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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四 檀弓下(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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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右第十六章。 喪禮,哀戚之至也。節哀,順變也。 哀戚至,故禮以飾哀,所以至其至也。哭踴有數,麻葛有時,則以因天時人情之變,不使文過而實不及也。此二句,一章之大旨。 君子念始之者也。複,盡愛之道也,有禱祠之心焉;望反諸幽,求諸鬼神之道也;北面求諸幽之義也。(複,芳服反。) 人之始生,因二氣之良能,絪縕而化醇,其來也以是,則其往也以是。死雖無複生之理,而往來不舍,於造化非無可求也。故盡愛於親者,念所自始而知所自終,因以求之,事雖無益而理不謬焉。病亟則禱之五祀而不得生,禱祠之道窮矣。心不容已而推其義於複,一猶夫禱祠之心,知其無濟而為之也。「幽」者,非無而不可見之謂,鬼神之所藏也。「求諸幽」者,於鬼神而求之也。複者北面,因其類而盡其義也。 拜稽顙,哀戚之至隱也。稽顙,隱之甚也。 「稽顙」,舉頭觸地而無容。主人于賓吊,既拜以答賓,而情不自禁,複稽顙焉。哀戚之至,不能自宣,故悲懣倉遽而無容也。主人成拜,而庶子不成拜但稽顙者,情以分抑,哀戚無所抒,隱痛之尤者也。 飯用米貝,弗忍虛也。不以食(句),道用美焉爾。(飯,扶晚反。食,祥吏反。) 「飯」,含也。生則致養,死則虛口,人子所不忍。然「不以食」者,之死不能致生之食,久則敗惡,米貝可以待三日之殯而不敗,弗見惡也。 銘,明旌也。以死者為不可別已,故以其旗識之。愛之斯錄之矣,敬之斯盡其道焉耳。(識,申志反。) 「明」,昭也。「旌」,表也。「不可別」,謂尊卑無別也。「旗」者,生時所建於乘車者。孤卿以旜,大夫以物,士無旗,則以緇,長半幅,赬末,長終幅,廣三寸,揭而銘之曰:「某官某之柩。」「錄」,謂記錄之,示弗忘。「盡其道」者,事亡如存之道。 重,主道也。殷主綴重焉。周主重徹焉。(重,直龍反。) 「重」,植木鑿孔,加簪懸鬲,煮飯余米實鬲中。既殯之後,屍不可見,神無所憑,故為重,置於中庭以棲神。既葬,反虞而後作虞主,練而後作練主,其義皆以為神所憑依,使孝子有所仿佛以致其愛慕。故曰「主道」也。「綴重」者,虞雖作主而懸於重上置諸廟,待毀虞作練主而後並埋之。「重徹」者,作虞主則埋其重,神不兩依,重與主相為授受,周制是也。 奠以素器,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。惟祭祀之禮,主人自盡焉爾,豈知神之所饗?亦以主人有齊敬之心也。(齊,側皆反。) 「素」,不雕飾也。志哀居約,故無文。「哀」者,生者之情爾,死者順屈伸之常,奚哀之有?則宜不以哀素奉之。然而喪奠素器,惟順生人之心,猶祭祀之必盡其文,所以極致主人齊敬之心,而不必問其饗否也。奠則有祭道矣。故與祭同義。敬則文,哀則素,其自盡一也。 辟踴,哀之至也;有算,為之節文也。(辟,婢亦反。) 拊心曰「辟」,跳躍為「踴」。哀之至者,所不容已而然也。「算」,有度數也。三者三而成一踴。孝子哀迷不知節,禮為之算,使勿毀性而可繼。勿毀性,節也;可繼,文也。 袒,括發,變也。慍,哀之變也。去飾(句),去美也。袒,括發,去飾之甚也。有所袒,有所襲,哀之節也。(去,羌呂反。) 「袒」,肉袒。「括發」,去笄纚而露紒,以麻括之。「變」,改也;改常度也。「慍」,鬱恚不自聊之意。凡人喜則矜容,慍哀藏於中,則變其常度而無心於美飾。至於親喪,慍若無所容其身,哀若無所容其心,而去飾亦甚矣。投冠褫衣,不自容也。「襲」,複衣也。斂奠馮屍則袒,事畢反位則襲,變之甚者有節,不為不可繼也。 弁絰葛而葬,與神交之道也,有敬心焉。周人弁而葬。殷人冔而葬。 此天子、諸侯之禮也。「弁」,素弁。「絰」,為環絰加弁上。「葛」,以葛為要絰,其哀侈袂,葬而祭告於山川,其服則然。蓋接山川之神,節哀崇敬,故服不純凶也。殷之冔,周之弁,一也。皆象祭服之冠,特用素耳。 歠主人、主婦、室老,為其病也,君命食之也。(為,於偽反。食,祥吏反。) 此大夫之禮也。「歠」者,以粥飲之。「主婦」,死者之妻。「室老」,家臣之長。皆服斬衰,三日不食。君命歠之,以尊者之命強之也。士則鄰里為糜粥以飲之。 反哭升堂,反諸其所作也。主婦入于室,反諸其所養也。(養;餘亮反。) 「反哭」,送葬歸而哭也。凡哭,男子於堂下,婦人於堂上。今主人升堂、婦人入室以哭者,以堂為死者生所有事之處,室為饋養其生之所,求其神於此而不可得,哀乃甚也。 反哭之吊也,哀之至也。反而亡焉,失之矣,於是為甚。 方葬而吊,至反哭而又吊焉,疑於瀆矣。故發明其義,見不可不吊也。