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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二 內則(2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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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不言內,女不言外。 酒食絲枲之事非丈夫之所與知,家國之政非婦人之所得聞,各安其所,以敦其職,家齊國治之本也。 非祭非喪,不相授器。 祭事嚴,喪事遽,可以無嫌耳。 其相授,則女受以篚,其無篚,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。 內所需者必自外來,故專言男授女以該女之授男也。「無篚」,謂物之不可以篚盛者。「奠」,置也。授者坐奠已起而後受者坐取也。不俯奠者,嫌不敬也。 外內不共井,不共湢浴,不通寢席,不通乞假。男女不通衣裳。內言不出,外言不入。 「不共井」,不同時汲也。「湢」,浴室。「通」,互用也。「寢席」,寢之席也。「乞」,求也。「假」,借也。「不通乞假」,謂不傳言相求借也。于衣裳重言「男女」者,雖夫婦亦然也。 男子入內,不嘯不指。夜行以燭,無燭則止。 「嘯」,吟嘯。「嘯」「指」,皆嫌於有所傳意也。 女子出門,必擁蔽其面;夜行以燭,無燭則止。 「門」,圍門。「擁蔽」者,或以箑,或以袂。 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 此《王制》然也。國中之道以公門南面為准,東左西右,其或東西旁出,亦循是而分焉。中道惟君與喪車專之,余者車徒皆行左右軌途。地道尚右,故男由右。 ▲右第二章。上章盡父子之敬,仁之至也。此章嚴男女之別,義之大也。夫婦別而後父子親,則義所以成仁之用也。以下十五章皆以推廣而備言之。蓋此二章者,《內則》之大綱也。以仁敦親,而兄弟之誼准此矣;以義彰別,而君臣朋友之道准此矣。仁義立而五倫敘,禮以之序,樂以之和,故立人之道,仁與義而已。 子婦孝者敬者。 「子婦」,子若婦也。孝者根於心,敬者盡其理。此言能孝敬者,必如下文所雲也。 父母舅姑之命,勿逆勿怠。若飲食之,雖不耆,必嘗而待。加之衣服,雖不欲,必服而待。(飲,於禁反。食,祥吏反。耆,時利反。) 「不耆」,謂偶有疾不甘食也。「加」,授也。「不欲」,非己所當服也。「待」,俟後命然後已之。 加之事,人代之,己雖弗欲,姑與之而姑使之,而後複之。(複,芳服反。) 「弗欲」者,受親之事必躬親之,心乃安也。「與」,聽之代也。「使之」,使他往也。「複」,己複自為也。所以然者,人欲代己而共事吾親,固人子之所歆願而不可遽拂之,故姑領其意而曲以卻之也。 子婦有勤勞之事,雖甚愛之,姑縱之而寧數休之。(數,所角反。) 「子婦」,事親者之子婦也。「勤勞之事」,大父母所命也。「愛之」,以非所堪任而恤之也。「縱」,任也。「數休之」,勿使怨吾親也。 子婦未孝未敬,勿庸疾怨,姑教之;若不可教而後怒之;不可怒,子放婦出而不表禮焉。 「未孝未敬」,謂不能事大父母也。「疾」,憎也。「怨」,忿也。事親,人子自盡之事,不可遽責之不肖之子婦,故不遽疾怨而徐教之也。「怒」,責撻也。「不可怒」,謂驕悖恐為逆也。「表」,著也。「禮」,謂所當放出之禮。不著明其逆吾父母之罪以章其當放出,所以安父母而不令受怨謗也。 ▲右第三章。 父母有過,下氣怡色柔聲以諫。諫若不入,起敬起孝。悅則複諫,不悅,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,寧孰諫。父母怒,不悅,而撻之流血,不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(說,弋雪反。複,如字,扶又反。) 「起」者,更振作之意。恐以諫故分其孝敬之守,故更自警省而振作之也。孝敬者人子之常,諫之不從,事之變也,遇變而貞其常,初未嘗藉是以感吾親,亦以自盡其所當為而止,舜之致親於底豫者惟此焉耳。然而不如此,則先已自居於不孝,故曰:「道二,仁與不仁而已矣。」 ▲右第四章。 父母有婢子若庶子庶孫,甚愛之,雖父母沒,沒身敬之不衰。 「婢子」,父所通賤人所生者。「庶孫」,其祖母,妾也。愛可能也,敬不可強也,知為父之遺體所托而愛鐘焉,而忍不敬乎? 子有二妾,父母愛一人焉,子愛一人焉,由衣服飲食,由執事,毋敢視父母所愛,雖父母沒,不衰。 「由」者,歷數之辭。執事有勞逸榮辱之分,父母所愛,必施之敬也。 子甚宜其妻,父母不悅,出。子不宜其妻,父母日是善事我,子行夫婦之禮焉,沒身不衰。(說,弋雪反。) 孝子之心,事亡如事存。父母沒而移其意,則是幸父母之亡以得自行其喜怒矣。 ▲右第五章。或問:士之有婢妾子婦,猶天子諸侯之有臣,父母所愛,終身敬之不衰,然則先君所寵任之臣將必以終其恩禮乎!曰:不然也。士之於其婢妾子婦,噸笑之私,衣服飲食之惠,其所得專也。有天下國家者,序天位,頒天祿,授天職,以為宗廟社稷效,非其所得專也。故先君之所寵任,非有大病于國者,三年無改可爾。若其蠹政殃民而將危社稷,則誅逐之以救傾覆,勿能待矣。雖然,臣子之不幸而遇此,屈其心以伸法,必將以弗獲已之心行之,而後可以免於疚;若快意驅逐,自矜明斷,以廓清為功,以傾否為名,施施然論功行賞於廟堂之上,則已不歉於心,而小人反得借不孝之名以議其後,此元佑諸臣所以激成紹聖之禍也。天理之不差,尤嚴于君子,可不鑒哉! 父母雖沒,將為善,思貽父母令名,必果;將為不善,思貽父母羞辱,必不果。 人子能終身以父母為心,則自強於為善去惡,有不期然而必然者矣。故孝者,萬行之原也。 ▲右第六章。 舅沒則姑老。 「老」,傳家政於塚婦也。丈夫七十老而傳,妻從之,未及七十而沒,妻亦授家政於婦,祭祀不為主婦。 塚婦所祭祀賓客,每事必請于姑。介婦請於塚婦。 「介」,副也。「介婦」,介子之婦。姑雖不制命,猶必稟焉。介婦受命於塚婦,不敢越告于姑。 舅姑使塚婦,毋怠,不友、無禮于介婦。 此下二節據舅未沒姑未老而言。「怠」,廢命也。「不友無禮于介婦」,推勞苦、挾貴倨於群娣婦也。無此三者,以恪奉舅姑之命。 舅姑若使介婦,毋敢敵耦於塚婦,不敢並行,不敢並命,不敢並坐。 「命」,使令婢妾也。「不並坐」者,雁行而坐,雖有舅姑之命,猶安其卑。 ▲右第七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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