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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 曲禮上(9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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飾羔雁者以繢。 「飾」,覆羔雁上。「繢」,畫布。此天子、卿、大夫之禮。諸侯之孤、卿、大夫,其布不繢。 受珠玉者以掬。受弓劍者以袂。 合手曰「掬」。「以掬」,慎也。「以袂」者,納手袂中而奉之,異于用時。 飲玉爵者弗揮。 「揮」,揚之;告卒爵也。 凡以弓劍,苞苴、簞笥問人者,操以受命,如使之容。(苞,布交反。苴,子餘反。使,色吏反。) 「苞」者,以葦裹魚肉,「苴」,藉也,以草藉器而貯腥物也。「簞」「笥」,皆絲竹為之;圓曰「簞」,方曰「笥」,用盛飯餌。「問」,遺也。受命之頃,陳設執持,皆如至彼之容,預展習之,示敬也。 ▲右第四十章。 凡為君使者,已受命,君言不宿於家。 急君命也。「言」,命也。 君言至,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。使者歸,則必拜送於門外。(使,色吏反。) 「言」,謂有所諮訪。「出拜」,於門外迎拜。凡拜,使者皆不答拜。 若使人於君所,則必朝服而命之;使者反,則必下堂而受命。(「使人」之「使」,如字。「使者」之「使」,色吏反。) 此謂君行在外,己居守而有所請命,及受命使外而遣人歸,有所告報也。下堂迎使者,使者升南面,乃升北面受命。事君之禮,不以遐邇易節。 ▲右第四十一章。此章以下三章,又隨文雜記之,說見第二十六章。 博聞強識而讓,敦善行而不怠,謂之君子。(強,如字。識,昌志反。行,下孟反。) 「強識」,忍不忘也。多聞識而不驕。敦善行道,不以難成而怠,則立於禮而德成矣。 ▲右第四十二章。 君子不盡人之歡,不竭人之忠,以全交也。 歡盡則情無餘,忠竭則心無餘。在人者既難乎繼,且施我者已至,則我所報者不得獨輕;在己者抑且不給,兩俱困倦而交自此斁矣。「交」者,人道之大倫。君子慎守其終,自處其厚,而不使朋友之或成于薄。故自燕饗贈賄以至於一日一事之酬酢,無不酌此意以行之。所以朋友之倫,得與父子、君臣而並立也夫。 ▲右第四十三章。按此二章,雖雜輯而泛記之,然其言持己與人之道,博習力行而酌情以為施受,則自第十三章以下,事君長,接賓友,以盡禮于居處、進退、飲食、饋問之間,皆必本此以行之。則此篇之序,綱目相因,條理不紊,雖錯綜而實相貫通,亦自此可識矣。自第四十四章以下,漸及於喪、祭、軍、賓,則皆禮之大者,蓋以序而推及之也。 禮曰:「君子抱孫不抱子。」此言孫可以為王父屍,子不可以為父屍。 「王」之為言大也。生謂之「王父」,沒謂之祖。引古禮文以證「子不可以為父屍」之理。其下蓋有闕文。子之于父,本一體也,然君子之所貴於身者,性也,非形也。故忘性以厚愛其形者,小人之道也。子者,亦吾之委形而已矣;知其為小體,則不養小以害大;知其為委形,則不暱愛以亂別;是故君子不抱子,而昭穆之別於此立焉。情之所不得黷,神之所不得依也。孫則再傳而固已別矣。生則抱之而不嫌於私,沒則依之而不失其列,孝子之事親也以道;生所不得抱,死不得以為屍。所以殊君子于小人,尊親之至也。以此為教,後世猶有慈子以陷於惡者,則人道之不明久矣。 ▲右第四十四章。此及下章,祭禮之散見者。祭莫重於屍,故先及之。 為君屍者,大夫、士見之,則下之;君知所以為屍者,則自下之。 此自散齊之日而言。「以」,用也。「知所用為屍」者,筮已從,尚未戒之。 屍必式,乘必以幾。 「必式」者,敬以迓神之來依。「乘」,憑之以登車。「以幾」者,尊者之動必慎也。此謂自家鄉廟時。 齊者不樂,不吊。(齊,側皆反。樂,如字。) 遠哀樂以壹其心。 ▲右第四十五章。 居喪之禮,毀瘠不形,視聽不衰,升降不由阼階,出入不當門隧。 「毀瘠不形」,無備容也。專精並志以致哀而慎終,雖致毀而神氣聰明常炯如也。主人位在東序西面,而升降必由西階,繞道以行,不忍亟廢人子之禮。「隧」,中道棖闑之間。 居喪之禮,頭有創則沐,身有瘍則浴,有疾則飲酒食肉,疾止複初。不勝喪,乃比於不慈不孝。(創,初良反。複,芳服反。勝,書烝反。) 「不勝喪」,不堪終喪,或至毀死也。「不慈」,謂傷父母之慈。 五十不致毀。六十不毀。七十惟衰麻在身,飲酒食肉,處於內。(衰,七雷反。處,昌呂反。) 「致」,極也。「不致毀」「不毀」,非哀不致,飲食居處稍聽人調攝之。「處於內」,不居於倚廬。 ▲右第四十六章。此下五章節記喪禮。 生與來日,死與往日。 「與」,數也。「往日」,死之日。「來日」,其明日也。「生」者,成服仗之事,以死之。明日數,哀甯有餘也;「死」者,小大斂之事,即死之日數之,急送終之禮也。此士喪禮也。大夫以上,斂殯用繁而用冰,則死亦數來日。 知生者吊,知死者傷。知生而不知死,吊而不傷;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吊。 「知」,謂與相知交。「生者」,喪主人。「傷」,哭踴也。稱情以行,禮不虛設也。此亦士喪禮耳。 諸侯則鄰國之孤,雖未相知交,必吊。 ▲右第四十七章。 弔喪弗能賻,不問其所費;問疾弗能遺,不問其所欲;見人弗能館,不問其所舍。(遺,于季反。) 「賻」,用車馬或貨賄。「所欲」,所需嗜食藥。「不問」者,口惠不誠。 賜人者不曰來取,與人者不問其所欲。 畀君子曰「賜」,齎小人曰「與」。不令之來取,必往遺之,以崇君子。不問所欲,恐其欲難厭,以全小人。 ▲右第四十八章。此章因吊賻之義而推廣言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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