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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 王制(4)


  天子、諸侯無事則歲三田:一為幹豆,二為賓客,三為充君之庖。(幹,古寒反。)

  「事」,謂喪疾兵凶。「三田」者,因三事而田,或曰夏不田,亦通。「幹豆」,為菹醢以供祭祀之豆實,用上殺,中心死速者也。「賓客」之豆用中殺,射中髀骼死差遲者也。「君庖」之豆用下殺,中腸汙泡死最遲者也。

 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,田不以禮曰暴天物。

  戎祀國之大事,「不田」則廢其事,為「不敬」矣。「禮」者,常時常所;非其時地,蹂稼穡,盡胎□為虐而已。「天物」者,凡物之生皆天也。

  天子不合圍,諸侯不掩群。

  「不合圍」者,虛其一面。「不掩群」者,不襲取其聚而合撲之也。天子之田徒眾盛,可以合圍;諸侯之徒眾可以掩群;故戒之。大夫以下,不必戒也。

  天子殺則下大綏,諸侯殺則下小綏,大夫殺則止佐車,佐車止則百姓田獵。(綏,當作「緌」,而追反。)

  「殺」謂殺已竟也。「下」,僕也。「綏」,旗也。天子方發則抗大綏,諸侯發則抗小綏,而車徒合圍;殺竟則僕其綏而車徒解,惟驅逆之車待大夫耳。此言「諸侯」者,謂縣內諸侯及來朝之君佐天子田者也。天子殺已,諸侯乃發;諸侯殺已,大夫乃發;大夫殺已,則庶人皆獵。于時佐車止,聽庶人之逐獲,無為驅之者矣。「庶人」,大司徒所致之眾庶,所謂「惟田竭作」者也。

  獺祭魚,然後虞人入澤梁。豺祭獸,然後田獵。鳩化為鷹,然後設罻羅。草木零落,然後入山林。昆蟲未蟄,不以火田。

  「獺」,捕魚獸,似狸。「祭」,噬殺陳列之如祭也。按《月令》及《孝經緯》,獺祭魚凡二,一在孟春,一在孟冬,此以孟冬言也。「虞人」,澤虞。「澤梁」者,就澤為梁栫,以邀魚而取之。「豺」,似狗,高而臒。「豺祭獸」,當夏正九月末。「田獵」,聽庶人之田獵也。「鳩」,爽鳩;自其殺則謂之鷹,自其不殺則謂之鳩,其實一也。「鳩化鷹」,當夏正八月。「罻」,取鳥網,「羅」,有柄罟也。「零落」,零星凋墜也。「入山林」,為伐木也。「昆蟲」,裸蟲,蚯蚓之屬。「火田」,縱火焚萊以治田也。上天生殺之機,物無心而效其化,故王者於此候之,以肖天心而順物理,因以禁民而為之制也。

  不麛,不卵,不殺胎,不殀夭,不覆巢。(夭,鳥老反。覆,如字,芳服反。)

  獸子曰「麛」。「不麛不卵」者,不取之也。古者秋而食卵,雖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,況野禽乎?「殺胎」,謂殺有胎之獸。「殀」斷殺之。「夭」,鳥雛也,「覆」,傾敗之也。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,然非徒禁之而已矣。王者仁孚四海,百姓皆興于慈愛,則不待禁而自不忍,特為申明之而已。魯恭之化且及童子,而況王者之德乎。若其不然,雖力為之禁,只以擾民而不從。知此,則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,非襲取文具者之所可學也。

  ▲右第十三章。此上二章記天子、諸侯師田之制。前三章,賓禮也。此二章,軍禮也。

  塚宰製國用,必於歲之杪,五穀皆入,然後制國用。用地小大,視年之豐耗。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,量入以為出。

