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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七


  問刑官故出入人罪,律以概論。然考之宋制,故出罰輕而故入罰重,此王政也。故出、故入,有受贓、不受贓之別,亦但當於故出項下分受贓、不受贓,而不受贓者從輕。其故入,則雖不受贓,自應與受贓者等。故出則勿論已決遣、未決遣,一例行罰。蓋雖已決遣,而覆核果當從重,不難補決,自不致逸元惡之誅。若故入,已決遣與未決遺者固應殊科。蓋故入決遣,死者不可複生,刑者不可複完,徒流已配者不可追償,其已受之勞辱,已決遣之罰自應加重。其致死者,倍宜加等。即不抵罪,而終身禁錮,與大計貪官同處,不得朦朧起廢,及以邊材等項名目濫與薦舉。則問刑之吏尚知所懲:而酷風衰止,貪亦無以濟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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