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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 王制(10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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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子耆老不徒行。庶人耆老不徒食。 「君子」,有爵者。「徒行」,無車。「徒食」,無肉。老者以安飽為宜,不特為之子孫者當致孝以奉之,而苟所得為過於儉吝,以自勞困,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。 大夫祭器不假。祭器未成,不造燕器。 「祭器不假」者,天子之大夫及諸侯之大夫有埰地者也。諸侯之大夫無埰地者,則以漸成之,「未成」,假之可也。不先造燕器,以專力於祭器,期必成爾。「燕器」,賓客之器;「不造」,則己所服用可知已。先王為天下制用,酌奢儉之中,使各修其應得,所以順人情,行典禮,納諸無過不及之地而為蕩平之矩也。 ▲右第三十章。此章承上章養老致孝而推言之,以記王者為下制用之禮;蓋亦修禮明教齊政之事。文雖略舉,而因此准之,則王制之施於下者可類通矣。 方一裡者為田九百畝。方十裡者為方一裡者百,為田九萬畝。方百里者為方十裡者百,為田九十億畝。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,為田九萬億畝。 「裡」,皆以田言之,九百畝為一裡。地形齟齬,各截補如數也。凡此諸數,皆以開方法准之可知。九十億者,十萬為億,九百萬也。九萬億者,巨萬為億,九萬萬也。凡數有小有巨,十千為萬,十萬為億,謂之小數。十千為萬,萬萬為億,謂之巨數。萬億者,別於小億之名,猶言巨億,以小億計之,為九千億,非謂萬其億也。記此以為建國受祿之張本。 自恒山至於南河,千里而近。自南河至於江,千里而近。自江至於衡山,千里而遙。自東河至於東海,千里而遙。自東河至於西河,千里而近。自西河至於流沙,千里而遙。西不盡流沙,南不盡衡山,東不盡東海,北不盡恒山,凡四海之內,斷長補短,方三千里,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。(斷,都管反。) 恒山,在今山西渾源州。南河,河在南,在今衛輝、懷慶之間。江者,濱江為界,在今湖廣荊、嶽間。衡山,在今湖廣衡山縣。東河,河在東,在今河南歸、睢間。東海,海在東,在今山東沂州、直隸、安東間。西河,河在西,在今山西河曲縣境。流沙,在今甘州衛西。「近」,不足;「遙」,有餘也。「不盡」者,謂中國之地,北有幽、薊、忻、代,南有零、桂,東有登、萊,西有酒泉,不盡於上所記,而以此為率也。「八十萬億一萬億」,謂八十一萬萬也。再言「萬億」者,記巨數之法不以十統萬億,故別言之也。 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,山陵、林麓、川澤、溝澤、城郭、宮室、途巷,三分去一,其餘六十億畝。(去,起呂反。) 「方百里」,謂侯國也。「溝澤」,田間水道。「塗」,經塗。「巷」,曲巷。「去」,除也。此據建國之異說而言之也。封建以田制國,方百里之國授以提封萬井,而山林、澤溝、城巷、官室不在算中。若以地界為率,則山澤所占廣狹之殊相去倍蓰,或不逮三分之一,或倍過之,何以為准?且建國必因山川之形勢,而非可驀山跨水以求其必方。記者因世儒拘方之傳說有如此者,聊為記之,實不然也。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,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。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。古者百里當今百二十一裡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。(當,丁浪反。) 「今」,謂漢文武帝時;漢承六國亡秦之敝,苛取於民,短狹其步畝以厚斂之。文帝之世,群臣請改其制而謙讓未遑,惟蠲除以為惠而已。至孝武之時,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為畝,施及於今矣。司馬溫公雲周尺當今尺五寸五分弱,則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,適當中人之一步矣。「東田」,猶言南畝,漢人名田之辭也。「百畝」,以開方積實算之。「百里」,以一方廣徑算之。然此所記,以其法算之而加減焉,皆不合,未知其解,或傳寫之訛也。今以開方算百畝,則古田百畝當漢初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。以一方廣徑之積算百里,則古百里當漢初一百二十五裡。若以開方計百里之田,則古百里之田九十億畝當漢初田一百四十億六萬二千五百畝,以裡法約之,得一萬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。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,封方百里者三十國,其餘方百里者七十。又封方七十裡者六十,為方百里者二十九,方十裡者四十,其餘方百里者四十,方十裡者六十。又封方五十裡者百二十,為方百里者三十,其餘方百里者十,方十裡者六十。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國之制,以開方積實法除之可知。大國三十,每國去田九百萬畝,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。次國六十,每國去田四百四十一萬畝,共去田二萬六千四百六十萬畝。小國百二十,每國去田二百二十五萬畝,共去田二萬七千萬畝。凡二百一十國,共去田八萬零四百六十萬畝,余田九千五百四十萬畝。以裡計地者,實以田計封,皆取足于九萬億畝之中者也。 名山大澤不以封,其餘以為附庸、間田。諸侯之有功者,取於閒田以祿之;其有削地者,歸之間田。 「名山大澤不以封」,則方百里為田六十億萬之說不立矣。以間田祿有功之侯,所謂加地進律也。「削地」者,不敬之罰。間田之賦稅,當其未賜則天子收之。 天子之縣內,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。封方百里者九,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。又封方七十裡者二十一,為方百里者十,方十裡者二十九,其餘方百里者八十,方十裡者七十一。又封方五十裡者六十三,為方百里者十五,方十裡者七十五,其餘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裡者九十六。 公地九,去田八千一百萬畝。卿地二十一,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萬畝。大夫地六十三,去田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五萬畝。共去田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六萬畝。余田五萬八千四百六十四萬畝,則以共官禦及祿士。 ▲右第三十一章。此章釋第三章分地建國之制而以算法詳之者也。自第三十章以上皆《王制》之正文,此章以下至末,則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為釋之。古之著書者具有此體,前為經而後為傳也。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,中士食十八人,上士食三十六人,下大夫食七十二人,卿食二百八十八人,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,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,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。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,君食千四百四十人。(食,祥吏反。) 「諸侯」,侯國也。每食一人,給粟三十六鬴。其授田者,每食九人,而當公田百畝,則授以一井之地,以其公田為祿入也。 次國之卿,命於其君者,如小國之卿。 食百四十四人。 ▲右第三十二章。釋第一章侯國授祿之制。 天子之大夫為三監,監于諸侯之國者,其祿視諸侯之卿,其爵視次國之君,其祿取之于方伯之地。方伯為朝天子,皆有湯沐之邑天子之縣內,視元士。(下「監」字,古銜反。為,於偽反。朝,直遙反。) 三監之祿,薄于內大夫者,重內而抑外也。其爵尊于內大夫者,重王命也。「湯沐」,謂為次舍,治儀容也。「視元士」者,如附庸,方三十裡,為田八十一萬畝。 ▲右第三十三章。釋第三章第四章之制,而詳其祿賜之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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