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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 曲禮上(10)


  適墓不登壟,助葬必執紼,臨喪不笑,揖人必違其位。

  「壟」,塚也。登塚,嫌踐死者上。「紼」,引柩車索。主人雖備足人數,必代為更迭引之,示有事也。「位」,喪家賓所即之位。後來吊賓或有須揖者,必違位揖之,不以凶位接,吉也。

  望柩不歌,入臨不翔,當食不歎。

  「望柩」,道有行柩而望見之也,雖當歌必輟。「入臨」,尊吊卑之辭。「食」,喪食,雖懷戚亦非歎時也。

  鄰有喪,舂不相。裡有殯,不巷歌。(相,息亮反。)

  「舂」,舂粟。「相」,助舂之謳吟聲。「巷歌」,行歌於巷。

  適墓不歌,哭日不歌。

  「適墓」,省己先塋。「不歌」,其日不歌。「哭日」,哭吊人之日。

  送喪不由徑,送葬不辟塗潦。(辟,卑義反。)

  「送喪」,謂喪在他國而以歸者,主國之人送之,喪車必由通軌,當追隨之,毋取徑道迤行。送葬趨墓所,不能盡由經途,或時淩轢途潦,送者不辟,有急當扶助也。「塗」,泥淖。「潦」,積水。

  ▲右第四十九章。

  臨喪則必有哀色,執紼不笑,臨樂不歎。

  「臨樂」,與觀樂也。與於人之哀樂,則不幹之。

  介胄,則有不可犯之色。

  雖肄習之,如敵在前。

  故君子戒慎,不失色於人。

  「失色於人」,失其所以待人之色也。承上文而推廣言之。惟常存戒慎,則心恒為主于內而順應乎事物。則凡所酬酢,皆適如其哀樂剛柔之節,人不得以窺其失矣。

  ▲右第五十章。

  國君撫式,大夫下之;大夫撫式,士下之。

  「撫」,憑也。「式」,軾也。小敬則式,大敬則下車。尊者所敬,卑者當益敬之。此謂士從大夫,大夫從君,為從車而行之時。

  ▲右第五十一章。

  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,刑人不在君側。(上,時掌反。下,胡駕反。)

  有士禮,無庶人禮;聽其自盡,而上不責之。「刑」,墨、劓、剕、宮。刑人,各有所守,不使為近侍,以防奸而遠怨。三者皆以明貴賤、崇廉恥也。

  ▲右第五十二章。此上二章雜輯而泛記之。說見第二十六章。

  兵車不式。

  崇武威、齊耳目也。

  武車綏旌,德車結旌。(綏,與「□」同,而追反。)

  「武車」,革路、木路。「德車」,玉路、金路、象路也。析羽曰「旌」。然按《周禮》,惟遊車載旌。游車者,木路也。此五路並言「旌」者,旌亦惟常旂,旗旐之總名也。「綏」,旗帶也。「綏旌」者,張旌而舒其綏,以宣著眾目,為進止也。「結旌」者,以綏結束,其旌不展。文事不盡飾,所以養德威也。

  史載筆,士載言。

  此謂從君在外也。「史」,內史、外史,掌書王令及外事者,皆為貳本,以為記注,所謂「君舉必書」也。「筆」,古以竹為之,染於丹漆,書之於版;至秦始以毛為筆,濡墨而書。筆言「載」者,兼有簡牘也。「士」,司士,掌群臣之版與邦國都家縣鄙之數,以詔王治。「言」,版籍也。「載言」,以備王卒,有徵召,考驗而行也。

  前有水,則載青旌。前有塵埃,則載鳴鳶。前有車騎,則載飛鴻。前有士師,則載虎皮。前有鷙獸,則載貔貅。(載,都蓋反。騎,奇寄反。)

  「載」,與「戴」同,加於旌竿之上。君行師從,師必有先驅。先驅者有所見,則載物於旌竿,以警後車;後車皆載之,以警徒眾,使知備禦。「青」,青雀。言「旌」者,統下文之辭,凡載皆旌也。「鳴」之為象,張喙引吭;飛則張翼。「鳶」,鷂也。「有塵埃」,必有車眾。遠但見塵埃坌起,則載鳴鳶;近而知為車騎,則載飛鴻;又近而知為士師;則載虎皮。「士」,兵;「師」,眾也;「鷙獸」,虎狼也。「貔貅」,獸名,未詳,或曰似豹。五者惟虎言「皮」,他皆未詳其制。或刻木、范金為之。其以為繪於旌上者,則誤也。取象之義亦未盡曉。按趙武靈以前無騎馬事,此言「車騎」,則漢儒傳經者附會之辭。

  行:前朱鳥而後玄武,左青龍而右白虎。招搖在上,急繕其怒。進退有度,左右有局,各司其局。(行,戶郎反。)

  「行」,行列也。「玄武」,龜也。「招搖」,北斗杓星。「上」,猶中也。「急」,督也。「繕」,治也。「進退」,步伐止齊。「度」,尺度也。「左右」,兩卒相距之間。「局」,行列部分也。此記軍陣之法,言四方之旌旗,既繪四獸以為別,而中軍建北斗之旗,高張特出,麾督以治四軍,而致其勇毅。旗章既爾,陳法亦然。前揚象鳥,右踞象虎,左盤象龍,後峙象龜,中軍圓轉,以繕治四方之缺而助其威,象搖招。蓋古之軍陣後左高,前右下,下者掎角而進,飛揚攫踞,如火之揚,金之銳。高者,翼護而屹峙焉,如木之旁生,水之流繞;中軍督麾而補治之,如天之運行四時。此舉全軍之形勢而言也。至其束伍之間,疏密疾遲之節,則進而伐,退而止,皆有尺度,令進可及敵,互相躡而不離,退可容身而不相踐。其兩卒相距,什伍相因,則疏密各有定局,令其疏而不受沖,密而不相礙,終始各守其局而不亂。此以行伍之散合而言也。二者皆古陣法之著於軍禮者,實萬古不易之機要,諸葛八陣,李靖六花,皆跡此而為之,莫能過也。

  ▲右第五十三章。此章記兵車行陳之法,備矣。

  父之仇,弗與共戴天。

  行求必殺之,敗則致死焉。不言母者,婦人無外事,不得為仇所害。

  兄弟之仇,不反兵。

  恒執兵自隨,遇則殺之,不待歸家求兵刃。

  交遊之仇,不同國。

  朋友之義,同患難,一生死,或兄弟弱、子幼,則當為報。「不同國」者,不避則殺之。

  四郊多壘,此卿大夫之辱也。

  「壘」,敵來侵伐為營壘。謀國不臧,以召恥辱,必致命以禦之。

  地廣大,荒而不治,此亦士之辱也。

  「士」,邑宰。言「亦」者,卿大夫亦有辱,而士為專責也。胼胝服勤,雖如冥死于水,可也。

  ▲右第五十四章。此上兩章皆記軍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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