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
卷十三 玉藻(6)


  士于大夫,不敢拜迎而拜送。士於尊者先拜,進面,答之拜,則走。

  賓至門,主人出,先拜辱,賓答拜。「不拜迎」者,懼煩其懼拜也。「拜送」,則賓不復顧,不以煩答為嫌矣。「尊者」,謂卿、大夫也;士往見之,主人出,不待其拜而先拜。「走」者,逡巡辟也。

  士于君所言大夫,沒矣則稱諡若字,名士。與大夫言,名士,字大夫。于大夫所,有公諱,無私諱。

  「君」,諸侯。「言」,稱也。沒則稱諡、字,生必名也。于君所「名士」者,士雖沒亦名也。與大夫言「名士」者,士之存者也。「字大夫」者,他大夫存沒而俱字也。士沒,蓋亦可字矣。「公諱」,君之諱。「私諱」,大夫之家諱。

  凡祭不諱,廟中不諱,教學臨文不諱。

  「凡祭」,祭群祀;祝嘏之辭不為先君諱也。「廟中」,上不諱下。「教」,教人。「學」,受業。「臨文」,辭命簡策之類。

  ▲右第十九章。此章雜記事上之節。

  古之君子必佩玉,右徵角,左宮羽。趨以《采齊》,行以《肆夏》;周還中規,折還中矩;進則揖之,退則揚之;然後玉鏘鳴也。(徵,陟裡反。齊,疾資反。還,似言反。中,陟仲反。)

  「古」者,記者之辭,指三代而言也。「左」「右」,佩有兩系。「徵角」「宮羽」,其大小輕重合四音之數,數合則聲合矣。徵角之數合一百一十八,宮羽之數合一百二十七,輕重相互幾於均矣。門外則趨,《采齊》亦門外之樂也;堂上則行,《肆夏》亦登堂之樂也。趨行之步,疾徐與之相應,雖無其樂,節不改也。「周還」,回行也,回旋必圓,不遽為向背也。「折還」,旁行也,旁旋必方,不邪迤也。「揖」,猶抑也;進則佩易飄舉,斂抑之使聲不迫也。「退」,逆退也,佩倚身而不鳴,揚之使鳴也。趨、行、周、折、進、退之不失其節,玉乃鏘然鳴,中於五音也。

  故君子在車則聞鸞和之聲,行則鳴佩玉,是以非辟之心無自入也。

  「車」,乘車。「鸞」,衡上鈴。「和」,式前鈴。禦中其度,則和鸞比於音也。「非」,戾也。「辟」,邪也。「心」,意也。聲以養容,容以居敬,敬存而物交之感不忘矣。

  君在不佩玉,左結佩,右設佩。居則設佩,朝則結佩。(朝,直遙反。)

  此謂世子也。「君在」,對君也。「不佩玉」者,結之也。左,玉佩。「結」者,約其組而紐之,使不鳴也。「右」,事佩,觿燧之屬。「設」,如常設而垂之也。「居則設佩」,燕居並玉佩而設垂之也。「朝則結佩」,所謂「君在不佩玉」也。玉以昭德,事佩者事親之禮,世子修子道而已,不敢見德也。

  齊則綪結佩而爵韠。(齊,側皆反。)

  「綪」,屈也;既結之,又屈之,反納於革帶,不欲其有聲。齊不聽樂,佩鳴有樂理焉,靜謐以養,至敬也。「爵韠」,玄端服。齊則自天子達于士,皆玄端爵韠,不用朱素,至敬不飾也。

