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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 檀弓下(7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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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路曰:「傷哉貧也!生無以為養,死無以為禮也。」(養,餘亮反。) 子路未仕,親早喪,追思而自悼也。 孔子曰:「啜菽飲水,盡其歡,斯謂之孝。斂首足形,還葬而無槨,稱其財,斯之謂禮。」(還,似宣反。稱,尺證反。) 「啜菽」,餐豆糜也。「斂首足形」,衣不備也。士小斂十九稱,大斂三十稱。「還葬」,不待逾月成禮也。「稱其財」,無所留餘也。盡歡、稱財,非純乎孝者不能。無希冀外物之心,則其求之身心者益嚴矣。 ▲右第三十四章。 衛獻公出奔,反于衛。及郊,將班邑於從者而後入。(從,才用反。) 獻公,名衎,為孫、甯所逐,奔齊,十二年而後複國,國人立公孫剽而拒之,故公賞從行者,以示怨於國人。「班」,與「頒」通。 柳莊曰:「如皆守社稷,則孰執羈靮而從?如皆從,則孰守社稷?君反其國而有私也,毋乃不可乎?」(從,才用反。) 柳莊,亦從行者。「羈」,馬絡頭。「靮」,靷也。獻公出奔,避內逼也,故守者以社稷為重,而為國禦外侮之見乘,以免於亡。此義惟可行于國君之內難出奔者爾。後世天下一王,而寇賊逼篡,從逆之臣借之以為口實,其誰欺! 弗果班。 此以記柳莊之以義匡君而鎮輯其國家。為下文「社稷之臣」張本。 衛有大史曰柳莊寢疾。(大,他蓋反。) 記者雜引舊聞成文,「衛有大史曰」五字忘刪去。 公曰:「若疾革,雖當祭,必告。」(革,紀力反。) 時獻公方卜祭有成期,故預戒其家,使必訃也。禮:祭自致齊以始,不與吊死問疾之事。 公再拜稽首請於屍,曰:「有臣柳莊也者,非寡人之臣,社稷之臣也。聞之死,請往。」 莊果以祭日卒,赴者以聞,遂請往。稱「寡人」者,事屍之道雜人神之禮。 不釋服而往,遂以襚之。與之邑裘氏與縣潘氏,書而納諸棺,曰:「世世萬子孫毋變也。」(縣,胡涓反。) 「服」,祭服。諸侯之祭服,毳冕。裘氏、縣潘氏,二邑名。卿卒不繹爾,諸侯之大史,士也。 輟祭不終事,以諸侯之服而禭士,與之邑而納書棺中,皆非禮也。獻公卞急無序,喜怒自用,大率類此。衛人為柳莊榮而傳之,記者以著禮之變也。 ▲右第三十五章。 陳乾昔寢疾,屬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,曰:「如我死,則必大為我棺,使吾二婢子夾我。」陳乾昔死,其子曰:「以殉葬,非禮也。況又同棺乎?」弗果殺。(屬,之玉反。) 尊己,乾昔子名。親之大惡勿從,孝也。屍子曰:「夫已多乎道。」 ▲右第三十六章。 仲遂卒於垂,壬午,猶繹,萬入,去籥。(去,起呂反。) 仲遂,魯公子遂。垂,魯地。時遂如齊而道卒,卒之日辛巳,魯宣公方時祭。「壬午」,其明日也。「猶」者,可以已之辭。「繹」之為言尋也,諸侯賓屍之祭名。「萬」,千舞也。「籥」,舞者所吹。《春秋傳》曰:「去其有聲者,廢其無聲者,知其不可而為之也。」 仲尼曰:「非禮也。卿卒不繹。」 「繹」,非正祭,可以全君臣之恩也。 ▲右第三十七章。 季康子之母死,公輸若方小。 公輸若,古公輸子之後,世為匠師。「小」,少也。若以稚弱世其官,未能任匠事。 斂,般請以機封,將從之。(般,布還反。封,與「空」同,彼驗反。) 「斂」,下棺於槨也。般,公輸若之族人,以若小,般代任其事。「機」,不用碑粹而別為機巧,激棺而下也。康子喜其輕便而欲從之。 公肩假曰:「不可。夫魯有初,公室視豐碑,三家視桓楹。」 公肩假,季氏之族父兄也。「初」,故事也。「豐」,大也。「豐碑」者以石為柱,樹於壙之四角,穿中為轆轤,以紼系棺而引之於轆轤之中,使人背負紼而徐下之也。「桓」,木午交者。「楹」,柱也。「桓楹」者,植木若楹,夾壙兩旁,上施橫出之木,縱橫各一,四出之如郵亭表木,以紼系棺,交互約於雙桓之上,使人執紼端而徐下之也。天子四碑六繂;諸侯二楹二繂;大夫二楹無桓,二繂。魯君臣皆僭,其來舊矣。在禮雖僭,而所以重喪禮,安屍柩,則一也。 般,爾以人之母嘗巧,則豈不得以?其毋以嘗巧者乎?則病者乎?噫!弗果從。(噫,於界反。) 「嘗」,試也。「不得以」之「以」,與「已」通。「毋」,與「無」通。有巧欲試,而以人之母試,是豈不得已乎?其有巧欲試,不得所試,遂憤懣而以為患乎?所以窮小人技癢之情而折之也。「噫」,歎恨之聲。 ▲右第三十八章。 戰于郎。 魯及齊戰也。事在哀公十一年。齊人來伐,及清涉泗。「郎」,當依《春秋傳》作「郊」,傳寫之誤也。 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。(禺,亡附反。) 禺人,昭公子。「杖」,兵仗。「入保」,征民兵入守城也。「息」,行迫憊極而憩也。 曰:「使之雖病也,任之雖重也,君子不能為謀也,士弗能死也,不可。 矜民之憊而譏執政也。使之雖病不敢辭,任之雖重不敢弛,民之困久矣。一旦寇至,大臣無謀,小臣不能以死衛社稷,複重困民以入保,義所弗忍也。 「我則既言矣。」 禺人雖見廢,無社稷之責,而既知其義,則當踐其言,為民死戰。 與其鄰重汪踦往,皆死焉。(重,蓋「童」字之誤。踦,《春秋傳》作「錡」,魚綺反。) 「童」,未冠者。「往」,馳師也。戰敗俱死。 魯人欲勿殤重汪踦,問于仲尼。仲尼曰:「能執干戈以衛社稷,雖欲勿殤也,不亦可乎!」 踦年十九以下,當以殤禮葬祭之。魯人以其死國事,官為治喪,欲以成人之喪禮獎之,而孔子以為可,所謂禮以義起也。 ▲右第三十九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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