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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三 玉藻(3)


  侍坐則必退席,不退則必引而去君之黨。

  「侍坐」,侍君坐。「退」,移席向後也。「不退」,君命勿退也。「引」,卻也。「去」,遠也。「黨」,近君處也。卻坐盡後,不敢逼近於君也。

  登席不由前,為躐席。徒坐不盡席尺。讀書、食則齊,豆去席尺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席有首尾。「前」,席首也。布席之法,首近君,從下而升,不由前也,由前則是躐踐席端矣。「徒坐」,謂非讀書及食時。「不盡席尺」,卻後一尺也。「齊」,與席邊緣齊也。古者書以簡冊,置席外地上。「豆」,食豆也。「去席尺」,複卻坐一尺,伸臂適相及也。

  若賜之食而君客之,則命之祭然後祭。

  「客之」,《燕禮》所謂「命為賓」也。燕則宰為主人,故不待命而祭;賜食,君自為主,則必命而後祭,不敢以賓禮自居也。惟大夫為客卿則否。

  先飯,辯嘗羞,飲而俟。(飯,扶晚反,下同,辯,卑見反。)

  此君不命為客之禮。「先飯」,不祭也。「飲」,酳食也。飲須待飯畢,今亦以嘗故而先飲,俟君之食而更食也。

  若有嘗羞者,則俟君之食然後食,飯飲而俟。君命之羞,羞近者,命之品嘗之,然後惟所欲。凡嘗遠食,必順近食。

  「有嘗羞」者,或膳宰、或群侍食而長者一人嘗耳。「飯飲而俟」,謂三飯後,飲而不飧,以待君也。「羞」,豆實。「品嘗」,逐品皆食。「順近」者,先近而後及遠,不貪所欲。

  君未覆手,不敢飧,君既食,又飯飧。飯飧者,三飯也。

  「覆手」,拱也,食已複其常度而拱也。「飧」,以飲澆飯,連進之也。君食未畢不敢飧,不先飽也。「既食」,食畢而覆手也。「又飯飧」者,先已三飯而酳,今又飧而三飯也。君既食而飧,若未飽欲君之更食然。

  君既徹,執飯與醬乃出,授從者。(飯,如字。從,才用反。)

  「飯」「醬」,所食之餘也。授從者已,複入。

  凡侑食,不盡食。(「盡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)

  「侑食」,君食而因命之食,非賜也。「不盡食」者,食不為己設,不敢盡也。

  食於人不飽,惟水漿不祭,若祭,為已偞卑。

  此因侍食而概及之也。「人」,敵體之稱。「已」,太也。「偞」,厭也。使臣於主君,雖漿亦祭,施於敵體者則過自厭伏卑屈矣。

  君若賜之爵,則越席再拜稽首受。登席祭之,飲,卒爵而俟。君卒爵,然後授虛爵。(卒,子律反。)

  此因食而賜之酳爵也。「授虛爵」,授之贊者,俾反於篚。

  君子之飲酒也,受一爵而色灑如也,二爵而言言斯,禮已三爵而油油,以退。(灑,蘇典反。言,語中反。)

  此謂君燕之而命為賓也。「三爵」者,獻爵一,酬爵二。酬爵一不舉而亦數者,以禮言也。「灑如」,肅敬也。「言言」,和敬也。「斯」,猶如也。「已」,畢也。「油油」,悅敬也。受獻禮重故肅,將酬則以和先之,酬舉而歡交,故悅容色,各不爽其節也。「退」,謂禮畢取俎以出也。獻酬禮終,不敢貪惠,故君雖有後命而必姑退。

  退則坐取屨,隱辟而後屨,坐左納右,坐右納左。(辟,匹亦反。)

  此通侍坐、侍食及燕而言。「退」,出也。凡屨不升於堂。「隱辟」,俯而逡巡也。

  ▲右第九章。此章記大夫侍君之禮。蓋衣服制度與威儀相表裡,故類記焉。

  凡尊必上玄酒。

  上,列於酒之上也。面尊以南為上,側尊以西為上。

  惟君面尊。

  君席在阼,尊設於兩楹間,南北列之,尊有鼻為「面」,鼻東向與君相面,示君專有此酒以惠臣下也。

  惟饗野人皆酒。

  「饗野人」,蠟飲也。「皆酒」,無玄酒也。

  大夫側尊用棜,士側尊用禁。

  「側尊」,尊在側也。主人席在阼,西向,尊于房戶之間,東西橫陳,主人不得專此酒,與客共之。「棜」,有四周;「禁」,加足;公尊設豐而已。

  ▲右第十章。此章記尊制。

  始冠緇布冠,自諸侯下達,冠而敝之可也。玄冠朱組纓,天子之冠也。緇布冠繢□,諸侯之冠也。(「始冠」「冠而」之「冠」,古亂反。餘如字。)

  「下達」,達於士也。諸侯終喪,以士服見天子,故始冠與士同,加繢□而已,其再加則皮弁、朝服、素□,三加則玄冕。天子始冠以玄冠朱組纓,再加皮弁,三加袞冕,《大戴禮》所謂「天子擬焉」者是已。「繢」,采也。「□」,亦纓也,自其下垂者謂之「□」。

  玄冠丹組纓,諸侯之齊冠也。玄冠綦組纓,士之齊冠也。(齊,側皆反。)

  「丹」,亦朱也。「綦」,雜采,亦績也。言天子以諸侯之齊冠為始冠,諸侯之始冠其纓知士之齊冠也。不言大夫者,大夫與士同。

  縞冠玄武,子姓之冠也。縞冠素紕,既祥之冠也。垂□五寸,惰遊之士也。玄冠縞武,不齒之服也。居冠屬武,自天子下達。(屬,之欲反。)

  「縞」,白生絹也。「武」,冠下卷圍額際者,橫裁之,其上直者為冠身。「姓」,孫也。祖父有服,子孫無服,或雖有服而已除,從尊者之側不敢純吉,則武吉而冠凶以居焉。「素」,熟絹也。「紕」,緣冠兩旁及武下也。「既祥」,謂禫月。「垂□五寸」,其冠亦縞,縞冠無□,此獨加□,示非凶服,為罰冠也。「惰遊之士」,《周禮》所謂「疲民」也。收之圜土,三年之中,著此縞□之冠;三年之後,雖出圜土,終身不齒,則為易玄冠而縞武,□亦縞焉。凡此冠、武異色,非凶則罪。若燕居之冠,冠、武相連屬而皆玄,自天子至於庶人無以異也。

  有事然後□。

  「有事」,謂齊也。齊冠則綏以盡飾,燕居玄冠不□。

  五十不散送。親沒不髦。大帛不□。散,蘇坦反。

  「散」,絰端之麻散垂不結也。「送」,送親葬也。送葬散麻,既葬而後結之,五十始衰,不備禮也。「髦」,人子之飾,親沒則脫之。「大帛」,白冠也。國有凶禍則君冠之。「不□」,去飾也。

  玄冠紫緌,自魯桓公始也。

  諸侯之齊冠,繢□而紫之,徒為豔飾,非禮也。「魯」,蓋「齊」字之誤,《傳》稱齊桓公好紫,而凡《記》言魯君,類不稱國,知此當為齊君矣。

  ▲右第十一章。此章記冠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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