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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喪服小記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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虞杖不入於室,祔杖不升於堂。 「杖」,以著哀,去杖以昭敬。既葬則哀漸殺而敬必伸矣。「室」,殯宮寢室。「堂」,廟堂。 絰殺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絰。(殺,所界反。去,邱矩反。此節舊在「不為君母之黨服」之下,今定之於此。) 「殺」,差等也。斬衰之首絰大搹。大搹者,取中人大指食指一握之圍九寸為率也,五分而去一,以為要絰,齊衰之首絰視之;又五分去一,以為要絰,大功之首絰視之。遞降以至緦之要絰,僅二寸九分四厘九毫一絲二忽。絰以大為重服者,大者粗,小者差精也。「杖大如絰」者,斬齊之杖,各如其要絰。 除喪者,先重者。易服者,易輕者。 「除喪」,謂三年之喪既練而除絰也;男子除乎首,婦人除乎要,男子重首,婦人重要也。「易服」,謂先遭重喪,麻已變葛,複遭重,更易用麻,男子易要,婦人易首。重者,從重喪之變;輕者,易輕喪之麻。 ▲右第八章。 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則不為君母之黨服。(為,於偽反。長,丁丈反。) 「君母」,適母也。「為君母后」,謂君母無子,而己以庶長為後也。君母卒則不服其黨,所謂「所從亡則已」也。母道主恩,恩不及則止。 妾為君之長子,與女君同。 母服長子齊衰三年,君母服之,妾從之,尊正統也。適未有子而庶長子將為後,父母服之齊衰期,妾亦從之。 ▲右第九章。 無事不辟廟門,哭皆於其次。(辟,毗亦反。) 「事」,謂朝夕哭奠及賓來吊也。「廟門」,殯宮之門;謂之「廟」者,使死者主有此宮也,既殯而門闔有事乃啟,尚幽謐也。「哭」,謂哀至非時之哭。「次」,廬次。不辟門為位,禮不敢黷也。 複與書銘,自天子達于士,其辭一也。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,如不知姓,則書氏。(複,芳服反。) 舊說謂此殷禮,是也。殷尚質,死而名之。「姓」,所得姓,若姬、薑之類。「伯仲」,若伯姬、季薑也。「氏」,後世分族而賜之氏,若魯「仲孫」「叔孫」之類。殷人六世而婚姻通,或有忘其本姓者。 ▲右第十章。 斬衰之葛與齊衰之麻同,齊衰之葛與大功之麻同。麻葛,皆兼服之。 皆謂絰帶也。「葛」者,卒哭後所受服。「同」者,大小正等也。斬衰受服之葛,齊衰初喪之麻,絰皆七寸五分寸之一,帶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齊衰受服之葛,大功初喪之麻,絰皆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帶皆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「兼服」者,謂兩喪相仍,重者已受,輕者始遭,則絰受重服之葛,帶用輕服之麻,以其情制相等,故不偏廢也。此皆主男子而言,婦人不葛帶。 報葬者報虞,三月而後卒哭。(報,芳遇反。卒,子律反。) 「報」,急疾也;謂時有變,故不及期而葬也。虞以安神,葬而旋虞,卒哭之祭必待三月,哀必及時而始殺也。諸侯五月而後卒哭,天子七月。 父母之喪偕,先葬者不虞、祔,待後事。其葬服斬衰。 父母同月而沒,則先葬母而不虞祔,待父之葬虞祔而後及母。義詳《曾子問》。其蒞母葬,服父之服,喪從重也。 ▲右第十一章。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孫不降其父。 士為庶子期而大夫為之大功,尊其統也。庶子之子雖祖在,為父斬衰而不降,尊所宗也。 大夫不主士之喪。 士喪無主,大夫不為之主。大夫為宗後,不得替其宗也,則令以次親而為士者主之。 為慈母之父母無服。(為,於偽反。) 「慈母」,謂妾子失母,父命他妾之無子者子之。《儀禮》曰:「慈母如母。」如母者,如其身而已矣,其父母固非己所自出,恩不得及也。 夫為人後者,其妻為舅姑大功。(「為舅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 「舅姑」,謂夫所生父母。夫降而期,婦降而大功,然不論與所後者族屬之遠近,悉大功也。 士祔于大夫則易牲。 「祔」,祔于祖也。士得祔于大夫者,祖之兄弟行無為士者,則亦祔于祖也。祔之祭雖主於新祔者,而不敢以卑者之牲入尊者廟,故用少牢。 ▲右第十二章。 繼父不同居也者,必嘗同居,皆無主後。同財而祭其祖禰為同居,有主後者為異居。 此釋《儀禮》「繼父同居期,不同居齊衰三月」之義也。必嘗同居而後謂之不同居,初不同居則不得謂之不同居,無服矣。「無主後」,謂子之父死,幼而不任為主,又無大功之親可代之為主,其繼父亦無大功之親可依為後者也。「同財而祭其祖禰」者,就子同居,為之經營,立廟制器,使子得修其祀事也。逮其後子長而可自為主,繼父抑生子而有後,則為異居矣。按繼父之名,本為同居而設,古之人以祭為重,是故大錄其恩而為之制服,亦「三月無君而不祭則吊」之義;故不同居之服與舊君等,斯以為仁孝之推恩也。自非然者,母所嫁之後夫亦途之人而已,豈忍以父之名加哉! 哭朋友者,于門外之右,南面。 「門」,寢門。「南面」,受吊不西面也。朋友之義雖篤,不哭於廟,重別其宗也。此二節皆記古人重宗廟之意。 ▲右第十三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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