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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 王制(1)


  盧氏植曰:「漢孝文皇帝令博士諸生作此《王制》之書。」今按篇內「獄成告於正」,「正」者,漢官也;又雲「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」,「今」者,漢制也,則盧氏之言信矣。當漢之初,秦禁初弛,《六籍》未出,《尚書》《周禮》《孟子》之書,學者或僅有聞者而不能盡舉其全。文帝憫古王者經世之典湮沒無考,故令博士諸生以所憶習輯而成篇,其于虞、夏、商、周宰製天下之大法,亦略具矣。其間參差不齊、異同互出,蓋不純乎一代之制,又不專乎一家之言,則時有出入,亦其所不免也。自今觀之,有若駁而未純,而當文獻不足之時,節取以記四代之良法,傳先聖之精意,功亦偉焉。至其孰為周制,孰為夏、殷之禮,固有難於縷析者,讀者達其意而闕之,不亦可乎!程子曰:「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複。」蓋至論也。凡三十五章。

  王者之制爵祿。

  「王者」,通三王而言。「制」,裁定而立為式也。「祿」之為言錄也,錄其功而賦之田與粟也。酒器容一升曰「爵」。先王祀於大廟,因行酬爵而授之命,故謂之「爵」。先言「祿」後言「爵」者,在其位則食其祿,年必五十而後賜爵也。

  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凡五等。諸侯之上大夫卿、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凡五等。

 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。先言爵而後言祿,此以祿視爵者言之也。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。無中大夫者,諸侯之上大夫視天子之中大夫也。不言天子之卿、大夫、士者,於後見之。

  天子之田方千里,公、侯田方百里,伯七十裡,子、男五十裡。不能五十裡者不合于天子,附于諸侯,曰附庸。

  此下四節皆言王者之制祿也。「田」,兼公田、私田而言。公田上所入,私田以養公田,故皆系之君之祿田為。「方」,開方也;其積實之數見後章。「不能」,不足也。「合」,會也;謂與朝貢之事也。「附于諸侯」者,以其貢賦稗益附近之大國而佐之受事也。「庸」,功也;謂效職貢之功也。

 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、侯。天子之卿視伯。天子之大夫視子、男。天子之元士視附庸。

  此言「田」者,皆專以公田言之,食其祿而不有其土也。若「視公、侯」者,公、侯提封萬井,公田百萬畝,則其祿亦百萬畝也。餘放此。「元士」,上士。「附庸」,大小無恒,此之田「視附庸」者,以降殺差之,其方三十裡與;中大夫、下大夫、中士、下士,祿必有差,而此不言者,略文。此節言天子卿、大夫、士之祿制,而制爵之等亦見矣。

  制:農田百畝。百畝之分,上農夫食九人,其次食八人,其次食七人,其次食六人,下農夫食五人。庶人在官者,其祿以是為差也。(分,扶運反。食,祥吏反。差,叉宜反。)

  「制」,謂授田之制。「農田」,一夫之田。「百畝」,除一易再易而計其歲所實入也。「分」,所收粟之等也。一人之食,以中歲為率,月食三鬴,歲三十六鬴,鬴六鬥四升,凡二百三十鬥四升。古之量器,所容者約,大約抵今官斛八十鬥有奇。「食九人」者,三百二十四鬴;餘放此算之。「庶人在官者」,府、史、胥、徒、工、賈、奄、系之屬,其署有尊卑,局有閑冗,因以制其差也。凡此皆公田所入,公家斂之,以歲月頒之,而不分以田也。

 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,祿足以代其耕也。中士倍下士,上士倍中士,下大夫倍上士。卿四大夫祿,君十卿祿。次國之卿三大夫祿,君十卿祿。小國之卿倍大夫祿,君十卿祿。

  諸侯之下士亦受祿而不分田,故孟子曰「惟士無田」,謂下士也。此惟諸侯之下士則然,若天子之下士,其祿厚,皆有祿田矣。其諸侯之庶人在官者,則同于天子,中士以上則分田以為祿,「倍下士」則授公田二百畝,為養公田者十六家也。餘放此。「卿」,即上大夫。「四大夫」者,四下大夫也。大夫以下祿不以國小而減者,所入少,不可再減也。

