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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九 禮運(2)


  孔子曰:「嗚呼哀哉!我觀周道,幽、厲傷之。吾舍魯何適矣!魯之郊禘非禮也,周公其衰矣。杞之郊也,禹也;宋之郊也,契也;是天子之事守也。」(金,書也反。)

  此一節孔子之言,記者因前章歎魯之說未及發明,故引夫子他日之言以證之。周自厲王無道,流死於彘,畿內大亂,幽王承之,遂喪宗周,故老絕,版章滅,幾與杞、宋之無征等。魯秉周禮,而社稷安存,文獻足考,可以征禮,然因成王過賜,遂習於僭,名實不稱,事多錯亂,與周公制禮之意殊相背戾,而盛德不彰,故夫子深歎之。「郊」,祀天之祭。禹也,契也,謂禘也。「事守」,謂守其先世之事也。杞、宋之祀帝於郊與禘禹、禘契,皆因其先世有天下而行天子之事,故後王使嗣之。魯統于周,無事可守,而徒僭焉,斯周公之道所由替也。魯之失禮不但于僭,夫子觀蠟之歎亦不徒以其僭,乃非僭而不能由禮者有矣,未有僭而能合乎禮者也。飾其所本無而為之文,則誠意自不足以相及,而望其達乎先王承天治人之精意,不可得已。禮之所由亡,僭為其大端也。

  故天子祭天地,諸侯祭社稷,祝嘏莫敢易其常古,是謂大假。(假,古伯反。)

  自此以下,皆記者推夫子之言而明禮不可僭之意。「祭天」,郊也。「祭地」,謂遍祭四望及海內名山大川。「常古」,舊章也。「假」,至也;謂禮法之大綱,至極而不可易者也。「聖人之大寶曰位」,天尊地卑,上下定而精理奠焉,故位之所在,德之所及,則誠足以至之,祭各有分而不可逾也。

  祝嘏辭說,藏于宗祝巫史,非禮也,是謂幽國。

  「辭」者,下告上。「說」者,上逾下。「祝」為辭,「嘏」為說。「幽」,暗昧也。天子之祭,其祝與嘏皆為有天下之言,沿于古者,昭告天下,莫之易也。諸侯郊禘,祝嘏之辭說,言一國則非其倫,言天下則嫌於欲篡,故藏之宗而不敢示人,是人神相欺,為草竊暗昧之行也。

  斝及屍君,非禮也,是謂僭君。

  「斝」,玉爵,天子以酳屍者。《明堂位》曰:「爵用玉盞。」「斝」,玉斝。《周禮·鬱人》雲:「受舉斝之卒爵。」「屍」,以嘏天子者也;魯僭禘而用之。「僭君」,僭竊之君。

  冕弁、兵革藏於私家,非禮也,是謂脅君。

  「冕」,玄冕,大夫冕而祭於公。「弁」,爵弁。二者皆大夫之所得服,然必受命賜於君而後敢服。「藏於私家」,蓋世以相傳而自服之也。大夫帥師,受甲於公,還而車還於甸,甲散于邱,不敢以入私門,今據為己有,則脅君自立而奪其兵柄也。上二節言諸侯僭禮。自此以下三節,則言大夫僭諸侯之事。蓋君僭於上,臣僭於下,理勢之必然者也。

  大夫具官,祭器不假。聲樂皆具,非禮也,是謂亂國。

  「官」,謂有司。「具官」,不攝也。「聲」,金奏。「樂」,佾舞。

  故仕於公曰臣,仕於家曰僕,三年之喪與新有婚者期(句),不使(句)。以衰裳入朝,與家僕雜居齊齒,非禮也;是謂君與臣同國。(期,居之反。衰,七雷反。朝,直遙反。)

  「僕」,謂若僕禦然;《春秋傳》曰「僚」。臣僕,父母之喪則三年不從政,新婚者則期不從政,入則聽治,歸則致政,不敢擅國事為己有而得遂其私也。「以衰裳入朝」,當喪而不釋事,欲以自固其權耳。「與家僕雜居齊齒」者,謂僕登於朝與公臣為列,若《春秋傳》「公臣不能具三耦,取足於家臣」是已。

 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,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,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,是謂制度。(處,昌呂反。)

  「田」,《王制》所謂「間田」,以封王之子弟也。「有國」,謂以國制祿。「有采」者,世祿而不世官也。上言諸侯大夫相習于僭以極於亂,自此以下三節則推本言之,謂謹制度修禮法當自天子始,天子正而後諸侯正,諸侯正而後大夫莫敢不正。反是,則亂之始也。

  故天子適諸侯,必合其祖廟,而不以禮籍入,是謂天子壞法亂紀。(壞,古拜反。)

