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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婁上篇(5)


  二十

  事親方是仁之實,從兄方是義之實,知斯二者方是智之實,節文斯方是禮之實,樂斯方是樂之實。若不於斯二者盡得,則雖愛以為仁,敬以為義,明察以為智,習儀以為禮,嫻於音律舞蹈以為樂,卻都是無實;無實便於己不切,即非心德。孟子立言之旨,大概如此。

  所以到樂上,又須引伸一段。緣樂之為教,先王以和人神,學者以治性情,似所用以廣吾孝弟者,而非孝弟之即能乎樂,故孟子又推出學樂者一段真情真理來。自非心有日生之樂,志和氣順以手舞足蹈,自然無不可中之節奏,則竟不可以言樂。故學者之學于樂,必足之蹈夫舞綴之位,手之舞夫干羽之容,得之心,應之手足,不知其然而無不然,斯以為樂之成。然使其心之樂不日生不已,則非其鬱滯,即其放佚,音節雖習,而不可謂樂也。

  唯能以事親、從兄為樂,而不復有苦難勉強之意,則心和而廣,氣和而順,即未嘗為樂,而可以為樂之道洋溢有餘;乃以之為樂,則不知足蹈手舞之咸中於律者,斯以情益和樂,而歌詠俯仰,乃覺性情之充足,非徒侈志意以取悅於外物也。此樂孝弟者所以為樂之實也。

  「樂斯二者」一「樂」字有力,是事親、從兄極頂位次。孔子所謂「色難」者,正難乎其樂也。故朱子曰:「要到樂處,實是難得。」不是現成樂底,須有功夫在。其始亦須著意,但在視無形、聽無聲上做去,調治得者身心細密和順,則自然之樂便生。自然之樂,是 「生」字上效驗,勿誤以解「樂」字。始樂時,一須加意去樂,此聖賢一步吃緊工夫,不可刪抹。

  足蹈手舞,自當如慶源說,是作樂之事。不然,此二語更無歸宿。聖賢恰緊文字,斷不作有說無義、鏡花水月語也。若莆田黃氏向此段無「是也」二字作商量,一片閑言遊語,讀之令人欲噦!

  說事親、從兄,便有知之弗去,節文而樂在裡面。抑能知之弗去,節文得當而樂之,方叫得事親、從兄。雙峰以智、禮、樂為「道生」,大是差謬。作文字時,須如此宛轉分配,實則言人能常知事親、從兄,外盡其節文而內極其和樂,則仁、義、禮、智、樂之實皆在是也。

  集注「然必知之明」云云,是朱子補出言外之意,非孟子大旨,其欹重知,亦微有病。蓋愛之推及民物,敬之施於貴與賢者,求以盡仁義之大用,則存乎知、行之並進;而事親、從兄,在孩提稍長而已知,其吃緊工夫,唯力行而已。天下之不能事親、從兄者,豈不知親之當事、兄之當從哉!故于智必言「弗去」,常提醒此心明瞭不忘,是之謂智。非未行之前,日取事親、從兄之理,學之問之,思之辨之,以致其知也。

  論語集注「知猶記憶也」,恰與此處吻合。知處有工夫而無條目,只分明記憶得便是。若夫事親、從兄所應修之職,辨之須明而處之須當者,在此章則又屬禮之節文,而非智之事。故曰:「知」字說淺,不須加一「明」字。兼乎華,則並尚知,純乎實,則專尚行,集注於此,不無滲漏。

  二一

  「不可以為人」,語意極嚴;「不可以為子」,較寬一步說。「不順乎親」,是子道之未盡,而不可以為吾父之子也。「不得乎親」,則人而禽矣。

  朱子「人是大綱說」一段文字差錯。此處輕重失審,則將有輕天性之愛,而專意於責善者。舜恰緊在得親上,故曰「盡事親之道」。延平先生「無不是底父母」一語,正于此立萬世之權衡。

  二二

  「各止其所而無不安」,集注此語說得廣大。如申生固能為人之所不能為,卻令天下之父子許多疑難處依舊不得個安靜在。中材以下,要死既難,賢智者又慮死之猶未為盡道,從此便開出歧路,以至不忍言之事而亦犯之。舜卻平平常常,移易得恰好,依舊父愛其子,子承其父,天下方知無難處之父子,何用奇特張皇,不安其所而強有事也!孟子此語,籠罩千萬世智愚賢不肖父子在內,故集注以廣大深微語配之,讀者勿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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