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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五 喪服小記(1)


  「小」,之為言詳也。禮不遺於小,小者必察,而哀樂之文乃以成章,故曾子曰「慎終追遠」,謹於小而後為慎之至也。《儀禮》有《喪服》一篇,此篇乃引申其義類而詳辨之。凡三十二章。

  斬衰,括發以麻,為母括發以麻,免而以布。(衰,倉回反。篇內並同。為,於偽反。免,亡運反,篇內並同。)

  「括發」者,去笄□而露髻,以麻自項前交於額,卻上繞髻也。小斂則括發。父在為母,雖齊衰期,而括發同于父喪,但于父則括發至於成服,乃著喪冠,為母則屍出堂又哭而易以免也。

  齊衰,惡笄以終喪。(齊,即夷反,篇內並同。)

  「惡」,粗也;以榛木為笄,無雕治也。此謂婦人為父母及舅姑也。婦人質,有除無變。

  男子冠而婦人笄,男子免而婦人髽。其義:為男子則免,為婦人則髽。

  「冠」「笄」,以飾吉;「免」「髽」,以飾凶;其義同也。「為」,猶成也。童子未冠則不免,女子未笄則不髽,不備飾也。

  苴杖,竹也。削杖,桐也。

  「苴」,粗惡之意。「苴杖」,斬衰之杖。「削杖」,齊衰之杖。竹不假削,桐則必削之,喪以質為重也。「桐」,白桐,今謂之水桐。

  祖父卒而後為祖母後者三年。(卒,子律反。為,於偽反。)

  「為祖母後者」,謂長子卒而塚孫承為喪主也。其禮視父在為母齊衰期,父沒乃伸三年。

  為父母、長子稽顙也。大夫吊之,雖緦必稽顙。(為,於偽反。長,丁丈反。下同。)

  哀之至者禮必盡,故先稽顙而後拜。「大夫吊之」,謂吊士也,以己故來吊,重尊者之惠,雖疏必自為主,故禮視喪主。大夫于大夫,則亦非父母、長子不稽顙也。言大夫則君吊可知。

  婦人為夫與長子稽顙,其餘則否。

  「婦人」,已嫁之稱。「其餘」,謂父母、舅姑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

  男主必使同姓,婦主必使異姓。

  謂喪無主而為之主也。言「使」者,男則異姓者有服而同姓者無服;婦則同姓者有服而異姓者無服;有服者必不自為主,而令當主者主之也。婦之異姓,謂夫家之族屬。

  為父後者,為出母無服。(「為出」之「為」,於偽反。)

  「為父後者」,適長子也。非為父後者,齊衰期,不杖不禫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

  親親以三為五,以五為九,上殺、下殺、旁殺而親畢矣。(殺,所戒反。)

  「親親」,謂合族制服之道。「三」者,祖一也,父二也,己身之等為兄弟,三也。「為五」者,由祖而有從父之屬,由兄弟而有從子之屬也。「五」者,曾祖四也,高祖五也。「為九」者,由曾祖而有從祖之屬,由高祖而有族曾祖之屬,正服五,旁服四也。自己而下為子為孫,皆己所自出,不待親而固親,且子孫更無旁屬,統於一身,是以不與數焉。殺者,減漸輕也。「上殺」,由父而上至於高祖,遞降也。「下殺」,由從子而下至於從孫,遞降也。「旁殺」,一從、再從、三從為族,遞降也。此小宗之法,五世而遷,過此則為族人,大宗收之,非己所得親,故曰「畢矣」。

  禮,不王不禘。(此句舊在下章「女君之子報」之下,今從石樑王氏說,定之於此。)

  德不至,氣不盛,則誠不及。誠所不及,禮所不行也。自此節以下皆言宗子、庶子喪祭之別,而推本於禘,以見尊祖合宗之所自始。

 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,而立四廟。

  「祖」,始王者也。祖所自出者,四代王者皆自侯國而興,其先皆帝王之支庶,故推本古帝以為始出,而禘以饗之。「四廟」,二昭二穆,與祖為五,殷制也。周則自祖而外立六廟,所自出者無廟,禘則因祖廟而祭之。

