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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 曲禮下(4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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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子穆穆,諸侯皇皇,大夫濟濟,士蹌蹌,庶人僬僬。(濟,子禮反。焦,子笑反。) 此記相臨相見之容也。「穆穆」,深遠貌;謂喜怒不形也。「皇皇」,大也;謂發氣充盈而盛大也。「濟濟」,齊肅貌;「蹌蹌」,趨事若將不及貌;「僬僬」,卑局貌。上下各安其度,則各安其心。尊者舒而思深,卑者蹙而力勤也。 ▲右第十五章。此章記容之殊,蓋名正而分定,心安其分而著于容也。 天子之妃曰「後」,諸侯曰「夫人」,大夫曰「孺人」,士曰「婦人」,庶人曰「妻」。 「妃」,配也;君于陽曰「帝」,君于陰「曰」後;天稱上帝,地稱後土;天子之妃,為天下母,故與後土均稱。「夫」,扶也;言扶助其君以奉宗廟社稷也。「孺」,屬也;言以恩禮連屬其姻黨也。「婦」,阜也;阜安其家也。「妻」,齊也;貧富勞逸與夫齊也。 天子有後,有夫人,有世婦,有嬪,有妻,有妾。(此節舊誤「在天子建天官」之上,今定正於此。) 天子一後、三夫人、九嬪、二十七世婦、八十一禦妻。「嬪」誤序「世婦」下。「妻」,禦妻。「妾」,賤執事者,其數未聞。 公侯有夫人,有世婦,有妻,有妾。 諸侯之妃,秩視天子之夫人。兩國之媵與夫人之媵為「世婦」,凡八人。「禦妻」蓋二十七人。「妾」未詳。 夫人自稱于天子,曰「老婦」。自稱于諸侯曰「寡小君」。自稱於其君,曰「小童」。自世婦以下,自稱曰「婢子」。子于父母,則自名也。 「稱于天子」者,獻享之辭。「老婦」,謂諸侯為天子之老,而己其婦也。「婦」者,降從士妻之稱。「稱于諸侯」者,鄰君來朝,答其享與致飧,擯者之辭也。「小童」,無知之稱。世婦以下無外交,稱於其君爾。「子于父母自名」者,雖天子之後,諸侯之夫人,于其父母必自名,不敢以貴臨之。《春秋傳》曰「吾季薑」是已。 ▲右第十六章。 列國之大夫,入天子之國,曰「某士」,自稱曰「陪臣某」,於外曰「子」,于其國曰「寡君之老」。使者自稱曰「某」。(使,色吏反。) 「某士」者,以國系士上,蓋擯者之辭也。諸侯之大夫雖貴,與天子下士齒爾。「於外曰子」二句,蓋錯誤。當雲「于其國曰『子』」,所使者稱之之辭,若雲「某子使某」是也。下當雲「於外曰『寡君之老』」,亦擯者之辭也。「使者」,謂大夫之使,不得稱使臣,以名自通而已。 ▲右第十七章。 天子不言「出」,諸侯不生名。 謂列國史策所書也。天子有天下,不以畿內為守;雖避亂出奔,不言「出」也。諸侯卒,從其告訃而名之,以正其終,生則爵而不名,君尊也。 君子不親惡。諸侯失地,名,滅同姓,名。 「君子」,謂君國子民之道。「親惡」,猶言「自作孽」也。「失地」,亡其國也;失國則絕其先祖之祀。滅同姓,則戕其本根,盡失其君國子民之道,而行同匹夫矣。「名」,列國之史名之。 ▲右第十八章。 為人臣之禮不顯諫,三諫而不聽,則逃之。 「不顯諫」者,不斥其過而暴之。「逃」,去也。古之君臣,分義雖明而恩禮相接。大臣既坐而論道;小臣亦日侍於君而與于從容諷喻之列,可先事而進其微辭,造膝而伸其密論,故「不顯諫」者,可以弗顯諫而無事於激也。後世尊君抑臣,分地懸遠,士大夫之得進言於君也難,而宦寺戚畹與盤踞密勿之大奸,複從而間之;言路之臣,非亢言補牘,申明於屬目之地,亦孰從致之而孰與聽之哉!此古今臣道之所自別也。而醜直惡正之徒,猶借「不顯諫」之說,挑激人主,而加言者以訐上沽名之罪,則有賊不見,有讒不知,而諂國於危亡,可不察與! 子之事親也,三諫而不聽,則號泣而隨之。(號,胡刀反。) 誠發於中,不容自已也。 君有疾,飲藥,臣先嘗之;親有疾,飲藥,子先嘗之。 愛君均於愛親。 醫不三世,不服其藥。 閱歷多則知變。記誦方書,與師心自用者,不敢以君、親嘗試之。 ▲右第十九章。自十三章以下,記天子、諸侯、大夫等殺名稱之別,君臣之名正而分定矣。至第十八章,言君不虛貴之道,以見尊者之必有以尊。此章則言忠臣資敬事君之節,以見臣之尊君,不徒以其名,而實必踐之。記者之意深矣。此下則以補前章之所未備而雜記之焉。 儗人必於其倫。 「儗」,想像而名言之也。「倫」,等也。此一章之大綱。 問天子之年,對曰:「聞之,始服衣若干尺矣。」問國君之年,長,曰「能從宗廟社稷之事矣」;幼,曰「未能從宗廟社稷之事也」。問大夫之子,長,曰「能禦矣」;幼,曰「未能禦也」。問士之子,長,曰「能典謁矣」;幼,曰「未能典謁也」。問庶人之子,長,曰「能負薪矣」;幼,曰「未能負薪也」。(長,丁丈反。) 問天子、諸侯,問其使臣也。大夫以下,問其父兄也。古者四十而仕為士,五十乃爵為大夫,故大夫、士之年不待問,惟問其子爾。「庶人」,謂未仕者。天子曰「聞之」者,至尊深居,雖見之,不敢言見也。至尊有所能否,臣下不敢測量,但以衣之長短辯其長幼。「若干」,猶言幾許。「宗廟社稷之事」,祀事也。大夫有軍旅之任,必習射禦,禦卑於射,謙詞也。「典謁」,謂典司將命、報人請謁也。皆所謂「儗於其倫」也。 問國君之富,數地以對,山澤之所出。問大夫之富,曰「有宰,食力,祭器、衣服不假」。問士之富,以車數對。問庶人之富,數畜以對。(「數地」「數畜」「數」,所矩反。畜,醜救反。) 「地」,井疆。「山澤所出」,材木、金錫、魚葦之屬。先言「以對」,後言「山澤」者,山澤或有或無也。「宰」,邑宰,有采邑,則「有宰」。「食力」,食民賦稅若干也。士三命,賜車馬。「畜」,雞豚牛羊。凡所對者,皆家國之本計,君子財以給用,不以貨賄為寶。此亦「儗於其倫」之義。 ▲右第二十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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