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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 檀弓上(12)


  司士賁告于子遊曰:「請襲於床。」子遊曰:「諾。」縣子聞之曰:「汰哉叔氏!專以禮許人。」(縣,胡涓反。)

  「襲」,浴屍已,初衣屍也。《周禮》,司士「大喪作士掌士」,則惟君之喪為司士所掌,此蓋治魯侯之喪也。「襲於床」者,士禮。諸侯必別有廞次,今其禮亡,無所考爾。賁欲以士禮加之諸侯,而子游許之,故縣子譏焉。「汰」,過也。按言子遊與縣子不同時,此子游蓋魯君之叔,與言子遊同字者也。舊說「叔氏」言偃字,非。偃字子游,不應更字叔也。

  ▲右第九十二章。

  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甕。曾子曰:「既曰明器矣,而又實之!」

  宋襄公,名茲父,曾子蓋聞而追論之。夏後氏用明器,虛其半。殷人用祭器,亦實其半。周人兼用二器,實人器而虛鬼器。宋用殷禮,非明器也,然盡實之而又有百甕之多,則亦失矣。顧曾子「明器」之譏,亦未為得也。

  ▲右第九十三章。

  孟獻子之喪,司徒旅歸四布。夫子曰:「可也。」(司,相吏反。)

  「司徒」,家司徒。按《周禮》,家有宗人、司馬、士,而無司徒。孟氏之有司徒,僭也。「旅」,如天子旅見諸侯之禮。「四布」,四方所賵之布泉。「歸」者,斂而致之主人也。喪禮:「書賵于方」,既各以其名物告,則旅斂之可矣;「知生者賻」,則是交于生人之道,禮容簡略,可不同於含襚。然「可」者,僅可之辭。按《士喪禮》,賓賻必各致之。

  ▲右第九十四章。

  讀賵,曾子曰:「非古也。是再告也。」

  「讀賵」者,匯書賻物于方,柩車將行,史讀之柩前,以榮其多也。賓致賻已告矣,又讀之,是再告而瀆也。「古」,謂殷時,言周制之非也。

  ▲右第九十五章。

  成子高寢疾。慶遺入請,曰:「子之病革矣。如至乎大病,則如之何?」(遺,于季反。革,紀力反。)

  成子高,齊大夫國成,字子高。慶遺,慶封之族人也。「大病」,謂死也,諱之之辭。「如之何」者,問其後事。

  子高曰:「吾聞之也,生有益於人,死不害於人。吾縱生無益於人,吾可以死害於人乎哉?我死,則擇不食之地而葬我焉。」

  「食」,謂龜食墨也。《書》曰:「惟洛食。」食,則其兆吉也。不吉之地,人所棄者,擇而葬己,則凡葬具之薄可知已。慶氏擅齊,將為亂,子高自傷不能救止,故欲貶己薄葬,令之速朽,因以諷刺慶氏焉。

  ▲右第九十六章。

  子夏問諸夫子曰:「居君之母與妻之喪,居處言語飲食衎爾。」

  「問諸」,謂因問而聞之也。「衎爾」,自得貌。君之母妻,尊而不親,哀所不至,居食言語弗變,所廢者冠昏燕樂而已。婦人為夫之君服期,亦應然。

  ▲右第九十七章。

  賓客至,無所館。夫子曰:「生於我乎館,死於我乎殯。」

  苟授之館則死生不可易節。故當其無所館之時,自非志義之合,不可輕館之也。孟子曰:「觀近臣,以其所為主。」

  ▲右第九十八章。

  國子高曰:「葬也者,藏也,藏也者,欲人之弗得見也。是故衣足以飾身,棺周於衣,槨周於棺,土周於槨。反壤樹之哉。」

  「周」者,足以藏之而止也。「壤」,塋兆也。古之葬者,不封不樹,以骨肉歸於土,因其自然而不為虛設。後世始為塋兆而封樹之。孝子之情無已而不忍忘,先王亦因之矣。若夫欲人之弗知而隱沒以秘之,則自非得罪倖免而斂怨於人者,亦奚必以此為慮乎?齊求崔杼之墓而戮其屍,惟其為崔杼也。子高矯之,而以私意窺古人之用心,不亦誣乎!嬴政錮三泉,曹操為疑塚,皆此等啟之也。

  ▲右第九十九章。

  孔子之喪,有自燕來觀者,舍于子夏氏。子夏曰:「聖人之葬人與,人之葬聖人也,子何觀焉?

  「舍」,館。「氏」,家也。孔子卒,時伯魚已沒,子思幼,弟子治其事。故子夏答以謙辭,言不足為法也。

  「昔者夫子言之曰:『吾見封之若堂者矣,見若坊者矣,見若覆夏屋者矣,見若斧者矣。從若斧者焉。』(覆,孚救反。夏,戶雅反。)

  「堂」,屋基。「若堂」者,方廣而卑也。「坊」,堤也。「若坊」者,縱長而橫狹。屋兩出簷曰「夏屋」。「若夏屋」,廣而中起脊,前後垂也。「若斧」者,直長而上銳也。惟若斧者,事易功約而與棺壙之形相當,故夫子謂當從之。

  「馬鬣封之謂也。

  子夏以俗名釋之。古者馬必剪鬣,簇起向上,故若斧者。時俗謂之「馬鬣封」。

  「今一日而三斬板,而已封,尚行夫子之志乎哉!」

  「斬板」,謂升板更築,則斬其約板之繩。「三斬板」,凡築三板也。一日而封已成,功約易竟也。「尚」,庶幾也。

  ▲右第一百章。

  婦人不葛帶。

  此言斬衰、齊衰之受服也。男子重首,婦人重腰。卒哭,則男子變牡麻帶而易以葛,首絰不變,婦人則易首絰以葛,而不變麻帶;不變重者。大功以下,則婦人亦變葛帶,輕也。

  ▲右第百一章。

  有薦新,如朔奠。

  在殯,朔日必有特奠,具宰牲,設黍稷。薦新,則亦如其禮。

  ▲右第百二章。

  既葬,各以其服除。

  或葬在三月之外,則緦雖除,小功雖變,必以其服會葬。既葬,則自變除之,不視主人也。

  ▲右第百三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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