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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一 曲禮上(7)


  凡進食之禮,左殽右胾,食居人之左,羹居人之右;膾炙處外,醯醬處內;蔥㳿處末,酒漿處右。(食,祥吏反。下同。處,昌與反。炙,之夜反,俗讀「之石反」者誤。)

  「進」,陳設也。肉帶骨曰殽,切肉無骨曰胾,二者皆當人前。食肉以胾為便,故「右」之。「食」,飯。「羹」,肉兼汁,或有糝菜。「居人左右」者,列殽胾之旁也。先啜羹而後飯,故羹居右。「膾」,聶切生肉而釀造之。「炙」,火灼熟肉也。膾炙,珍饌,將飽乃以勸食,故處殽、胾之外。「醯」,蓋「醢」字之誤。「醢」,用魚、蛤、雁、兔,「醬」用麋鹿之類,先膊幹其肉細莝之,雜以梁麴及鹽,漬以美酒或醯,塗置甕中,百日乃成。其制若今蝦醬、魚子醬之類。醢醬以調換殺、胾,故處內。「㳿」蒸蔥。「處末」者,在醢醬之左,以陪醢醬而設,故雲末。「漿」,澄米瀋醖之酸而飲之。古無茗飲,故通飲此。「酒漿」,以酳食者,處醢醬之右。若兩有之,則左酒右漿。此大夫、士與賓客燕食之禮。其禮食之設,見《儀禮·公食》。

  以脯修置者,左朐,右末。

  薄切肉為長條而幹之曰「脯」,捶而加姜桂曰「修」;每條皆中屈之,置於俎。「置」,陳也,謂置於膾炙之外,為加饌也。「朐」,中屈處。「末」,兩端也。「右末」者,便持其末而絕之也。

  客若降等,執食興辭,主人興辭于客,然後客座。

  「降等」,若士于大夫。「興辭」者,先席賓於戶西,客不敢當,若將食於堂下,主人亦興,辭其勿下也。「執食」,食為食之主,殽、胾之屬不能偏執。

  主人延客祭。祭食,祭所先進。殽之序,偏祭之。

  「延」,舉手若揖然。「祭」,祭始制食者於豆間。客不先祭,須主人延請者,祭則食矣。「祭所先進」者,食或有益,後不祭也。「殽之序」,謂殽、胾、膾、炙、脯,先設者先祭,始於殽,偏於脯。

  三飯,主人延客食胾,然後辯殽。

  「三飯」,三進食也;須三飯乃食胾者,養道以穀為主。「辯殽」,殽有肋、有脊、有骼、有肩,至肩則偏也。

  主人未辯,客不虛口。

  「虛口」,酳也,食竟以酒漿蕩口也。酳則不復食矣。客不食,主人亦不復食矣。故主人未辯殽,雖飽不酳,若將複食然,以待主人。此賓主敵之禮。若尊客則不待主人,主人不先飽。

  ▲右第二十八章。此章記燕食之禮,特為詳盡。自此以下至三十六章,皆記食飲之禮。《記》曰:「禮始於飲食。」又曰:「飲食男女,人之大欲存焉。」天理之節文,不舍人欲而別自為體;盡其宜、中其節則理也。弗之覺察而任之焉則欲也,亦存乎心之敬肆而已矣。

  侍食于長者,主人親饋,則拜而食;主人不親饋,則不拜而食。(長,丁丈反。)

  「饋」,手設之也。侍食則主人為食主,故惟親饋而後拜,不敢屍客禮也。

  ▲右第二十九章。

  共食不飽,共飯不澤手。

  「共食」,或以大器。「不飽」者,留有餘也。「澤」,挼莎之也。古者飯以手挼莎之,使餘粒墜器中,慮為人所憎也。

  毋摶飯,毋放飯,毋流歠,毋吒食,毋齧骨;(掛,徒官反。「吒食」之「食」,祥吏反。)

  「摶」,謂以手摶聚之,易多食也。「放」,散也,且食且墜。「流」,長吸也。「吒」,口餂唇舌作聲也。「齧骨」者,食殽不手擘。五者皆貪食之容。

  毋反魚肉,毋投與狗骨,毋固獲;

  「反」,反之於俎。「固獲」,必得也;箸不能致,則置之。

  毋揚飯。飯黍毋以箸。毋嚃羹,毋絮羹,毋刺齒,毋歠醢。(「飯黍」之「飯」,扶晚反。絮,□據反。刺,匕亦反。)

  「揚」,掀去其熱氣,嫌欲疾也。黍圓滑,以箸則狼戾。「嚃羹」,謂食菜羹不以箸,口吸菜嚃嚃然也。「絮羹」,以醢醬調之,欲致味也。「刺」,攕也。肉菜或韌,易入齒縫,毋強嚼之,則齒不須刺矣。「醢」,以㨎肉,非歠品也。

  客絮羹,主人辭不能亨;客歠醢,主人辭以窶。(亨,普耕反。)

  「辭」,謝也。羹待客絮,則亨調先失矣。醢備鹹酸,而可歠,則貧薄之醢也。使主人愧謝,何以自安?故必毋絮歠。

  濡肉齒決,幹肉不齒決。(幹,古寒反。)

  「濡肉」,胾。「幹肉」,脯。「決」,斷也。幹肉以手擘之,齧斷則失容也。

  毋嘬炙。

  「嘬」,大撮之,一舉盡臠也。孟子曰:「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,幾希。」言人無所往而不嫌於禽獸也。故甘食悅色,人之所與禽獸共者也,禽獸與人共而人之自異者,鮮矣。人之所異者,何也?心理之安而從容以中其節也。一飲一食之際,無所往而不求異於禽獸焉,亦君子立人道之大端也,蓋可忽乎哉!

  ▲右第三十章。

  卒食,客自前跪徹飯齊,以授相者。主人興辭于客,然後客座。(卒,子恤反。齊,將合反。相,息亮反。)

  「自」,從也。「前」,反向席前也。「齊」,醢醬。「飯齊」,主人親饋,故客親徹。「相」,主人贊饌者。「辭」,不言「固」,一辭則已也。客複坐者,侍人徹竟然後起。

  ▲右第三十一章。此章承二十八章「客不虛口」之後而言,蓋亦燕食之禮也。

  侍飲于長者,酒進則起,拜受於尊所;長者辭,少者反席而飲;長者舉未釂,少者不敢飲。(長,丁丈反。少,詩照反。)

  此燕居飲酒於室之禮。「酒進」,謂主人贊者酌而屬己。「拜受於尊所」者,當酒尊所設處,鄉主人而拜。在室中不得拜於階,若反席而拜,則已倨也。飲而卒爵曰「釂」。長者辭,遂不成拜,恐勞長者答己。

  ▲右第三十二章。

  長者賜,少者賤者不敢辭。(長,丁丈反。少,詩照反。)

  「賜」,謂酒食。「賤者」,家臣,於其主亦稱「長者」,官之長也。

  ▲右第三十三章。

  賜果於君前,其有核者懷其核。

  不敢棄也。「懷」者,古人祛口無縫合處。

  禦食於君,君賜餘,器之溉者不寫,其餘皆寫。

  「溉」者,陶器之屬。「其餘」,萑竹之屬。「寫」,傾置他器中乃食也。器可溉者,則就器食,食已而溉之。不可溉者,則不敢汙君器。

  ▲右第三十四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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