  庶子王亦如之。

  「庶子王」,謂兄終弟及者。「亦如之」,謂亦為一世,如父子與四廟之數。

  別子為祖,繼別為宗,繼禰者為小宗。有五世而遷之宗,其繼高祖者也。

  「別子者」,世子之母弟也,世子無母弟,則庶弟之長者亦為「別子」。天子統天位之尊,世子承國儲之重,族人不得而宗之,於是立其母弟之長者為一宗之祖,若周公之于周是已。其適長子又承諸侯之封為諸侯之祖,其庶子之次長者則繼別子,而以世相嗣為宗子,以統一姓之族屬,雖天子亦受統焉,於其家則天子講家人之序。《詩》所謂「在宗載考」也。此所謂大宗也。「繼禰」者,謂雖為大宗,而又統其五世之屬籍以為一宗,及雖非大宗而塚子自承其禰,因以分支之始統五世之族屬而為一宗,至於五世之外,則各以其繼禰後者別為一宗,故五世而宗分,不與先為宗者相為宗矣。此「小宗」也。記者因禘而推周代之家法,上溯遠祖,下連百世之義。若諸侯非天子之同姓,則各立一大宗,以自紀其家世。至於同姓之諸侯、大夫,則皆附天子、諸侯之大宗而不得為祖,故滕謂魯為宗國,以周公為周之大宗之祖也。若魯三家以桓公為祖,叔肸、仲嬰齊之後以僖公為祖,廟亂于上,宗亂於下,皆僭天子而非禮矣。蓋惟禘其遠祖者則立大宗,禘不遷而宗不易,既立大宗而又立小宗,抑如有百世不祧之祖而又有五世則遷之廟,廟遷於上,小宗易於下,尊祖敬宗而等殺立焉,其義本一。先儒不察,乃以諸侯之適子弟及去國之公子仕于他邦者皆謂之大宗,則亦未達先王尊親之大義矣。

  是故祖遷于上,宗易於下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所以尊祖禰也。

  「祖遷」,謂四廟之祖。「宗易」者,小宗也。「尊祖敬宗」,兼禘祖、大祖、大小宗而言,以其承祖而統族,則必敬宗,敬其宗子者,以著其德厚流光之盛,故所以「尊祖」。兼言「禰」者,禰廟立則適長子異于眾子而預為五世之宗主也。

  庶子不祭祖者,明其宗也。

  自宗子而外,皆謂之「庶子」。此言庶子與小宗之宗子為從兄弟,雖于其禰為塚子,仕至適士以上,得立祖廟而不敢立,但立禰廟以祭禰,于祖則供其牲物而宗子為之祭也。其得祭禰者,于祖則為庶孫,于禰則為塚子,又將繼禰而為宗也。「明」,著也。「其宗」,謂繼祖之宗。

  庶子不為長子斬,不繼祖與禰故也。(為,於偽反。長,丁丈反。)

  父為長子斬者,父承宗後而以傳之長子也。其父為庶子,則雖長子,但為己後,而非祖禰之嗣,亦與眾子等服齊衰期也。兼言「祖」者,或父之父死,直承祖後也。若母,則長子承夫後,不降三年。

  庶子不祭殤與無後者,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。

  「無後」,謂庶兄弟死而無子,以庶賤故不為立後也。於禰而為庶子者不祭己之殤子,于祖而為庶者不祭無後之兄弟,以「殤與無後者」不立廟,必從祖祔食。今祖之庶無祖廟,禰之庶無禰廟,無從祔祭,則供其牲物而宗子為祭之。

  庶子不祭禰者,明其宗也。

  此謂繼禰之宗子之庶兄弟也,雖貴不得立禰廟,供其牲物而塚子為之祭也。「其宗」,謂繼禰之宗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此章記周之宗法,雖詳言祭禮,而喪服之隆替亦用可推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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