  凡帶必有佩玉,惟喪否。

  「帶」,革帶。「必有」者,與相連屬而不釋也。喪以絞帶、澡麻帶、布帶代革帶,不系佩焉,哀無飾也。非喪必佩。

  佩玉有沖牙。

  佩有三組,沖牙懸於中組之末,兩旁之組末端皆懸一璜,沖牙以左右觸而璜鳴。「沖牙」,亦以玉為之,兩端皆銳。

  君子無故玉不去身。君子于玉比德焉。

  「故」,謂喪疾也。「比德」,詳見《聘義》。

  天子佩白玉而玄組綬,公、侯佩山玄玉而朱組綬,大夫佩水蒼玉而純組綬,世子佩瑜玉而綦組綬,士佩瓀玟而縕組綬,孔子佩象環五寸而綦組綬。(純,與「緇」通,莊持反。綦,渠之反。瓀,而袞反。玟,無分反。縕,烏魂反。孔,本「塚」字之誤,知隴反。)

  「組綬」者,以組為綬也。「綬」,所以系佩玉,相承受也。「山玄」「水蒼」,玉之文如山水而色玄蒼也。「純」,黑色。「瑜玉」,色文未詳。「瓀玟」,美石似玉者。「綦」,雜采。「縕」,赤黃色。「塚子」,卿、大夫之適長子,不佩玉者,父在不敢居德。「佩象環」者,別於庶子也。「五寸」,以圍言。「綦組綬」者,與世子同,不敢純,以避尊親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章。此章記佩綬之制。當在第十六章之下。

  童子之節也,緇布衣,錦緣,錦紳並紐,錦束髮,皆朱錦也。(節,當作「飾」。緣,俞絹反。並,卑正反。)

  「緣」,衣緣。「錦紳並紐」,以錦緣紳及為紐也。「束髮」,總也。皆用朱者,為華飾取悅親也。

  肆束及帶,勤者有事則收之,走則擁之。(此節陳氏本從鄭說,改置「無箴功」之下,今從古本。肆,本「肄」字之誤,羊至反。)

  「肄」,餘也;謂紐之下垂及紳也。「束及帶」者,反屈之,扱帶上也。「收」者,斂而聚結之。「擁」,手抱持之也。童子之帶,紳、紐雖設,恒反屈之而不垂,及有勤勞之事則又斂結之,走則握之,便服勞且勿隕越。不垂,不備盛飾也。

  童子不裘,不帛,不履□,無緦服。聽事不麻,無事則立主人之北,南面。見先生,從人而入。

  「不裘帛」者,不備服,且過燠則傷壯氣也。「□」,履頭飾也。「無緦服」者,哀不能及疏遠,不為虛飾也。「聽事」,聽事於喪家。「不麻」,不絰也。「主人」,喪主。立於其北,南面,以待事而不背賓之外至者也。「從人」,從求見者入,不敢抗賓主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一章。此章記童子之禮。當在第十七章之下。

  侍食于先生、異爵者,後祭先飯。(飯,扶晚反。)

  「先生」,師長。「異爵者」,士于大夫。凡食,主人延客先祭,侍食不敢當賓,故後祭先飯,若嘗食然。

  客祭,主人辭,曰:「不足祭也。」客飧,主人辭以疏。主人自致其醬,則客自徹之。一室之人非賓客,一人徹。壹食之人,一人徹。凡燕食,婦人不徹。(「燕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)

  此謂敵體相食者也。相食非食禮,故祭必辭。「飧」,以飲澆飯,致飽也。「疏」,言食粗惡,不堪飽也。致,「置」也。「一室之人」,同食者也;非食禮,故少者一人徹耳。「壹」,聚也。「壹食之人」,將有事而聚食趨事也。「一人」,亦少者。婦人雖燕食不備禮。

  食棗桃李,弗致於核。瓜祭上環,食中,棄所操。凡食果實者後君子、火孰者先君子。(後,胡道反。先,悉薦反。)

  「致」,盡也;齕之徹核,鄙也。「瓜祭」,食瓜而祭也。「環」,斷瓜中如環處。「所操」,蒂及脫花處,不盡食葉之。食致於操,亦鄙也。果實各自為美惡,後以明讓,火孰者則嘗食必先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二章。自此章以下皆雜記禮儀,與《曲禮》相出入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