,屨輕故也。 ▲右第十六章。 練、筮日、筮屍、視濯,皆要絰、杖、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後去杖。筮日、筮屍,有司告事畢,而後杖拜送賓。(要,於宵反。去,邱矩反。) 「練」,小祥之祭也。「要絰」,葛絰。男子除乎首,故惟要絰,去首絰也。「要絰」「繩屨」,皆練後之受服。猶「杖」者,大祥而後去杖也。視濯,則有司告具,主人往視而去杖。筮日、筮屍,則去杖蒞筮,事畢而杖以拜送賓,不以杖臨祭,禮也。 大祥吉服而筮屍。 「吉服」者,朝服而縞冠。祭吉禮,筮吉事,故練與祥皆必服其所變除之服。不言筮日者,文略耳。 ▲右第十七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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