  ▲右第一章。

 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,中當其下,下當其上大夫。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,中當其上大夫,下當其下大夫。(當,丁浪反。)

 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諸侯之卿、大夫衣服喪祭之制,及見於天子使于鄰國而待之之禮。「當」,猶如也,言其序立之處,勞燕賜贈之節相如也。前章言「諸侯之上大夫卿者,」謂諸侯之卿即上大夫;又言「下大夫」者,言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,自受命于王而言也。此章複於卿分上中下之等,而大夫又有上下之異,就其國之分職而言也。凡此類皆雜引成文,不相為通,讀者不必泥也。

  其有中士下士者,數各居其上之三分。

  「有」,謂備介數也。「數」,禮數。「上」,上士。「三分」,三分之一也;謂相去二等。惟上士為受命,則待之有恆禮。中士、下士不命,或使備未介,則各減于其上士之數,凡三分而得一也。中士、下士均為不命之微者,雖制祿分職有中、下之異而待之同,惟上士為殊耳。

  ▲右第二章。

  凡四海之內九州,州方千里。

  中國三面接海,而雲「四海」者,據居延為西海,斥大之辭也。「九州」,揚、荊、豫、青、兗、雍、幽、冀、並也。八州以為侯國,王畿當其一。「方」者,以方田之實言之,四方各千里,為方百里者百,為方一裡者百萬也。每一州不必皆齊截如數,但得提封百萬井,即名為方千里矣。

  州建百里之國三十,七十裡之國六十,五十裡之國百有二十,凡二百一十國。名山大澤不以封,其餘以為附庸,間田。八州,州二百一十國。(有,於救反。間,戶難反。下並同。)

 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。百里之國提封萬井,三十國去田三十萬井。七十裡之國提封四千九百井,六十國去田二十九萬四千井,五十裡之國提封二千五百井,百二十國去田三十萬井。合計二百一十國,去田八十九萬四千井。余一十萬六千井,所謂「其餘」也。名山大澤不入田數,下與民共之,上以時人其財用於天子之玉府。「間田」,空間之以待慶賜也。州二百一十國,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國。

  天子之縣內,方百里之國九,七十裡之國二十有一,五十裡之國六十有三,凡九十三國。名山大澤不以朌,其餘以祿士,以為間田。(朌,布還反。)

  「方百里之國」,三公視侯者也。「七十裡」,卿視伯者也。「五十裡」,大夫視子、男者也。方百里之國九,去田九萬井。方七十裡之國二十一,去田一十萬二千九百井。五十裡之國六十三,去田十五萬七千五百井。共去田三十五萬四百井。余田六十四萬九千六百井。下雲「天子三公、九卿、二十七大夫」,而此公之國九,卿之國二十一,大夫之國六十三者,皆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祿也。以此推世祿之法,漸即於減,不然,則又不但於此而已。變「封」言「朌」者,內諸侯食侯國之祿而不嗣其社稷也。「祿士」之法視附庸,自五十裡以下多少不等,大約八十一而三倍之,恒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祿田也。「間田」,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。縣內提封百萬井,去其中之百里萬井以共官,余九十九萬井皆朌祿之地,恒留有餘以節宣之。又其餘,則所謂「以為禦」者是已。

  凡九州,千七百七十三國。天子之元士、諸侯之附庸,不與。(與,羊洳反。)

  「千七百七十三國」,據周初千八百國而言之。然所謂千八百國者,封域大小固難書一,記者據擬為一定之制,恐當時固不能然。朱子所謂「建國必因山川形勢,無截然可方之理」是已。

 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,千里之內以為禦。(共,九容反。)

  「官」,諸侯百官之儲□文書。「禦」,天子冠昏喪祭、燕好服食之屬也。百里之內不以朌,租稅所入以待諸侯治官府。千里之內,內諸侯之職貢及間田之人,以供宗廟及上所用也。

  ▲右第三章。此章承第一章制祿而言王者分土建國之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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