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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 檀弓上(11)


  縣子瑣曰:「吾聞之,古者不降,上下各以其親。(縣,胡消反。)

  子瑣,縣子字,蓋魯人。「古」,殷以上也。《周禮》:自期以下,諸侯絕,大夫降。自世父以上曰「上」,自昆弟以下曰「下」,各如其服服之。

  「滕伯文為孟虎齊衰,其叔父也。為孟皮齊衰,其叔父也。」(為,於偽反。齊,子斯反。衰,七雷反。)

  滕伯,殷諸侯,至周而亡,乃以其地封叔繡。文,滕伯名。殷無諡,故以名傳。上「其」,其孟虎。下「其」,其滕伯也。孟虎,滕伯之叔父;孟皮,滕伯之從子,皆如其親而服期不降。此殷禮之僅傳,而縣子因舉以為證也。周道尊尊而立宗以統族,故自大夫得祭其祖而別為宗,於是而有宗子;諸侯則臣諸父昆弟,故有降服。後世爵不世傳而宗法不立,則貴不掩親,一用殷禮可也。

  ▲右第八十三章。

  後木曰:「喪,吾聞諸縣子曰:『夫喪不可不深長思也,買棺外內易。』我死則亦然。」(縣,胡涓反。夫,防無反。易,以豉反。)

  後木,魯公族,惠伯鞏之後。《春秋傳》作「郈」。「易」,治也;謂髹漆密緻。縣子本言人子送死當詳慮其變,治棺未密,或有滲漏,非人子所忍言而不可不慮及之。後木恐其子之不知,故預為戒令。送死乃人子之大事,固不可使子迷陷於大悔;而自言之,則又嫌於自奉而不達於死生之故。所以古人易子而教之,為此類也。

  ▲右第八十四章。

  曾子曰:「屍未設飾,故帷堂。小斂而徹帷。」仲梁子曰:「夫婦方亂,故帷堂。小斂而徹帷。」

  屍未設飾,孝子不欲人見,故既複而帷堂。小斂,屍飾矣,而後徹帷。仲梁子之言非也。未小斂以前,主人坐于床東,西面,主婦俠床,東面,眾婦人位於戶外,眾兄弟位於堂下,何亂之有?帷固不為生人設也。

  ▲右第八十五章。

  小斂之奠,子遊曰:「於東方。」曾子曰:「于西方,斂斯席矣。」

  已小斂,自室而遷於阼,故奠於東方。已大斂,自阼而殯於西階,乃奠於西方。小斂依於屍,不別為位而設席。大斂屍已藏,必別為神位,乃設席。子遊之言是也。曾子謂斂則設席,席必在西,而疑奠之亦必於西,是沿一失而成再誤也。

  小斂之奠在西方,魯禮之末失也。

  「末」,末世也。明曾子沿魯末世之失而誤也。

  ▲右第八十六章。

  縣子曰:「綌衰繐裳,非古也。」(縣,胡涓反。衰,七雷反。)

  「綌」,葛之粗者。「繐」,治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。「裳」,「衰」之「裳」也。或言「衰」或言「裳」者,互文。「古」,謂殷以上。周制以葛為大功之受服,於是而有「綌衰」;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,於是而有「繐裳」。殷以上質,皆所無也。然則殷人大功之受服用小功之麻,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大功與?

  ▲右第八十七章。

  子蒲卒,哭者呼滅。子皋曰:「若是野哉!」哭者改之。

  子蒲,姓未詳;滅,其名也。哭者或其尊行,然周人死則諱之,不得以尊斥卑矣?故子皋責之。子皋,舊說以為高柴。

  ▲右第八十八章。

  杜橋之母之喪,宮中無相,以為沽也。相,(亮反。沽,公戶反。)

  「相」者,以孝子哀亂,恐迷失禮節,故遣人詔贊之。宮中之相,則內禦以相婦人者也。「沽」,與「楛」同,粗略也。《士喪禮》無立相之文,大夫以上或乃有之。杜橋,名位不顯,無相其宜也,而時人譏其粗略,則士僭大夫之禮,習為固然,久矣。

  ▲右第八十九章。

  夫子曰:「始死,羔裘玄冠者,易之而已。」

  「羔裘玄冠」,朝服也。禮,養疾者服朝服。始死,易以深衣素弁。《士喪禮》略其文,夫子特補出之。

  羔裘玄冠,夫子不以吊。

  吊者且易之,則主人可知。故記者引以證之。

  ▲右第九十章。

  子遊問喪具。夫子曰:「稱家之有亡。」(稱,尺證反。)

  人子送死之情自無所不至,然不可枉道失節,干求非分以辱親也。

  子遊曰:「有亡惡乎齊?」夫子曰:「有,毋過禮。苟亡矣,斂首足形,還葬,縣棺而封,人豈有非之者哉。」(惡,溫都反。還,疾緣反。縣,胡涓反。封,與「空」同,彼驗反。)

  「齊」,謂合於禮之恒制,無贏縮也。「斂手足形」,服不備也。按《士喪禮》:襲衣三稱,明衣不在算,小斂十九稱,大斂三十稱。不及此者,斂手足形而已。「還葬」者,不能備禮器也。「縣棺」,謂不設碑繂,無羨道也。「窆」,下棺也。喪具不備,人子之心雖不得恔,而可諒於人,則無愧於理,亦可以安之若命,而較妄取以辱其父母者為愈矣。

  ▲右第九十一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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