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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 王制(8)


  析言破律,亂名改作,執左道以亂政,殺。

  「析言」者,橫執先聖之法言、據一字一句而倡為教宗也。「律」,法也。「破律」者,壞先王立教之常法,蕩閑越檢以誘人易從也。析言則名爽於實,破律則恣作不忌,生於言而成於政,異端之所以為天下賊也。凡右順左逆,「左道」,逆道也。

  作淫聲、異服、奇技、奇器以疑眾,殺。

  「淫聲」者,輕損律呂,過為清哀之音也。「異服」,制度詭異以自標緻也。「奇技」,機巧非常之術。「奇器」,形模纖怪之器。「疑眾」,謂使人驚羨,反疑先王之制為不善也。

  行偽而堅,言偽而辨,學非而博,順非而澤,以疑眾,殺。

  「偽」者,本以竊名覬利為心而假託於道也。「堅」而「辨」,則人不易測矣。「非」者,邪說詖行。「博」,以濟其辨。「澤」,美潤意以飾其堅也。「疑眾」者,令眾人疑之為君子。此鄉願之實而行異端之教者也。

  假於鬼神、時日、蔔筮以疑眾,殺。

  「假」,謂心為奸利而托術以行也。「疑眾」者,使眾無定志,見義不為,枉道避禍。

  此四誅者,不以聽。

  「以」,用也。「聽」,謂許其申訴。凡此四者,智力足以文奸,從而聽之則邪說得逞,小則倖免,大則反為所惑矣。異端邪說之興,揆其所自,皆緣名利之私,而及乎人之已後,則迷妄狂逞,不復自知其陋,而雄長乎儔伍之中,非聖惑民,生心害政,無所不至矣。朱季友、李贄之所以允即天刑,而莫之恤也。抑時日、蔔筮,先王之所不廢,且其說淺鄙,宜若無大害者,而必置之上刑,將無過與?乃先王之為此者,習有世業,官有恆守,用之有時,決之以義,而後世術家之言,多設拘忌,不顧事理之緩急;尤其大者,莫如擇葬地、葬日之法,繁立死亡破敗之名、以怖庸愚,卒至露其親之骴賂,為蟲獸野燒之所殘灼;抑或已葬而遷,刲裂白骨,爇為灰燼,則其罪惡之大,直不容於死,然後知先王制法以遏亂原,刑雖重而非過也。後世天子頒曆,不以農事功役之興輟為重,而登術士建、除、德、貴、刑、厭、宜、不宜之猥說,率天下以從覬幸規避之邪惡。教之衰也,有自來矣。

  凡執禁以齊眾,不赦過。

  「凡」,謂上四誅之禁也。四者之禁,本以齊民,不但為之首者殺無赦,雖愚民無知而誤習之,疑在過失之科,可從末減,而無從之者,則首者之邪不成,故不以過誤而矜宥之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六章。此章記一道德以同俗之制。邪說息,則正道自明,而風俗美矣。

  有圭、璧、金璋不粥於市,命服、命車不粥於市,宗廟之器不粥於市,犧牲不粥於市,戎器不粥於市。(粥,餘六反,下同。)

  「金璋」,以金飾璋為裸器也。圭、璧、金璋言「有」者,先世受賜有之,子孫貧賤而粥之也。「宗廟之器」,祭器。凡圭璋、車服、祭器,或貧者須粥,則入於玉府、泉府,官為售之也。「犧牲不粥」,謂皆須自豢養,不買之以充也。重器、利器,威福所憑,粥於市則褻之矣。

  用器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兵車不中度,不粥於市。布帛精粗不中數,幅廣狹不中量,不粥於市。奸色亂正色,不粥於市。(中,如字。量,呂張反。)

  「用器」,謂農工之器及盤盂筐筥之屬。「中」,當也;謂恰合也。「兵車」,兵及車也。上言「戎器不粥」,而此得粥兵者,戎器,甲胃,戎車,此則民間所用弓矢劍矛以佩以獵者也。「車」,大車。「數」,升縷之多寡也。凡八十縷為升,升之多寡,寡不過衰,多不過朝服也。「幅」,廣二尺二寸。「量」,亦度也。「奸色」,間色。「亂正色」,染令似正色也。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。