  「塚宰」,太宰。「制國用」者,謂立國之始制為經費,《周禮》所謂「以九式均節財用」是已。「歲杪」,周正十二月,為夏正孟冬,五穀畢斂矣。「入」,納賦租於公也。「用地小大」者,五等侯國,地有三等,皆天子塚宰頒之以式,使世用之也。「視年之豐耗」者,酌豐與耗而折中之也。「三十年之通」者,三十年則有十年之積,歲閏則用浮,以一年加之,實為九年之積。因其積補其耗,財有恆而用可定,斯為「量入以為出」也。

  祭用數之仂。喪三年不祭,惟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。喪用三年之仂。

  「祭」,謂宗廟之祭。「仂」,十之一也。「數」者,國用之數,用之式九通賓客、羞服而下用其八用其九,而祭用其一也。「紼」,殯車之輴,天子、諸侯之所設也。「越紼行事」,謂既殯則祭行,攝主代喪也。「喪」之「不祭」,以死者于先祖為一體,存沒同哀而廢吉。天地社稷尊而不親,不廢吉也。宗廟之祭不行,則每歲而餘一仂,即以此為喪費。不祭在後而喪費在前,預用其三年之仂者,亦因有餘之積移用之,不祭則因以補之也。喪費即用不祭之財而不制為經費者,以事非常,不宜預也。

  喪祭用不足曰暴,有餘曰浩。祭,豐年不奢,凶年不儉。

  「暴」,忍也,粗也。「浩」,汰也。祭不以豐凶為奢儉,喪用其三年之資,亦可知已。國或大凶,他用當從撙節,而喪祭不可增損。人君以一國奉其親,不得視士庶之稱有無也。

 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,無六年之蓄曰急,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。

  「急」,迫也。「非其國」,謂將亡也。此以國之積言。立國三十年,府庫倉廩當恒餘九年之用,凶歲移用而豐年隨補之,以有餘待不足也。

 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,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,以三十年之通,雖有凶旱水溢,民無菜色。

  此言民之積也。王者制民之用,禁其淫侈而又為補助之。故百畝之入,三年而恒餘其一以待水旱。

  然後天子食,日舉以樂。

  「舉」者,天子朝食陳十二鼎九俎,饌之盛者也。「樂」,所以侑也。民樂而君乃得其樂矣。

  ▲右第十四章。此章記財用之制。

  天子七日而殯,七月而葬。諸侯五日而殯,五月而葬。大夫、士、庶人三日而殯,三月而葬。

  尊者尊親之情隆而得伸,其物必備,赴會者遠,故其朝舒。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簡,赴會者近,故其期促。殯之能待七日、五日者,古之立國多在北方,地氣高寒且用冰也。士、庶人得與大夫同者,期已迫,不容再降;達人子之情也。大夫除死日月,士則連死日月而數之。庶人無恒期,有財則可以三月而葬,若殯,則必三日也。縣,古涓反。封,與「窆」同,彼驗反。為,於偽反。「不封」之「封」,如字。

 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。

  謂父母之喪也。「達」者,達于庶人。

  庶人縣封,葬不為雨止,不封,不樹。

  「縣窆」者,不為羨道,當穴上以繩懸而下之也。「不為雨止」者,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,《春秋》:「雨不克葬」,「日中乃克葬」,庶人無次,雖雨,葬也。「封」,兆域也。「樹」,天子松,諸侯柏,大夫栗,士槐,庶人無之。

  喪不貳事,自天子達于庶人。

  「貳」,間也;謂以他事間之也。天子、諸侯各聽于塚宰;大夫、士公事致於君,私事廢;庶人不從征役,冠昏不行。《喪大記》雲「大夫既葬,公政入於家」者,謂食采有家,國有政役,令其家宰應之也。

  喪從死者,祭從生者。

  死者為大夫,子雖士,得用大夫喪禮。大夫之父為士而死,猶用士禮。殯、葬、服、虞皆然,所以正死者之終也。祭則以伸人子之情,故從生者耳。

  支子不祭。

  義見《曲禮》。

  ▲右第十五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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