  「籍」,典章也。非巡狩之常,載於禮籍,而入諸侯之國,如出居於鄭,狩于河陽是也。

  諸侯非問疾弔喪而入諸臣之家,是謂君臣為謔。

  「謔」,戲也。天子、諸侯各授其臣以有國,有家,而使安於所處以共戴己;若自為陵夷,俯而就之,召其僭而已矣。

  是故禮者君之大柄也,所以別嫌明微,儐鬼神,考制度,別仁義,所以治政安君也。故政不正則君位危,君位危則大臣倍,小臣竊。刑肅而俗敝則法無常,法無常而禮無列,禮無列則士不事也。刑肅而俗敝,則民弗歸也,是謂疵國。故政者,君之所以藏身也。(別,必列反。倍,與「背」同。)

  「儐」,接也。「肅」,急也。「不事」,謂無恒守。「疵」,病也。「藏身」,謂安其身於上,不事刑威之炫赫以服民也。承上文而言臣之僭君皆因於君之失正,而君之所以自正而正人者則惟禮而己矣。禮所以治政;而有禮之政,政即禮也。故或言政,言禮,其實一也。禮以自正而正人,則政治而君安,不待刑而自服。若無禮以正上下而慮下之倍竊,則必過為刑法以鈐束之。刑愈密,法愈繁,而民愈偷,士失其職,民怨其上。以此立國,雜霸之術,所以為上下交病之道也。記者因夫子歎魯之事,而推亂之所自生,本于天子之失正,乃反復推明先王制治未亂保邦未危之道,一惟齊民以禮而不以刑。與前章夫子極言禮之意相為發明,雖其所論有體用精粗之別,而意實貫通,讀者可詳玩而得之也。

  是故夫政,必本於天,殽以降命。(夫,防無反。)

  「本」者,本其道。「殽」者,效其法。「降命」者,播而旁及於鬼神之等,因以定人神之秩序也。承上文而言禮所以治政安君,故政之所自立,必原於禮之所自生。禮本于天,殽於地,列於鬼神,莫不有自然之理,而高卑奠位,秩敘章焉。得其理以順其敘,則鬼神以之儐,制度以之考,仁義以之別矣。

  命降於社之謂殽地。

  「命」者,天命自然之理,因之以制典禮者也。「降」者,由天而漸播之以差降者也。「殽地」者,天尊地卑自然之道,不亢地於天而祭達于諸侯,所以效地之順也。由此考之,則社即後土之祀,而漢人北郊方澤之邪說,亦不辨而知其誣矣。

  降于祖廟之謂仁義。

  祖廟、山川、五祀皆本天子事天之精意而推之,而自然之等殺立焉,故皆謂之「降」。仁以盡其孝敬,義以裁其興廢,天子諸侯大夫各得祀其先,而德厚者流光,德薄者流卑,義之所至,仁亦至焉。或遠或近,或祭或祧,皆仁義所著也。

  降於山川之謂興作。

  命本於天,效於地,而天地之間有興有作,以變化生成萬物,則惟山川之興雲雨以承天地而起德業也,故因其理而制山川之祀以通幽明。於是天子遍海內名山大川,諸侯祭其境內山川,而大夫不得祭,蓋有其土者斯有興作之事,功相配而情相逮,故差等以之立也。

  降於五祀之謂制度。

  「五祀」,自天子達于大夫。「降」,命之下者也。五祀之神各司其令而不相逾,威福訖於家,故有家者皆以為守,則制度之所定也。

  此聖人所以藏身之固也。

  「聖人」,謂在天子之位而制禮者。本天,效地,別仁義,起興作,考制度,以儐鬼神,禮由是立,而凡人君所以治政安君,使上下交正而遠於倍竊,亦即此而在焉。聖人所以藏身深固,不待刑罰而民自服也。

  故聖人參於天地,並於鬼神,以治政也。

  「並」,列也。禮之既立,政即行焉。結上文。

  處其所存,體之序也。玩其所樂,民之治也。(處,昌呂反。樂,盧各反。治,直吏反。)

  「處」者,存於中而以為則之謂。「所存」者,天地、鬼神、高卑、合散,神所奠麗而定位者也。「體之序」者,禮之等者。「玩」者,觀其敷施秩序而通之於事也。「所樂」者,既有定位,各依以為安,而發揮於事業者無不順也。「民之治」者,政之效也。此又承上節而申明之,言聖人參天地,並鬼神以達於禮而立政者,莫不因其實理之固然:條理之不昧者而效法之也。禮,體也;政,用也。體用合一,而皆承天以治人,則禮之不可已而為治亂之大司明矣。