  錦文珠玉成器,不粥於市。衣服飲食,不粥於市。

  「成器」,謂裂錦文為帷簾,剝珠玉飾器玩也。不粥者,以納民於儉。「飲食」,人當自炊烹之,不粥者,訓勤也。

  五穀不時,果實未孰,不粥於市。木不中伐,不粥於市。禽獸魚鱉不中殺,不粥於市。(中,如字。)

  「五穀不時」,謂新谷郁養強熟者。「孰」與「熟」通。凡此皆欲使長養成用而懲其暴殄也。

  關執禁以譏,禁異服,識異言。(識,申志反。)

  「關」,司關,亦或謂之關尹,處界上關門。「譏」,詰也。本國之人衣服既使有章,自遠來者或服非法之服,則令改服而人,恐其導民於奇衣也。「異言」者,聲音稱謂之不同,自遠來者,各如其方言,雖不能令改易,必辨其所自來而記之,則知其為何方之人,有犯則便攝按之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七章。此章記齊八政以防淫之制。略舉其大端,而其他可以類推也。

  大史典禮,執簡記,奉諱惡;天子齊戒受諫。(大,他蓋反。惡,烏路反。齊,側皆反。)

  「典」,司也。「禮」者,立國之大經大法。「簡記」,以簡牘記人君之言動也。「諱」者,日月星辰之眚異,國所秘忌。「惡」者,水旱凶劄之菑害,可駭惡者也。「奉」,謂有則進聞之君,令修德以彌災也。皆歲終匯聞之,而王齊戒以受之。蓋人主之職,守禮法,慎言動,謹天戒,猶塚宰三司百官之有歲成也。一以百官受質之禮受之,立敬自上,而下莫敢不敬也。

  司會以歲之成質于天子,塚宰齊戒受質。(會,古外反。)

  「司會」,塚宰之屬,掌六典以貳塚宰。「成」者,所舉行之績,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。塚宰之所以治百官者,一歲之所行,司會皆勾稽其事效之舉廢,籍之告于王,聽殿最焉。塚宰不自質而司會質者,既所以尊塚宰,抑以旁稽而便於糾按也。「受質」者,王受其成而質正之,因以報下而行其殿最,塚宰受而承之也。一歲之功過,王命之予奪,皆於此焉。故齊戒而受,示省過奉法之意。

  大樂正、大司寇、市,三官以其成從質于天子,大司徒、大司馬、大司空齊戒受質。

  大樂正司教,故從大司徒。大司寇司刑,兵刑用合,故從大司馬。市司財用,故從大司空。「從」者,司徒、司馬、司空各以其成質于天子,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質也。三司既各有其質而又遙領三官,若今欽天監、行人司遙屬禮部之類。言「從」,則三司之自以其成質于天子可知。言三司「齊戒受質」,則三官之亦齊戒而受亦可以互見矣。

  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,大司徒、大司馬、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于天子,百官齊戒受質。

  百官之所司,分職不一,而其大綱則教也、刑也、用也而已。故其成質于樂正、司寇、市,三官各為稽勘,乃以升于三司而質于天子。百官之務繁,故以次質正而後天子聽之也。此章所記與《周禮》多不合,惟司會一官則與《周禮》無異。若此類,皆漢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參互成之,為一王之法,不必辨其孰為夏,孰為殷、周也。

  然後休老勞農,成歲事,制國用。(勞,力報反。)

  「休」,養也。「勞農」者,蠟而飲烝也。「成」,頒成式也。「歲事」,來歲之事。「國用」,來歲之用也。凡質成之典,於歲終舉行;今歲之政已登,來歲之事未致,故以其暇行養老勞農之事,與民休息,而預定來歲之政令,以待施行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八章。此章記歲終質成之制,蓋亦一道德、齊八政之意。而章末言休老勞農,則以起下章養老恤孤之旨。蓋百官之治,歲有恆考,而天子躬敬于上以使莫不敬,則治統一而道統亦一。一歲之成,又莫非八政之績,一質于王,則守法趨事,政不亂而俗不淫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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