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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 檀弓上(8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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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寇惠子之喪,子游為之麻衰,牡麻絰。(為,於偽反。下同。衰,七雷反。) 司寇惠子,名蘭,衛公子郢之子,靈公之孫。「麻衰」,謂十五升布,吉服之布也。朋友之吊服用疑衰,十四升半,而此如吉者,示不為之衰也。其異于吉服者。削幅如衰制。「絰」,絞絰。「牡麻」,枲麻,齊衰之絰也。惠子廢適立庶,子遊為之絞絰,若哀其無主,以起問者而救其過。蓋與檀弓之「免」同意。 文子辭,曰:「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又辱為之服,敢辭。」子遊曰:「禮也。」 文子,惠子之兄。彌牟,其名。「辭」者,辭其絞絰。非禮而言「禮」者,矯說以使深思之。 文子退,反哭。 吝過不改,若未喻然。 子游趨而就諸臣之位。 家臣位在賓後。因其不改,複深自貶抑;若謂不能責善,不足列于朋友。 文子又辭曰:「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又辱為之服,又辱臨其喪,敢辭。」 「臨」者,上視下喪之辭。居臣位而言「臨」者,謙辭。 子遊曰:「固以請。」文子退,扶適子南面而立。(適,丁曆反。) 「南面」者,主人拜賓之位,在西階下。眾主人在其後東面,適子先已廢,就眾主人之位,文子感子遊之固諍,因扶適子正主人之位。嗣子定位于初喪,其後即以世其家矣。 曰:「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又辱為之服,又辱臨其喪,虎也敢不複位。」複,芳服反。 虎,適子名。 子遊趨而就客位。 大反正也。不去絞絰者,嫌於亟暴其過,俟他日乃易之。廢適立庶,拂人道之大經,惡之大者也,出於死者之亂命,而死者吾友也,固不當使陷於惡而莫之救。若其為生者之私意,則朋友之為死者而伸大義,尤不容已。然而檀弓、子遊不昌言直諍,而寓諷於服位之間者,何也?凡人骨肉之恩有所軒輊,而奸人乘間以亂之,則必巧為之辭以拒諫,未有爭而能勝者也。痛之深,則諫之必隱,使其自悟而改焉,則辯論息而己不居功,可以全人天性之愛,斯已善矣。若其怙終而不改,則亦末如之何而自盡焉耳。雖然此朋友之道,而非忠臣之以正其君者也。李泌以三世老臣,居賓友之間,而審陳婉諭以止德宗之失,惟其時而已矣。若近者東林諸君子之力爭福邸,自出於不容已,而議者乃責其過激。不知奸邪之勢已昌,而乘與高拱,不得一進其從容之論。救焚拯溺而安步怡聲以行之,非秦越其君父者不能為爾也。 ▲右第六十章。 將軍文子之喪,既除喪,而後越人來吊,主人深衣練冠,待於廟,垂涕洟。 文子,惠子兄彌牟。將軍,其官也。大夫三月而葬,吊者畢至。越人去中國遠,使不時達,而蠻夷不嫻於禮,故除喪而後吊。「主人」,文子之子簡子瑕也。「深衣」之制,孤子純以素。「練冠」,小祥之冠,喪冠去絰也。自目出曰「涕」,自鼻出曰「洟」;言「垂」者哭不以聲也。吊必於寢,而「於廟」者,主已入廟也。 子遊觀之,曰:「將軍文氏之子,其庶幾乎!亡於禮者之禮也,其動也中。」 「亡於禮」,謂禮所無也。禮所無而能酌為之禮,不失其志哀居約之道,而抑不徇人以逾制,庶幾無過不及而合於中矣。 ▲右第六十一章。 幼名冠字,五十以伯仲,死諡,周道也。(冠,古亂反。) 「伯仲」,謂不復稱字,但以伯仲叔季稱之;如今之稱行也。周尚文,故四易名而彌尊,顧當其稱名則面亦名之,當其不名則背亦不名之。不如後世之面諛而背憎也。 ▲右第六十二章。 絰也者,實也。 在首與要皆謂之「絰」,以實有哀戚之心,故雲「絰」也。此章上下蓋有闕文。 ▲右第六十三章。 掘中霤而浴,毀灶以綴足;及葬,毀宗躐行,出於大門,殷道也。 「掘」者,為坎以棄浴余之水。「中霤」,當室中也;周人掘坎於階間,在戶外矣。「綴」,拘也。拘正其足,勿使辟戾,可受屨也。「毀灶」者,徹灶甓堛為之,周人綴以燕幾。「宗」,廟也。「躐」,淩也。行神之位在廟門西,生者出行,則設主於此以祭行。殷人殯於廟,及出葬,則壞廟西垣以出,不復為行神之位,淩躐而過之。周人殯於寢,遷于祖,而行出入皆由門矣。「出於大門」,謂不殯於寢,不涉中門也。殷人質,以死者不復有事于寢廟,因悲憤毀掘之而不恤其後,哀之至也。 學者行之。 「學者」,學於孔子者。孔子殷人而用殷禮,不忘其本。學者不必殷後而不用周制,則亦學聖人而徒得其跡者也。 ▲右第六十四章。 子柳之母死,子碩請具。子柳曰:「何以哉?」子碩曰:「請粥庶弟之母。」子柳曰:「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?不可。」既葬,子碩欲以賻布之餘具祭器。子柳曰:「不可。吾聞之也,君子不家于喪。請班諸兄弟之貧者。」(粥,之六反。) 子柳,蓋泄柳。孟子曰:「子柳、子思為臣。」子碩,其母弟也。獨言「子柳之母」者,塚子為喪主也。「具」,葬具。「以」,用也。「布」,錢也。「家」,謂因之以利其家。「班」,頒,通。君子之用財也,即物自盡而不願乎其外,故仁不傷物,義不擅利,貧而不亂,有餘而不私。若子柳者其可矣。 ▲右第六十五章。 君子曰:「謀人之軍師,敗則死之;謀人之邦邑,危則亡之。」 二千五百人為「師」,萬二千五百人為「軍」。「邦」,國;「邑」,都邑也。「亡」,謂引罪受放逐,以避賢也。與其謀則成敗與共,義也。故君子不輕與人之謀,苟有謀焉。必誓以死亡,則竭忠致慎而不敢為僥倖之計也。 ▲右第六十六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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