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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 王制(7)


  有發,則命大司徒教士以車甲。

  「發」,謂徵發師徒以即戎。「士」,勇士;若車右之類。「教以車甲」者,習其射禦擊刺之方。

  凡執技論力,適四方,臝股肱,決射禦。

  「執」,習也。「技」,謂射禦。「論力」,以力之強弱為高下也。「適四方」者,謂致遠涉險,禦之事也。「臝股肱」者,著決拾及行滕射之事也。「決」者,角其勝負。此大司徒所教之事,皆其不足貴者也。

  凡執技以事上者,祝、史、射、禦、醫、蔔及百工。

  因射禦而推言之,見數者藝成而下以供役使者。

  凡執技以事上者,不貳事,不移官。

  專精其術而終於其官,不使因緣進用以溷流品。

  出鄉不與士齒。

  「士」,謂選士以上,在鄉或為族黨姻亞,容與之齒,出鄉則士有恆貴而技賤矣。

  仕於家者出鄉不與士齒。

  以其亦非鄉庠國學所升教之士也。王者用人,隨才器使,苟有一曲之長,無所棄焉,而必別其流品,使清濁貴賤,出而朝廷,入而鄉黨,皆無所淆雜。蓋崇德所以上賢,而專於上賢,斯德之所以崇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四章。此章記王者抑技勇,杜私門以重庠學之士,蓋以申明上賢以崇德之意。

  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,必三刺。(辟,婢亦反。)

  「正刑」者,審定五刑之律例。「明辟」者,辨明當坐之法也。公犯曰「獄」。兩造曰「訟」。「刺」者,深入之義,謂刺得其情而後加以法也。「三刺」者,一曰訊群臣,辨其理也;二曰訊群吏,審其法也;三曰訊萬民,廣證佐以察其情也。

  有旨無簡,不聽。

  「旨」,辭旨。「簡」,簡牘;謂律例所有著于簡牘者也。訟者之辭雖意可動人,而考之刑書無可當坐,則不聽也。

  附從輕,赦從重。

  「附」,比附也;謂定人罪名,一輕一重,兩俱可附,而既有輕之可附則不從其重也。「赦從重」者,謂當以赦而減等;乃其人之所犯輕重兩可比附,則附之於重而減之;若從其輕,則幾於免矣。

  凡制五刑,必即天論。郵罰麗於事。

  「制」,斷也。「即」,安也。「天」者,情理之極則也。「郵」,與「尤」通,過也。「罰」,鍰贖也。「麗」,當也。立刑之施,死者不可複生,刑者不可複贖,不但以適於事之利害,而必推諸天理人心之同然,審論至極而後刑焉,則刑之而不怨矣。若因過失而罰,則以事之利害為准,苟其有害,雖情理可矜而不之貰。蓋罰以鍰贖,無生死折傷之慘,而法因事建,以立事為期。若過矜其情,則人愈偷而事愈窳矣。

  凡聽五刑之訟,必原父子之親、立君臣之義以權之,意論輕重之序、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,悉其聰明、致其忠愛以盡之。(論,盧昆反。別,必列反。)

  「原父子之親,立君臣之義」者,謂刑名所加必順名義。名義所當回避者,雖法當其罪,不得以直行;名義所必正者,雖或可矜全,勿容寬假也。「意論」者,以己意體驗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。「輕重之序」,謂首從加減之等。「淺深之量」,謂均有犯而究其惡之所成,害之所貽,或大或小,以分別定罪,若同為稱兵作亂,而或輕狂妄動,立取覆敗,則不必以謀反之律坐之之類也。「悉其聰明」,以觀色察聲。「致其忠愛」,所謂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,然後殺之也。「盡」者,盡其情也。五刑之法,死傷所系,不容不慎。故先王之制,斷刑者必以是為行法之本也。

  疑獄,泛與眾共之;眾疑,赦之。(泛,孚劍反。)

  「泛」者,溢及非所與之辭。此與三刺之訊群臣群吏異者。刺訊之法,訊其官聯、事故相干與知聞之官吏,此則博及廷臣,若今下科道九卿官會議奏聞也。

 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。(比,必二反。)

  「比」,合也。「大」者,律法之大綱。「小」者,問刑之條目比例也。察其大則無遊移之弊,察其小則審細微之別,兩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。

  成獄辭,史以獄成告於正,正聽之。正以獄成告于大司寇,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。大司寇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命三公參聽之。三公以獄之成告于王,王三又,然後制刑。

  「成獄辭」者,謂如前法慎聽,情理得而定其爰書也。「史」,掌刑名之吏也。辭成于吏者,蓋秦制,秦人以吏為師,故重也。「正」者,秦獄官名;在周則士師,今則大理評事之屬也。「棘木」,在王之外朝,庫門之外,皋門之內,植九棘焉。「三公參聽」者,會正與司寇同聽之;若今制朝審是也。其有枉縱者則駁正之,無所駁正則獄成而將即刑矣。「又」,本「宥」字之誤。「三宥」者,一曰不識,二曰過失,三曰遺忘。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,無可宥而後刑殺之也。「制」,決也。

  凡作刑罰,輕無赦。

  「作」者,以意作之;謂五刑五罰之外,別制刑具及增減罰鍰也。雖所作者輕,猶必誅而無赦,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。蓋刑以懲惡,先王不得已制為定法,固有不必盡用者,苟惟一時之嗔怒,為機巧苛暴而莫之禁,則人操殺人之權而害有不可勝言者。後世笞杖之外,別有夾拶、竹篦、木棒,以為有司飾怒之具,更立罰穀、罰木之法,恣墨吏之囊橐,誣上行私,毒遍天下,其亦可哀也夫。

  刑者,侀也。侀者,成也。一成而不可變,故君子盡心焉。

  「侀」者,冶人之模也。設其侀模,而器之大小方圓,一因之以成而不變矣。獄辭一定,則生死傷全,於斯而決,是以審法,原情,准理,必交盡而後敢成,懼其不可改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五章。此章記刑法之制,亦簡不肖以絀惡之意。刑之與禮,相為出入,而不肖之尤,非刑罰無以懲之。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,則絀惡即以崇德,而交相為用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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