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達書庫 > 王夫之 > 禮記章句 | 上頁 下頁
卷四 檀弓下(10)


  喪不慮居,毀不危身。

  「慮」,謀也;賣居室以謀喪事也。「危」,殆於死也。

  喪不慮居,為無廟也;毀不危身,為無後也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後」,謂己為祭主,承先人祀也。執親之喪,內盡其哀,外殫其財,無所不致。惟此二者,則以父母故而不得不自裁爾。

  ▲右第五十三章。

  延陵季子適齊。于其反也,其長子死,葬於嬴、博之間。

  季子,吳公子劄、延陵,吳邑名,在今常州府,季子之封邑也。適齊而以子行,或時去國也。嬴、博二邑名,在今山東泰安州。

  孔子曰:「延陵季子,吳之習於禮者也。往而觀其葬焉。」

  使人觀之。

  其坎深不至於泉,其斂以時服。既葬而封,廣輪掩坎,其高可隱也。(深,式鳩反。廣,古曠反。)

  「以時服」者,不以朝服,時其子未爵也。「封」,為塚也。「廣」,闊。「輪」,長也。「掩坎」,適如其坎,覆四隅也。「隱」,憑也。人立其旁,可伸臂憑之也。

  既封,左袒,右還其封且號者三。曰:「骨肉歸複於土,命也。若魂氣則無不之也,無不之也!」而遂行。(還,似宣反。號,胡刀反。複,芳服反。)

  「左袒」,肉袒必左。「右還」,從右行繞塚,凶尚右也。「三」者,三還且號也。「命」者,天之令也。再言「無不之」者,深哀其不返。

  孔子曰:「延陵季子之於禮也,其合矣乎!」

  孔子聞而稱之也。《禮》,喪長子斬哀,其亦重矣。然君子以魄、形之離也,魂為性之麗,形為養之具,君子貴性而輕養,故於葬也,實土三而主人反哭,急於迎精以反,而不戀戀於歸土之形,則所致哀于死者,固必有其道矣。季子哀其子之客死,虞祔不行,魂無所依,而封築號還,及節而止,故夫子稱其合禮。

  ▲右第五十四章。

  邾婁考公之喪,徐君使容居來吊含。(婁,龍珠反。含,胡晤反。)

  考公,鄭氏曰「考或為定」,邾子貜且也。徐,嬴姓國,僭稱王。稱「君」者,不從其偽號也。

  曰:「寡君使容居坐含,進侯玉,其使容居以含。」(含,戶暗反。)

  「坐」,跪也。「侯玉」,諸侯所用之玉。徐以天子自居,故斥言侯玉以自尊。君自吊則親含,大夫歸含耳。徐欲以其大夫與諸侯敵體,亦僭天子也。凡既殯而親含者,自致璧於殯上。

  有司曰:「諸侯之來辱敝邑者,易則易,于則於。易於雜者,未之有也。」(易,以豉反。)

  「易」,簡也。「於」,迂也;謂繁曲也。臣為君使,則其禮簡略;君自來,則其禮繁曲。惟諸侯親吊則親含。今容居臣也,不言歸含而以敵體之禮行之,是君臣無別也。

  容居對曰:「容居聞之,事君不敢忘其君,亦不敢遺其祖。昔我先君駒王西討,濟於河,無所不用斯言也。容居魯人也,不敢忘其祖。」

  「遺」,亦忘也。駒王,徐始僭王者,夷狄無諡,以號稱。周定王以前,河北流,徐在河東南,故西犯中國必濟河而北。「斯言」,謂辭命一如天子。「魯」,鈍也;言非己口給為誇詞。稱「祖」者,容居,徐之公族。徐人習於僭偽,不以義自服,邾人不能終折而拒之,亦不足以有為矣。

  ▲右第五十五章。

  子思之母死于衛,赴於子思。子思哭於廟。門人至,曰:「庶氏之母死,何為哭于孔氏之廟乎?」子思曰:「吾過矣!吾過矣!」遂哭於他室。(為,於偽反。)

  「庶氏」,猶言他家。「他室」,側室也。嫁母之不得如母而服齊衰,於此征矣。

  ▲右第五十六章。

  天子崩三日,祝先服;五日,官長服;七日,國中男女服;三月,天下服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祝佐含斂,故先服,然則嗣子亦以三日成服矣。「官長」,猶言百官。「國中男女」,畿內庶人也。庶人之服,齊衰三月。「天下」,諸侯及其大夫也,士以下無服。諸侯斬衰,其大夫繐衰,既葬而除,遠近不一,聞訃乃哭而成服,至於三月而畢服也。

 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為棺槨者,斬之。

  「虞人」,山虞。「祀」,年也。木久則大而堅,可以為棺。「槨」,衍文。「斬」,伐也。

  不至者,廢其祀,刎其人。

  「不至」,謂諸侯之不奔喪會葬者也。「廢祀」者,滅其國。「刎」,剄也。「人」,諸侯,以其為不臣之大,故服上刑。

  ▲右第五十七章。

  齊大饑,黔敖為食于路,以待餓者而食之。有餓者蒙袂輯屨貿貿然來。(食,祥吏反。)

  穀不熟曰「饑」。黔敖,齊大夫。「蒙」,蔽也。「蒙袂」者,手垂而不能舉,袂覆蔽手也。「輯」,斂也。斂屨,挾之不能屨也。「貿貿」,昏瞀貌。

  黔敖左奉食,右執飲,曰:「嗟!來食!」揚其目而視之,曰:「予惟不食嗟來之食以至於斯也!」從而謝焉。終不食而死。(奉,芳勇反。「奉食」「之食」之「食」,皆祥吏反。餘,如字。)

  「揚目」,強視貌。「從」,就也。「謝」,謝過也。

  曾子聞之,曰:「微與!其嗟也可去,其謝也可食。」(與,以諸反。)

  「微」,細也。嗟也,去之而已,不必自矜己節以拒人也。謝則食之,不以窮為諱也。忿戾加人,一發而不可反,小丈夫之操也。君子矜而不爭,從客於死生之際,而人莫敢不敬,其道大矣。非細人之所知也。

  ▲右第五十八章。

  邾婁定公之時,有弑其父者,有司以告。公瞿然失席,曰:「是寡人之罪也。」(瞿,九遇反。)

  「瞿然」,驚視貌。「失席」,謂方坐而徙倚於地也。禮教不行,民罹大惡,人君所當引咎。

  曰:「寡人嘗學斷斯獄矣。臣弑君,凡在官者殺無赦。子弑父,凡在宮者殺無赦。殺其人,壞其室,汙其宮而豬焉。」蓋君逾月而後舉爵。(斷,丁亂反。「在宮」之「宮」,一本作「官」者,誤。壞,古拜反。)

  再言「曰」者,告有司之詞。「官」,公宮內。「宮」,父所處門以內也。凡當弑時其餘臣子在君父之側者,不能執賊,又不能死,使得成弑,則不必問其知情故縱與否,而必與之同坐,弗能為之曲赦也。其可赦者,惟年十五以下及有廢疾者與?「室」,屋也。「汙」,掘地為洿池也。「宮」,環堵以內也。「豬」,畜水也。大逆之處,不欲令人更居之。「舉爵」,行燕禮也。逾月不燕,引咎以自罰也。

  ▲右第五十九章。


學達書庫(xuoda.com)
上一頁 回目錄 回首頁 下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