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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 檀弓上(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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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叔文子升於瑕丘,蘧伯玉從。文子曰:「樂哉斯丘也,死則我欲葬焉。」蘧伯玉曰:「吾子樂之,則瑗請前。」(從,才用反。樂,盧各反。) 公叔文子,衛大夫,獻公之孫,名拔。「樂」者,欣賞其林泉。「前」,謂先死而葬之也。瑕丘非文子之都邑,伯玉以為苟不顧己有而奪之,則人皆可奪,而己將先奪之矣,以刺文子而止其邪心也。 ▲右第六十七章。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。孔子曰:「哀則哀矣,而難為繼也。夫禮為可傳也,為可繼也,故哭踴有節。」(夫,防無反。) 弁,魯下邑。「孺子泣」,聲無節也。「繼」,謂可終始。「傳」,人可取法也。夫子之意非以譏弁入芝過,蓋以明先王制禮哭踴有節之故,欲其可傳而可繼,則人得與於禮而行之久也。若夫至性之士,當創深痛巨之時,豈暇謀其繼而慮其不可傳哉? ▲右第六十八章。 叔孫武叔之母死,既小斂,舉者出屍出戶,(六字句)袒,且投其冠,括發。子遊曰:「知禮!」 「出屍出戶」,謂舉屍而出也。《禮》:既小斂,主人袒,括發于房,士乃舉屍出。侇于堂,主人奉之。武叔不先變服待屍出戶,不親奉屍而自有事於袒、括,又袒、括不於隱處而對眾投冠,其驕慢鄙野莫甚焉。故子遊反言以嗤之。 ▲右第六十九章。 扶君,卜人師扶右,射人師扶左。君薨,以是舉。(蔔,本「僕」字之誤。) 「扶」,謂疾革時。「僕人」于《周禮》為大僕,謂之「僕人」者,諸侯之僕也。「師」,官之長也。「舉」,謂小斂遷於堂,大斂遷於棺。僕人、射人,皆以禮贊正君之服位者,故令扶且舉,以正其終也。 ▲右第七十章。 從母之夫、舅之妻,二夫人相為服,君子未之言也。或曰:同爨緦。(從,才用反。「夫人」之「夫」,防無反。為,於偽反。) 「從母」,母之姊妹。「舅」,母舅。「二夫人」者,言此二等人,謂之「夫人」者,言服絕而猶夫人也。「相為」,報也。異姓之服,一推而止。由母而推及從母與舅,恩所可及也;由從母而推及其夫,由舅而推及其妻,則遠矣。故禮不為服,而彼亦不相為報,禮文所無,君子不以為闕。「或曰同爨緦」者,流俗之言耳。若同爨,則視「朋友皆在他邦為之袒免」,其可與? ▲右第七十一章。 喪事欲其縱縱爾,吉事欲其折折爾。 「事」,執事也,謂詔相助奠。「縱縱」,敏疾貌。「折折」,詳緩貌。哀斯迫,敬斯和,哀敬生於心則貌必肖之。 故喪事雖遽,不陵節;吉事雖止,不怠。 「陵節」,冗遝失序也。「止」,謂止已乃複及後事。「怠」,濡遲廢事也。無哀敬之實,則欲縱縱而陵節,欲折折而怠矣。 故騷騷爾則野,鼎鼎爾則小人。君子蓋猶猶爾。 「騷騷」,擾動貌。「鼎鼎」,滯重不行貌。「小人」,謂如懷奸慝也。「猶猶」,舒疾中度而不自失之意。 ▲右第七十二章。 喪具,君子恥具。一日二日而可為也者,君子弗為也。 「喪具」,送死之具。「具」,備也。「一日二可為也」者,絞紟之屬,具則無欲生其親之心也。「恥」者,恥失其本心。 ▲右第七十三章。 喪服,兄弟之子猶子也,蓋引而進之也;嫂叔之無服也,蓋推而遠之也;姑姊妹之薄也,蓋有受我而厚之者也。(推,此園反。遠,於怨反。) 「猶子」,猶為眾子,期也。「薄」,謂已嫁而降服大功。「受」,承也。「厚之」者,其夫為之期也。引而進之以篤恩,推而遠之以別嫌,有受我厚者則薄之,以正三從之義也。 ▲右第七十四章 食於有喪者之側,未嘗飽也。 舊說章首脫「孔子」二字,義見《論語》。 ▲右第七十五章。 曾子與客立於門側,其徒趨而出。曾子曰:「爾將何之?」曰:「吾父死,將出哭於巷。」曰:「反,(句)哭於爾次。」曾子北面而吊焉。 「其徒」,從學于曾子之家者。「父死」,死於異國,凶問適至也。「次」,所館之室也,授人館則使其人專之。「北面」者,賓位,示不自主其室也。 ▲右第七十六章。 孔子曰:「之死而致死之,不仁而不可為也;之死而致生之,不知而不可為也。(知,占義反。) 「之」,往也;謂親已往即於死也。「致」,成也;言成乎其死與生也。事死不如事生,則無不忍死其親之心,以生事加于死者,則昧死生之理,故酌乎二者之間而明器制焉。 「是故竹不成用,瓦不成味,木不成斫,琴瑟張而不平,竽笙備而不和,有鐘磬而無簨虡。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」(味,與「沬」同,亡曷反。簨,與「筍」同。) 「竹」,籩也。「不成用」,無縢緣也。「瓦」,謂盤匜浴器。「味」,靧也。「不成味」者,有璺隙而不可靧浣也。「木」,豆也。「不成斫」者,雖斫而疏簡不光潔也。「張」,加弦也。「平」,亦和也。謂和之而中宮商也。「備」,謂備其簧管之數。「不和」,吹之不成聲也。庋鐘磬之架,橫者曰「簨」,植者曰「虡」。「無簨虡」,不縣也。「神」,氣之靈也。「明」,理之麗也。理氣之伸則生,而人屈則死而鬼。死者之神明不異於人,故以生者之器送之,而非贅。然神明返於漠而無形用,故器不適用而非缺。所以事神明之道當如此也。 ▲右第七十七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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