  故天生時而地生財,人其父生而師教之,四者君以正用之。故君者,立於無過之地者也。

  「生時」,謂氣之變合而先陰陽以成乎風雨寒暑者也。「正用」,謂裁成之也。人君授時理財,生遂而教訓之,兼天地父師之任以居民上,必自處於無過之地而後能盡其職,禮所以為天下寡過者也。自此以下六節,皆言君道之重,以申明上文「禮者君之大柄」之意。

  故君者,所明也,非明人者也;君者,所養也,非養人者也;君者,所事也,非事人者也。故君明人則有過,養人則不足,事人則失位。

  「所明」,謂制禮立政而人就之以知從違。「明人」,決從違於人也。「養」,以貢賦言。「事」,謂分職任功也。君待明於人,法不自己立,而惟下所興廢,由是下皆見其過而玩之,故損公益私,臣令君從之害皆起焉,旨日貧蹙而位不安矣。

  故百姓則君,以自治也;養君,以自安也;事君,以自顯也。

  法制明于上而百姓則之,故人皆恃君以寡過,故養君乃以自安,而事君乃能自顯。修明於上而下皆則之者,惟禮而已矣。

  故禮達而分定,故人皆愛其死而患其生。(分,扶問反。)

  「禮達」則民明于則以自治,「分定」則奉養服侍之不敢後,雖驅之危亡之地,而無畏死貪生之情矣。此禮所以為君之大柄,不待刑肅而民自服也。

  故用人之知去其詐,用人之勇去其怒,用人之仁去其貪。(知,珍義反。去,起呂反。)

  「去」,遠也。「仁」,慈柔。「貪」,謂荏弱恤私。禮以為大閑,則人無不可用之材,而皆變化其氣質之偏,君之所立於無過之地以為天下寡過者也。

  故國有患,君死社稷謂之義,大夫死宗廟謂之變。

  「大夫死宗廟」,如晉變盈、宋蕩山之類。「變」,不正也。禮達分定,人不敢愛其私,大夫或見放逐,則引身而去,不敢以國君死社稷之義自處而與君抗爭矣。此上六節,既以申明禮為君柄之旨,而反覆推明人君秉禮以治人之道,則又以起下三節以禮治人情之意。蓋自「是故夫政」以下八節,皆言禮以承天之道;而此下三節,則以言禮以治人之情;皆以發明第一章夫子所言之義。天道人情,雖無異致,而于天道這承征禮之體,人情之治著禮之用,則本末功效之間亦已別矣。而此上六節則絡貫而曲通之,其立言之序錯綜而不紊,讀者不可不察也。

  故聖人耐以天下為一家,中國為一人者,非意之也,必知其情,辟於其義,明於其利,達於其患,然後能為之。(耐,古「能」字。辟,匹賜反。)

  「意」,謂以私意立法而強人從也。「辟」,喻也。「義」者,情之所宜。「利」者,情之效也。承上文而言,禮達分定而人無不專致於上之情,無不可效用於上之材,合小康之世而為大同者,惟有禮以治其情也。

  何謂人情?喜、怒、哀、懼、愛、惡、欲,七者弗學而能。何謂人義?父慈、子孝、兄良、弟弟、夫義、婦德、長惠、幼順、君仁、臣忠,十者謂之人義。講信修睦,謂之人利。爭奪相殺,謂之人患。故聖人所以治人七情,修十義,講信修睦,尚辭讓,去爭奪,舍禮何以治之?(惡,烏路反。「弟弟」,下特計反。長,丁丈反。雲,起呂反。舍,書也反,下同。)

  禮者,以達情者也。禮立則情當其節,利物而合義矣。

  飲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;死亡貧苦,人之大惡存焉。故欲惡者,必之大端也。人藏其心,不可測度也。美惡皆在其心,不見其色也。欲一以窮之,舍禮何以哉?(度,徒洛反。「美惡」之「惡」,如字。余,烏路反。見,賢遍反。)

  「大端」,謂喜、怒、哀、懼、愛,皆自此生也。「一」,齊也。「窮」,盡也。「以」,用也。欲惡藏於心而善惡隱,人情亦至變矣。乃先王齊之以禮,既不拂人之情,而於飲食男女之事,使各獲其應得,其於死亡貧苦之故,又有以體恤而矜全之;至於非所欲而欲,非所惡而惡,則雖飾情以希求而終不可得,則變詐不仇,而人皆顯白其情以歸於大同矣。此先王所以治人之情,不待刑罰,而天下國家自正也。乃其節文等殺之不忒,則一本諸天道之自然。故治人之情而即以承天之道,其致一也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此章因論僭禮之失,而推禮之所以為安君治政之大用,以終前章夫子歎魯之意,而要以天道人情為之大旨,則即前章承天治人之義,而與下二章相為表裡,非徒為僭禮者言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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