「亡」,謂並柩而無也。「失之」,不可複得也。人子于此,哀痛尤切矣。 殷既封而吊,周反哭而吊。孔子曰:「殷已愨,吾從周。」(封,與「空」同,彼驗反。) 殷人以親骨肉入土為哀之甚,周人以反求不得為哀之甚,故各于其時吊之。然入土而哀之,令人子難以為心,其禮願朴而無文,不如吊於反哭之得當也。故夫子許之。 葬於北方,北首,三代之達禮也。之幽之故也。(首,式救反。) 「北方」,國北郊。「北首」,趾向南。「之」,往也。南明北幽,死之於幽,故順其所往。 既封,主人贈而祝宿虞屍,既反哭,主人與有司視虞牲,有司以幾筵舍奠于墓左。反,日中而虞,葬日虞,弗忍一日離也。是日也,以虞易奠。(封,與「空」同,彼驗反。舍,與「釋」同,施雙反。離,力知反。) 「贈」,用玄纁納墓中,如贈行也。「宿」,肅進之也。主人方贈,祝即以其時先歸,往迎虞祭之屍,次於門外以俟。主人留視藏器,加槨,實土三,遂反哭而虞。「虞」之為言安也。形體已反於土,魂無所依,故祭而安之也。「視牲」「舍奠」,各有有司。「視牲」者,同主人歸相視牲;「舍奠」者,留墓次待築墓成,設幾筵奠脯醢于墓左,以安死者之形也;亦兩求諸陰陽之義也。迎精而虞,其事重,故主人速反而視牲;送形而奠,其事輕,故有司奠而不必主人。神道以精為貴也。「舍」,置也。置奠者,一獻而無屍。「反」者,待舍奠之有司反也。禮並舉則瀆,故須有司反,知奠事畢而後虞也。古者墓地在近郊內,旦而葬,日中而虞,祭祀不可接於昏也。「奠」,殯宮朝夕奠。言「易奠」者,見由是而止奠,苟非速虞,則與神離,孝子之所弗忍也。 卒哭,曰成事。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。明日祔于祖父。其變而之吉祭也。比至於祔,必於是日也接,不忍一日末有所歸也。(比,必二反。) 天子九虞,諸侯七虞,大夫五虞,士三虞,終虞而卒哭。終虞用剛日,間一日複得剛日而卒哭。卒哭之祭,祝曰:「哀薦成事。」「成事」,謂成祭事也。「吉祭」者,有墮祭、旅酬,設大羹湆胾,從獻,一如饋食禮矣。「明日」,卒哭之明日也。「祔于祖父」者,告祔于祖父之廟而祔于祖也。「祖父」,死者之祖父,于主人為曾祖父也。凡祔之禮,告祭已畢,仍厝虞主於寢,三年喪畢,吉祭而後人廟。既易吉祭,則虞主雖不入廟而必以其明日祔者,吉祭則神,神必依神為類,故必令其有所歸也。「接」,謂兩日相接也。「末」,無也。 殷練而祔,周卒哭而祔。孔子善殷。(善,時戰反。) 「練」,小祥祭。殷人不忍,即以神事其親,故夫子善之。然則殷人期年之內一用喪祭乎? 君臨臣喪,以巫祝、桃茢、執戈,惡之也,所以異於生也。喪有死之道焉,先王之所難言也。(惡,烏路反。) 「祝」,喪祝。「桃」,桃枝。「茢」,鄭氏曰「萑苕」,杜預曰「黍穰」,蓋隨地所產以為帚也。「執戈」者,旅賁氏。「有死之道」,謂鬼氣或侵人致人死也。君之於臣,恩禮所篤,死而惡之,疑於寡恩,乃先王知惡死者人之常情,惡而心怵,則將有因而廢臨喪之禮者,欲詔以齊死生以厚喪紀之說,而其理深遠,固難與恒人言之,故順其情而制為祓除不祥之禮,使不肖者可企而及也。 喪之朝也,順死者之孝心也。其哀,離其室也,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。殷朝而殯于祖,周朝而遂葬。(朝,直遙反。離,力知反。) 出必告行,孝子之心也,故殯將行而朝于祖,為死者之有是心,順成之也。且柩之行也,驟離於室,即向於野,孝子之所尤哀而弗忍。故朝于祖廟,使次第漸行以緩孝子之哀,此生死兩慰之道也。「朝而殯」者,先葬旬日而朝,猶權殯之,主于死者,使久依其親。「遂葬」者,前日朝,詰旦即行,主於生者,不使其親早離其室。二代之禮,各有所取。 孔子謂為明器者知喪道矣,備物而不可用也。哀哉,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,不殆於用殉乎哉?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塗車芻靈,自古有之,明器之道也。孔子謂為芻靈者善,謂為俑者不仁,不殆於用人乎哉? 「為」始制之也。「生者之器」,可用者也。「殆」,近也,「塗車」,以泥「為車」。「芻靈」,束草為人。「俑」,刻木備人形也。形色備則天性寓矣。有自天成者,有自人成者。人成者生於人心之巧,亦生生之道也。用之而不恤,毀已成之形而息生理以徇其私愛,用人以殉者,自此始矣。故夫子以為可衰而斥其不仁。 ▲右第十七章。此章備論喪禮,發明其義,以見哀之必至,變之必順,皆率于人心之不容已,初非先王以其意而強天下以必從,與《問喪》《三年問》諸篇互相表裡。讀者以是求之,則天理之燦然流行為喜怒哀樂之節者,可得而見矣。彼以禮為後起者,不亦愚乎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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